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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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
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1
附件: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说明 2 – 5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说明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年3月至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并颁布了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2018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以下简称“新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5月,财政部修订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7号(2019)”)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准则12号(2019)”)。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一)准则要求
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将金融资产按照主体管理其的业务模式及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三类;另外,权益工具投资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若初始不可撤销地选择在其他综合收益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则其他综合收益不会循环计入损益。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减值计量由“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及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
新财务报表格式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要求,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应收利息”科目和“应付利息”科目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尚未支付的利息,并入“其他资产”及“其他负债”项目中列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说明(续)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续)
(一)准则要求(续)
准则7号(2019)
准则7号(2019)细化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和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并规定了两个时点不一致时的会计处理方法,修订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时的计量原则,此外新增了对非货币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的披露要求。
准则12号(2019)
准则12号(2019)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明确了该准则的适用范围,并规定债务重组中涉及的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规定。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准则12号(2019)修改了债权人受让非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不再区分资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两项损益进行列报。对于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准则12号(2019)修改了债权人初始确认享有股份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的计量原则增加了指引。
(二)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
本集团并未对新金融工具准则适用范围内所涉及的金融工具于2018年的比较信息进行重述。因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而产生的差异已直接反映在2019年1月1日的所有者权益中,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采用导致本集团2019年1月1日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人民币
5.37亿元。
新财务报表格式
本集团将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归入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中,不再单独列示“应收利息”项目或“应付利息”项目。该会计政策变更对本集团的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无影响。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说明(续)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续)
(二)影响(续)
准则7号(2019)
准则7号(2019)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本集团对2019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该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再进行追溯调整。采用该准则未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准则12号(2019)
准则12号(2019)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本集团对2019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该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采用该准则未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