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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获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8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获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1 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修订《公司章程》,明确公司可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相关事宜(修订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披露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8号))。

根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授权,公司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了修订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申请文件。公司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核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苏证监许可字〔2019〕12号),核准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对照表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

特此公告。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8日

附件: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
第十四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公司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可设立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开展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公司可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有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公司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可设立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开展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可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可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有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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