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海南矿业股份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授信、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时,收费标准均等同于或优于国内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的金融服务,且不逊于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服务。
2.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增加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3.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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