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在听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汇报后,经充分讨论,我们就以上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
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同意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胡爱民先生、严曜女士、
何太平先生和刘俊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章苏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李申初 颜 延 韩秀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