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收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公司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准则。
(二)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其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增加了与收入确认、合同、与合同成本有关
的资产等相关的广泛的披露要求。
(二)变更日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但应当对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重分类为合同资产,与合同相关的预收款调整至合同负债。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变更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