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项下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该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达到绩效考核要求,满足《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项下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宝钢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等激励对象已满足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监事会同意103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共计419万份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周宝英 张颖睿 沈维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