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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 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公司为本次发行制定的《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改善公司财务状况,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的要求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 公司为本次发行制定的《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稿)》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6.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7. 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8 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次发行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罗正英、钱跃竑、鞠伟宏

2020年3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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