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愿延长限售股份限售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基于对中国重工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公司控股股东及其2名一致行动人自愿将其持有的、原定于2020年5月25日上市流通的非公开发行限售股的限售期延长12个月,至2021年5月25日。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收到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出具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自愿延长限售股份限售期的承诺函》,中船重工及其2名一致行动人大连船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武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愿将其持有的、原定于2020年5月25日上市流通的非公开发行限售股的限售期延长12个月,至2021年5月25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限售股及限售期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40号),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非公开发行718,232,042股人民币普通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托管手续及股份限售手续。非公开发行限售股的限售期36个月,原预计上市时间为 2020年5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延长限售期情况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本着对社会公众股东负责的态度,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其持有的、原定于2020年5月25日上市流通的718,232,042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的限售期延长12个月,至2021年5月25日。在限售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延长限售期后情况
本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非公开发行限售股延长限售期后,可上市流通日期及明细如下:
序号 | 非公开发行对象 |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数量(股) | 原可上市流通日期 | 现可上市流通日期 |
1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581,952,117 | 2020年5月25日 | 2021年5月25日 |
2 | 大连船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86,556,169 | 2020年5月25日 | 2021年5月25日 |
3 | 武汉武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49,723,756 | 2020年5月25日 | 2021年5月25日 |
合计 | 718,232,042 | - |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