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2号指引》”)、《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号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及审批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2022年6月修订)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根据《2号指引》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当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该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处罚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时亦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一: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表
编号:
登记时间 | 登记人员 | ||||
申请部门 | 申请人员 | ||||
申请事项 |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 | ||||
事项内容 | |||||
事项原因或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时限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附件二: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编号:
登记时间 | 登记部门 | 登记人员 | |||
事项类别 |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 | ||||
事项内容 | |||||
序号 | 姓名 | 证件号码 | 获取信息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