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讨论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在听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汇报后,我们就以上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行权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行权条件已成就,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103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共计419万份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颜 延 韩秀超 章苏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