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 激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企业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其岗位价值、承 担责任和能力贡献等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匹配;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和考核管理 的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 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发放
第七条公司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管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 年度经营目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 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 资总额。
第八条独立董事的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的 津贴按季度发放,其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 薪酬,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薪酬相关制度执行,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条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董事津贴,其行 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薪酬,薪酬发放时间、 方式根据公司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为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任期激励收入(如有)等,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百分之五十。
上述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根据社会效益考核、经济效益考核情况,确定其绩效薪酬数额及发放方式,一定 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均为税前收入,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由其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费 用。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四章薪酬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 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及其修订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