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上述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 2021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何贤波 黄颖聪 何志儒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