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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202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4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ANK OF CHONGQING CO.,LTD.

2021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股票代码:A股601963 H股01963)

2022年6月23日

大 会 议 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6月23日(星期四)上午9:30开始现场会议地点: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重庆银行总行大楼3楼多功能会议厅会议议程:

(一)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二)介绍现场参会来宾

(三)审议各项议案

(四)现场股东提问交流

(五)宣布出席会议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六)投票表决

(七)统计并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宣布会议结束

会议文件目录

普通决议案

1.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1

2.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9

3.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16

4.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21

5.关于重庆银行202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 22

6.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25

7.关于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报酬的议案 .......... 26

8.关于选举尤莉莉女士为重庆银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279.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 29

10.关于2022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 61

11.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 64

特别决议案12.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69

13.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 104

14.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12

15.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20

16.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 ........ 127

17.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 ...... 130

汇报事项1.2021年度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 133

2.2021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 139

3.2021年度独立董事履职及相互评价报告 ......................... 145

4.2021年度外部监事相互评价报告 ..................................... 153

5.2021年非执行董事报酬执行情况报告 ............................. 158

6.2021年度非职工监事报酬执行情况报告 ......................... 160

7.2021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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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一:

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董事会工作开展情况,本行拟定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附件: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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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附件:

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我行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及本行《章程》等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履职,科学研判,审慎决策,扎实推进公司治理、数字转型、业务发展等工作,推动全行高质量发展走实走深。现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年工作回顾

2021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内外部环境和前所未有的转型发展压力,我行董事会与全行干部员工勠力同心、沉着应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圆满完成“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战略任务。

一是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截至2021年12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6189.54亿元,增长10.20%。贷款总额3180.62亿元,增长12.30%。存款总额3386.95亿元,增长7.69%。全年创造净利润48.59亿元,增长6.42%。不良贷款率1.30%。经营业绩符合预期,保持稳健发展良好态势。

二是实现各项业务全面发展。积极履行金融国企担当,全力支持“六稳”“六保”,落实减费让利、纾困解难、应延尽延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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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策,投入资金81.3亿元。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信贷投放连续2年超1000亿元。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普惠小微贷款同比增长16.12%,支持乡村振兴的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8%。加强零售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完善大零售格局。开展资本补充、契约管理、分类考核等领域改革。持续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投产70余项科技项目和重点任务。全力抓好风险防控,夯实打牢持续稳健发展的根基。

三是持续提升品牌形象。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连续6年位居前300强。连续5年获评标准普尔国际投资级评级,展望“稳定”。在中国银行业协会2021年度陀螺体系城商行综合评价中位列第8位。获评上市公司2020年报业绩说明会优秀实践案例。获得2021年度杰出银行研究团队天玑奖、2021年度和谐投资者关系银行天玑奖、2021年度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被重庆银保监局评定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先进单位”及“监管评价一级行”。

过去一年中,董事会坚守职责,发挥决策作用,持续推进了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持续提升公司治理质效

董事会全面落实公司治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文件要求,持续完善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全面推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不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治理水平。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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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年,共组织召开股东大会3次(其中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议和H股类别股东会议各1次),召开董事会21次,召开专门委员会59次,分别审议议案37项、102项、142项,听取报告7项、54项、6项,涵盖战略规划、经营计划、预算决算、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对外投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规定的相关职责和事项。

(二)持续强化战略引领作用

董事会准确把握国家宏观形势和本行改革发展方向,适时调整发展战略,不断强化战略引领,有效推进本行战略规划落地。开展“十三五”期间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评估,为“十四五”规划有效实施提供参考借鉴,也为后续战略规划的编制和滚动更新提供基础支撑。完成本行《“十四五”发展规划报告》滚动更新,确保战略规划目标及举措与内外部环境及本行发展实际相契合。结合本行战略规划管理实际,从工作框架和实施体系两个层面对本行《战略规划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夯实战略规划管理工作制度支撑。

(三)持续推动品牌形象升级

董事会坚持市值管理和资本实践并重,抓住新平台、新机遇,着力资本市场最佳表现,努力推进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实现市值与资本的良性互动,推动资本市场形象再升级。2021年2月5日,本行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全国第三家、长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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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济带首家“A+H”股上市城商行,成功实现“A+H”两市、“沪深港”三地全流通,A股先后被纳入上证沪股通指数样本、富时罗素旗舰指数。

(四)持续推进数字转型发展

董事会积极推进数字转型,将“科技赋能”、“数字转型”明确为全行“十四五”期间的战略任务,不断夯实金融科技技术底座,迭代升级金融科技能力平台,全面助推数字转型业务创新。不断加强金融科技队伍建设,提升金融科技交付效能,深化金融科技技术运用。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便捷、普惠、智慧的金融服务,不断深化线上线下数字一体化运营。推动数字信贷产品量扩质优,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强化数字风控辅助决策能力,“风铃智评”入选人行第二批监管沙盒。以手机银行5.0和“巴狮数智”平台为核心,筑牢客户精准营销阵地。荣获“2021数据治理奖”、“2021年度中国优秀金融数字化创新案例”等多项奖励。

(五)持续促进业务特色发展

董事会紧紧围绕市场定位,通过强化内部机制建设、优化金融产品创新、深化金融服务模式,多措并举推进业务特色发展,着力打造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优势。顺应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设立重庆市首家文旅特色支行;打造“鏸渝金服”小微金融品牌;创新推出重庆市首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产品“专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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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特新信用贷”;创新推出重庆市首款政银担合作支持农业基础设施的“乡村振兴贷”;成功落地“生猪活体抵押贷款”;推出全国首款知识产权大数据在线信贷产品“好企知产贷”,推动“好企贷”系列产品贷款余额再创新高。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项目相关债券的承销发行工作,以金融手段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为国家重大战略项目赋能。

(六)持续加强法治银行建设

董事会积极督促加强法律风险管控,夯实法治银行基础。建立健全法治建设制度体系、严格落实总法律顾问联审联签制度、全面推行法律意见书制度。适时完善格式合同体系,修订《合同管理办法》,强化合同的全方位管理。建立全行案件统一管理机制,制定本行《经济合同案件管理办法》,全面开展“经济合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持续强化法治文化建设,编写《民法典与银行工作50问》、开展分层次广覆盖的法治培训。着力防范重点风险,为50余项特别重大风险事件进行法律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七)持续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董事会坚持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通过接待来电、来邮、来访股东和投资者,开展定期业绩发布会和多场次投资者交流会,加强与股东之间的联系沟通,让股东和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本行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新举措、新成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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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遵守沪、港两地上市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时披露定期业绩报告,及时披露再融资项目重大进展等重大事项。积极履行稳定股价义务,依法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二、2022年工作思路

(一)持续优化公司治理机制

董事会将深入贯彻“两个一以贯之”要求,持续推进履职能力建设,完善董事会决议督查督办机制,不断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科学高效的公司治理体系,纵深推进公司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密切关注宏观形势、行业趋势、市场环境等因素发展变化,优化战略规划管理,更好发挥规划对发展的引领作用,在更多元的监管框架下实现公司治理再完善再提升。

(二)统筹督办重点改革任务

董事会将立足新发展阶段,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统筹推进重点改革任务,为实现本行“十四五”规划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三)积极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董事会将严格履行职责,贯彻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各项决议,督促高级管理层发展业务、创造价值、回报股东,并自觉接受监事会和股东的监督。进一步做好董事培训,组织董事调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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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依法合规运行,召开会议审议重要事项,进一步发挥专门委员会的决策参谋作用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持续做好信息披露、股东服务和市值管理工作。

回望2021年,我们成果丰硕;展望2022年,我们壮志满怀。董事会将恪尽职守,积极进取,以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推动各项工作,踔厉奋发、笃行不怠,奋力书写重庆银行高质量发展新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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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二:

2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本行拟定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附件: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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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附件: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重庆银行监事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围绕重要业务及风险领域,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深入务实地开展各项监督活动,为进一步完善本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召开监事会、监督及提名委员会共计12次,审议监督事项、听取情况通报共计39项,内容包括检查方案及报告、董事及监事履职评价、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方面;监事参加股东大会3次,列席董事会及下设各专委会会议共计76次,监督议案内容及会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针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活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等方面的监督,监事会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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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的工作:

(一)加强对重要业务及主要风险领域的监督,扎实开展综合性的项目检查

报告期内,监事会完成了3个综合性项目检查,包括对2020年度的集中监督检查;对本行2019年度重庆辖内直属支行负责人离任审计提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本行网点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及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揭示管理漏洞及风险隐患10个,涉及不良资产清收费用管理、安全管理、资本和流动性风险管理、信贷业务、绩效考核、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网点建设过程管理等方面。

(二)强化事中监督,及时揭示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

报告期内,监事会不断强化事中监督,全年就抵债资产管理、网点购建管理、定期存款利率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形成日常监督专报4份。针对公务用车管理、差旅费用支出、往来账项科目核算管理、城投类企业融资限额管理、银行询证函业务等5个方面的问题发出《监事会提醒函》5份。这些问题得到了高级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及时部署了整改。

(三)加强对问题整改的跟踪核实,提高监督有效性

报告期内,监事会先后对以前年度及2021年监督检查提出的32个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逐项核实整改措施及执行情况。32个问题均已完成整改,有效推动本行堵塞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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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消除风险隐患。

(四)持续开展履职监督,实施履职评价

报告期内,监事会持续开展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一是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2020年度履职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单独对董事长、行长、财务负责人进行了个人评价;二是对董事按照定性指标加定量指标,自评、互评、监事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施2020年度个人评价;三是对离任的3名董事实施离任履职评价;四是规范建立了董事、监事、高管层成员的个人履职档案,按季更新履职信息。

2021年,监事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根据最新监管要求,对本行《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及《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监事会相关工作制度。此外,还先后多次赴分支机构开展调研,了解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和主要困难。通过调研,不断改进工作,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二、对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职

报告期内,董事会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本行《章程》等规定勤勉履职,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金融方针政策和股东大会决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准确把握国家宏观形势和重庆银行改革发展方向,适时调整发展战略。2021年,董事会强力推进A股IPO成功上市,深入推进市值管理,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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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与投资者的联系沟通,为本行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坚定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全力推动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大力支持乡村振兴,持续提升实体经济服务能力;深化改革转型发展,深入推进国企三年改革行动,改革任务提前一年基本完成,推进对标管理提升行动。董事会高度重视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并表管理、内控及合规管理、数据治理,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听取经营工作情况报告、盈利性分析报告、风险监测报告、资产负债管理分析报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报告、案防工作报告、合规管理报告、内审工作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等,根据市场变化及本行实际,及时调整发展战略,发挥科学决策作用,有效推进重庆银行战略规划落地及风险管理、资本管理、内控合规管理、反洗钱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工作落到实处。董事会决策依据充分,决策程序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董事忠实诚信、勤勉履职,按规定参加董事会及下设专委会,认真审议议案,对重庆银行的重大事项作出科学决策。根据《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监事会对13名董事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评分,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报告期内,高级管理层全面贯彻董事会部署,严格执行各项监管要求,认真落实监事会意见,较好完成全年经营计划,实现了“十四五”良好开局。经营管理中,坚决贯彻中央、市委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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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部署,全力支持“六稳”“六保”;坚决恪守本源,创新产品和业务模式,积极服务实体经济;狠抓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整改工作机制,切实把各项整改意见贯彻落实到位;扎实推进“内控合规建设年”活动,持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格落实反洗钱、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授权管理,切实把监管要求落到日常、抓在经常;全力参与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深化系列战略合作,支持重大项目40余个;强化金融科技赋能,丰富数字信贷产品体系,完善数字风控体系,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科技支撑保障能力;统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健全信用风险防控体系,开展贷后管理专项治理,推进重点问题授信实质转化,提高风险处置效率;持续健全内控管理体系,常态化推进制度优化,加强法治建设;统筹抓好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疫情防控,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本行高级管理层成员恪尽职守、勤勉履职,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带领全行员工攻坚克难、砥砺奋进,在本行战略转型、业务推动、强化管理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有效促进本行持续稳健发展。

(二)依法运作

报告期内,本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诚信,勤勉尽责,未发现其履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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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三)财务报告

本行2021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了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收购和出售资产

报告期内,未发现收购和出售资产中有内幕交易、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资产流失的行为。

(五)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行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管理,监事会未发现关联交易中有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六)内部控制

报告期内,本行持续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监事会未发现本行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七)履行社会责任

报告期内,本行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监事会对《重庆银行2021年社会责任(环境、社会、管治)报告》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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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三:

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作为A+H上市银行,2021年重庆银行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力落实董事会确立的目标任务,经营业绩符合预期。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结果,现将2021年财务决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指标

(一)效益指标

2021年实现净利润48.59亿元,同比增加2.93亿元,增幅

6.42%。基本每股收益为1.28元,同比减少0.04元。每股净资产

12.19元,同比增加0.91元。

(二)资产质量

不良贷款率1.30%,同比提高0.03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

274.01%,同比减低35.12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3.56%,同比降低0.36个百分点。

(三)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12.99%,一级资本充足率10.45%,核心一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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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本充足率9.36%,均超过董事会经营目标,满足中国银行业最新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二、主要财务收支情况

(一)营业收入

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45.15亿元,同比增加14.67亿元,增幅

11.24%。其中:

1、利息净收入

利息净收入115.97亿元,同比增加5.36亿元,增幅4.85%,主要是贷款规模增加导致利息收入增加。

2、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7.69亿元,同比减少2.68亿元,降幅

25.86%,主要是代理理财业务手续费收入减少。

3、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16.71亿元,同比增加2.31亿元,增幅16.01%,主要是享有联营企业利润份额增加。

4、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96亿元,主要是分类为金融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股权投资估值上升。

5、汇兑损益

汇兑损失0.6亿元,主要是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上升导致本集团持有的美元资产产生汇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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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二)营业支出

2021年营业支出84.21亿元,同比增加11.23亿元,增幅

15.39%。其中:

1、资产减值损失

2021年资产减值损失为51.10亿元,同期增加6.74亿元,增幅15.20%。其中信贷减值损失46.22亿元,同比增加4.11亿元,增幅9.75%;非信贷减值损失4.88亿元,同比增加2.63亿元。

2、业务及管理费

2021年,业务及管理费31.12亿元,同比增加4.19亿元,增幅15.54%。成本收入比21.44%,同比提高0.80个百分点,重庆银行在增加营业收入的同时,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提升本行经营效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主要资产负债情况

(一)资产分析

2021年末,重庆银行资产总额6189.54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573.12亿元,增幅10.20%。其中:

1、客户贷款和垫款

客户贷款和垫款本金总额3160亿元,同比增加348亿元,增幅12.38%。主要是重庆银行把握落实各项政策,加大对实体企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重点行业和产业的信贷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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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金融投资

金融投资2191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83亿元,增幅14.83%。主要是由于金融投资向标准化、多元化、轻型化资产进行配置,同时与投行业务联动,加大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同时增加了利率债等流动性储备资产。

(二)负债分析

2021年末,重庆银行负债569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501亿元,增幅9.63%。其中:

客户存款本金总额335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36亿元,增幅7.57%。向中央银行借款506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29亿元;应付债券1189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79亿元;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136亿元,较上年末减少185亿元。

(三)所有者权益变动

2021年,重庆银行股东权益492.47亿元,同比增加73亿元,增幅17.27%。其中:

1、股本和资本公积

股本34.75亿元,较年初增加3.48亿元;资本公积80.44亿元,较年初增加33.63亿元,主要是A股上市募集资金。

2、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9.11亿元,较上年末增加3.09亿元,增幅

51.33%,主要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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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券的减值准备增加。

3、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39.10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51亿元,增幅13.04%。主要是计提盈余公积。

4、一般风险准备

一般风险准备68.80亿元,较上年末增加5.85亿元,增幅

9.29%,主要是计提一般风险准备。

5、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191.43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0.41亿元,增幅

11.93%。主要是2021年实现净利润导致未分配利润增加,同时提取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等导致未分配利润减少,两个因素叠加导致。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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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四: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告,本行2021年实现净利润4,516,284,092.70元,截至2021年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余额为19,295,895,166.91元。按照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现提出2021年度利润分配建议方案如下:

一、按本年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451,628,409.27元;

二、按照风险资产1.5%差额提取一般准备423,264,563.06元;

三、按每10股派送普通股现金股利3.90元,共计1,355,057,082.21(含税)。

经以上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为17,065,945,112.37元。

本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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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五:

关于重庆银行202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2年在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和持续严峻的监管态势下,我行将继续坚持和把握好稳和进的总基调,综合考虑行业趋势和监管要求,本着“系统性、平衡性、灵活性”原则,拟定202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具体如下:

一、经济金融形势简析

当前新冠变异病毒的蔓延进一步增加疫情不确定性,2022年全球经济进入“与疫情共存”的新阶段,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国内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总体判断,2022年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但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我国经济潜力足、韧性大、活力强、回旋空间大、政策工具多的基本特点没有变,我国发展具有的多方面优势和条件没有变。同时,我行所处的区域环境战略地位显著,2022年成渝双城经济圈拟推进160个重大项目建设,总投资约2万亿元,将为我行高质量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22年经济工作强调“稳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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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当头、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宏观政策要稳健有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突出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风险化解等的支持力度。货币政策在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的基础上,持续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支持。

二、财务预算

(一)预算编制原则

1、牢固树立“存款立行”理念,充分运用主动负债工具,整体负债成本保持持续下降,在支出端做“减法”。

2、持续优化资产结构,加大加快实体企业贷款和自营线上贷款的投放,在收入端做“加法”。

3、提升风险管控质效,严格管控质量下迁并合理安排处置计划,加大问题授信和不良资产的清收。

4、拓宽渠道开源节流,多措并举拓宽中收等其他收入来源,稳定拨备水平,降低信用风险成本,实现效益合理增长。

5、强化“勤俭办行”理念,继续保持领先同业费效比优势。

(二)具体预算目标

2022年财务预算目标总体遵循与战略目标有机统一,全力促进完成年度经营计划的原则,2022年本行(集团)总体预算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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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总资产增长10%,各项贷款增长10.8%,各项存款增长11.3%,利润保持稳定增长,不良贷款率控制在合理范围,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其他主要监管指标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三、其他事项

年度预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作调整。但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内外环境、监管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突发重大事件等,导致预算编制的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时,本行可提出调整方案,并提交党委会、行长办公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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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六:

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规定,本行已完成《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A股)》《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H股)》《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摘要(A股)》的编制及披露。详情请参见本行分别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和本行网站(www.cqcbank.com)的相关披露文件。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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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七:

关于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报酬的

议案

各位股东:

安永是行业内最具影响力的专业服务机构之一,主要服务领域包括审计、税务、战略与交易和咨询服务,在全球超过150个国家及地区设有超过760个办事处,聘用31万名员工。在大中华区设立33家办事机构,员工人数近2.4万人,其中包括合伙人761名,现有各类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3000人。同时安永符合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20〕6号)对事务所资质要求、聘用年限的相关规定。

双方自2021年度合作以来,合作良好、沟通顺畅,审计人员勤勉尽责。特提请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香港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行2022年度法定财务报告审计师,任期自相关议案获得2021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行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安永对2022年全年审计工作收费合计为人民币500万元。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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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八:

关于选举尤莉莉女士为重庆银行非执行董事的

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行拟选举尤莉莉女士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进行董事任职资格审核。

请予审议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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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附件:

董事候选人简历及相关信息

尤莉莉,女,1975年8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

尤莉莉女士现任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尤女士自2003年3月起加入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曾于2003年3月至2008年2月担任重庆市地产集团房屋开发建设部副主任;于2008年2月至2014年3月担任重庆市地产集团发展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其中2011年5月至2014年3月兼任重庆市地产集团纪委委员;于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担任重庆市地产集团投资发展部部长、纪委委员;于2015年7月至2020年4月担任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自2020年4月起担任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在加入重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之前,尤女士任职于重庆市市级机关公房管理处,曾于1996年7月至2002年2月担任重庆市市级机关公房管理处危房改造办公室科员、副主任、主任,其中1994年4月至2002年2月兼任重庆通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于2002年2月至2003年3月担任重庆市市级机关公房管理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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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九:

9.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规定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本行对日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预计,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和披露程序后,则在当年预计范围内发生的单笔关联交易,无需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标准进行重复审批和披露,但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标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仍需逐笔提请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批。本行已对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明细

单位:亿元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关联方

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别2021年 关联交易开展情况2022年 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授信类业务20.8722.64
其中: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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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

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4.56
重庆渝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业务-3.50
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授信类业务25.0645.50
其中: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15.00
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8.00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5.40
重庆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5.00
重庆川仪微电路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业务-2.20
重庆四联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2.2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03.00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4.00
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5.00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02.87
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授信类业务011.50
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授信类业务30.0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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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

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授信类业务6.005.00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非授信类业务26.7042.00
重庆市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非授信类业务5.005.00
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1.9015.00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02.00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03.00
非授信类业务9.0012.00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1.0143.00
非授信类业务10.5045.00
重庆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0.014.25
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授信类业务016.60
其中: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3.30
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4.50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4.00
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授信类业务20.9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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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其中:重庆市地产集团有

限公司

其中: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30.10
重庆市渝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4.90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25.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88.50
非授信类业务-24.50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业务-42.00
自然人授信类业务0.494.35

注:

1. 以上授信类业务为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授信业务;非授信类业务包括关联方向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同业借款业务、关联方向本行授信客户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业务等。

2. 以上预计额度可适用于本行或者本行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本行或者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承诺,预计额度内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时,将按照本行的授权方案,落实业务风险审批及关联交易审批,实际交易发生时,以本行有权审批机构出具的书面批复为主;

3. 以上关联交易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以内的,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权限之外的,自当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表所列关联交易额度的有效期至本行下一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之日止。

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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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于“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项下法人主体,本行对预计与其发生交易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单独列示关联人信息及预计交易金额,对其他法人主体合并列示上述。

5. 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更名为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本行关联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监管制度中规定的范围,由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认定。

(一)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98号

注册资本:1,680,000万元

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从事投资业务、投资咨询(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资产管理,企业重组兼并咨询、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该公司为本行主要股东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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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东,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及其相关方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是指,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且根据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能够被认定为本行关联法人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二)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佳园路2号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土地整治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该公司向本行派驻了监事,系本行主要股东。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及其相关方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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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业务。

“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是指,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且根据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能够被认定为本行关联法人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三)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大道黄环北路2号

注册资本:450,000万元

经营范围: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汽车、汽车发动机、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车辆配件、摩托车配件、小型汽油机及配件、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汽油机助力车及配件;销售:有色金属(不含贵金属)、金属材料、金属制品、白银饰品、计算机、体育(限汽车、摩托车运动)及运动产品(不含研制、生产);为本企业研制、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经营本企业研制开发的技术和生产的科技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的技术、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批发、零售:润滑油、润滑脂;普通货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该公司持有本行5%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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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份,同时向本行派驻了董事,系本行主要股东。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四)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9号10-1号

注册资本:132,902.5062万元

经营范围:嘉陵江石门大桥、嘉华嘉陵江大桥、长寿湖旅游专用高速公路经营、维护(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从事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房屋建筑工程(二级);销售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木材、建筑机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该公司为本行过去12个月的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五)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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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月台路18号口岸贸易服务大厦B1单元10楼1011室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经营范围:批发:三类医疗器械: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3医用超声波仪器及有关设备、6854手术室、急诊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经营和代销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经营经批准的境外加工装配项目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配件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禁止进出口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销售:农副产品(不含国家专控产品)、皮革、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金属制品。(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该公司为本行主要股东力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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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企业,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六)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80号

注册资本:370,000万元

经营范围: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负责政府对外经济援助项目的实施;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开展服务贸易;从事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取得许可或审批的金融业务);销售煤炭、焦炭、汽车及其配件、普通机械、摩托车及其配件、摩托艇、矿产品、冷冻鲜禽畜肉类、饲料、农副产品、重油、润滑油、金属材料、铝制品、橡胶及橡胶制品、塑料原料及其制品、化工产品及其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皮革及其制品、服装鞋帽、纺织品、通讯设备、手表、五金、工艺美术品、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木材、飞机零部件、民用直升机,第一类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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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该公司为本行主要股东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联营企业,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及及其相关方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是指,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且根据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能够被认定为本行关联法人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七)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18号

注册资本:22430.731758万元

经营范围:企业总部管理,日用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家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二手车经销,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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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柜台、摊位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该公司为本行主要股东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联营企业,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及其相关方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是指,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且根据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能够被认定为本行关联法人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八)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注册资本:664,510.9124万元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股票期权做市。(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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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关联关系:按《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该公司为本行主要股东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企业,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九)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2幢25层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经营范围:金融(含类金融)不良资产的收购、营运和处置,承接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战略重组、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剥离的非主业资产和低效无效资产(不包括企业办社会职能剥离移交资产),以市场化方式收购、托管社会不良资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该公司为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联营企业,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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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十)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号注册资本:557,397.496万元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承兑及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自营外汇买卖仅限于办理即期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关联关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该公司为本行对外投资企业,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十一)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6号

注册资本:1,135,700万元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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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关联关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该公司为本行主要股东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联营企业,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十二)重庆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117号附123号

注册资本:2,112,472.475万元

经营范围:半导体显示器件相关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显示器件及组件、其他电子元件、以及与显示器件、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不含一级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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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该公司为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联营企业,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十三)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70号1幢

注册资本:579,981.61万元

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从事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关联关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该公司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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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行主要股东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十四)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

注册资本:483,000万元

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非融资担保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该公司与本行主要股东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系本行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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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十五)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第二十层

注册资本:52,631.58万元

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按许可期限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性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该公司与本行主要股东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十六)重庆市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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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经营范围:主营再担保业务;兼营债券发行等金融产品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关联关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该公司与本行主要股东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十七)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8号11幢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兼营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

-48-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关联关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该公司与本行主要股东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十八)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富城路88号4幢附56号

注册资本:5118.5374万元

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危险化学品经营,保健食品销售,酒类经营,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该公司与本行主要股东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联营企业,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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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十九)重庆渝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6号嘉发跨贸中心44楼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加工食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该公司与本行主要股东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二十)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98号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经营范围: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资产收购、处置及相关产业投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企业重组兼并顾问及代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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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和资产托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前置审批的,在未取得审批前不得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该公司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同时向本行派驻了董事,系本行主要股东。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二十一)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6号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租赁信息咨询服务,财务顾问业务,从事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该公司与本行主要股东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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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二十二)重庆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526号注册资本:100,000万元经营范围: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进行投资,组织相关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执业),酒店管理,在市政府批准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整治。(以上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从事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该公司为本行主要股东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联营企业,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及及其相关方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二十三)重庆川仪微电路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熙路99号

注册资本:6,792万元

经营范围:研发、设计、制造、销售集成电路、汽车电子产品、光传输设备、信息网络终端设备、电子元器件、通信及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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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子设备用变压器和电感器、印刷线路板、专用接插件、电子模块、电力电子元器件、光伏设备、光伏设备元器件及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子设备租赁;道路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该公司与本行主要股东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二十四)重庆四联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23号附1号

注册资本:13,850万元

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外);销售: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摩托车及其零部件、钢材、普通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有色金属(不含稀贵金属)、仪器仪表、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设备、化肥;仪器仪表,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设备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相关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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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该公司与本行主要股东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二十五)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熙路99号

注册资本:42,806.2617万元

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从事投资业务及相关资产经营、资产管理,生产和销售工业自动化仪表及自控系统、工业控制计算机(硬、软件)、楼宇自动化系统、商店自动化系统、仪器仪表整机和仪器仪表元件及材料、环境试验设备、光学仪器、工艺工装设备、人造蓝宝石及其晶片、半导体照明材料及光电器件、石油天然气加工设备、石油天然气储存设备、石油天然气控制系统设备及配件、环保设备、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电动汽车控制及电池零部件、家用电器,太阳能发电站项目的开发、设计、安装、管理、维护及相关技术咨询、转让,电力供应,新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合同能源管理,机械制造,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文化场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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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智能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该公司与本行主要股东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二十六)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18号商社大厦9楼

注册资本:263,021.5714万元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柜台、摊位出租,住房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酒店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集贸市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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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关联关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该公司为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联营企业,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二十七)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18号10、11、14楼

注册资本:40,652.8465万元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粮油制品、副食品、其他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饮料、酒、茶叶、保健食品,书刊、音像制品零售,餐饮服务,卷烟、雪茄烟零售,零售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零售6864医用卫生敷料,食品生产(以上经营范围限取得相关许可的分支机构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出版物零售,烟草制品零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关联关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该公司为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联营企业,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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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二十八)重庆市渝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园路186号注册资本:37,000万元经营范围:停车场服务;受委托进行资产经营管理;从事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后经营);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许可或审批的项目);仓储服务(不含国家禁止的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物业管理(贰级);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按《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该公司为本行主要股东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企业,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二十九)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14号27-1、28-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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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注册资本:476,843.1002万元经营范围: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关联关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该公司为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联营企业,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三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1,984.56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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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关联关系:按《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该公司为本行股东董事吴珩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三十一)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3号1幢1单元10101室

注册资本:564,141.7298万元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及长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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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办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按《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该公司为本行独立董事冯敦孝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系本行关联方。

2022年,本行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平交易,并在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

(三十二)关联自然人

关联自然人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等监管制度定义的关联自然人。主要包括本行关联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和本行董事、监事、总分支行高级管理人员及有权决定或参与公司的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

三、关联交易目的和对本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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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本行预计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银行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有利于充分发挥优质关联方客户资源优势,积极稳妥拓展本行业务;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不存在损害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会对本行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股东大会审议。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富(香港)有限公司、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力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重点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房综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康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市害虫防治研究所有限公司、重庆庆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宾馆有限公司、重庆川仪微电路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雨松等与议案中交易对手构成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回避表决。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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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十:

关于2022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重庆市国资委《关于编制2022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渝国资﹝2022﹞661号)要求,本行拟定了2022年度投资计划,现报告如下:

一、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计划

(一)投资规模及财务承受能力

本行2022年度投资计划总额11.1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7.30亿元,无形资产其他投资项目3.80亿元。本行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相关资金安排已计划纳入本行《202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均在本行财务承受能力范围之内。

(二)投资方向及目的

1、境内固定资产投资

本行2022年固定资产投资均为主业投资,主要为生产经营使用,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网点房屋购置、装修投入,计划投资5.39亿元,其中网点房屋购置3.15亿元,网点装修2.24亿元,投资目的为拓展营业场所或改善办公和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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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二是信息科技类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投资1.70亿元,包括机房基础设施、机房系统、网络、安全等设备以及办公用电脑等常规电子设备,投资目的是依托信息科技技术,支撑本行业务发展。

三是常用办公设备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投资0.21亿元,主要用于购置会计出纳机具(含自助机具)、办公电器、公务车辆等,投资目的是支撑日常办公运转。

2、境内股权投资

2022年,本行暂无境内股权投资计划。若本行于本投资年度内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行投资设立理财子公司的批复,将另行履行投资预算审批及报备程序。

3、境外固定资产投资

2022年,本行无境外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4、境外股权投资

2022年,本行无境外股权投资计划。

二、房地产投资计划

2022年,本行无房地产投资计划。

三、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计划

2022年,本行无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计划。

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

2022年,本行无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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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五、其他投资项目计划

2022年,本行其他投资项目投资金额3.80亿元,投资对象主要为信息系统、软件等无形资产。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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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十一:

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权投

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本行债转股管理,根据《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17〕5号)《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渝国资发〔2018〕107号)《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试行)》(渝国资发〔2019〕 8号)《重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19年版)》(重庆银发〔2019〕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工作实际,拟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重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19年版)》(重庆银发〔2019〕248号),进一步明确债转股资产相应的管理和处置的职责,以及债转股企业议案审议和表决流程。

二、根据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股权投资日常管理中监测分析、信息披露、报告等条款。

三、根据《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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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重庆银董发〔2021〕14号),对投后评价的时间、范围以及评价依据进行补充完善。

四、根据我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制度中对本办法的制度层级予以明确,并宣布原办法同时废止。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附件:《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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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附件: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修订对照表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说明
1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规范股权投资行为,维护股权投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以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规范股权投资行为,维护股权投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17〕5号)《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渝国资发〔2018〕107号)《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试行)》(渝国资发 〔2019〕8号)以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重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19年版)》(重庆银发〔2019〕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在总则中增加本办法制定的依据。
2第十条 特殊股份指因股权质押、债转股等原因形成的由本行被动持有的股份。特殊股份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日常管理。特殊股份形成前业务所属机构负责特殊股份的后续处置和风险管理,并为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日常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第十条 因债转股而被动持有的股权,是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的权益性资产,实质上是抵债资产,由抵债资产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处置。根据《重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19年版)》(重庆银发〔2019〕248号)进行修订,明确债转股的本质以及相应的管理和处置职责。
3新增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流程履行被投资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相关程序。有关债转股企业议案由抵债资产牵头管理部门审核和提出明确的表决意根据《重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2019年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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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见。

见。庆银发〔2019〕248号)新增,明确债转股企业议案审议和表决流程。
4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督导被投资公司及时报告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风险以及监管机构采取的重大监管行动和监管措施,必要时向被投资公司提出建议或质询。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督导被投资公司应主动及时报告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风险以及监管机构采取的重大监管行动和监管措施,必要时向被投资公司提出建议或质询。纳入并表管理范围的及未纳入并表管理范围但本行对其具有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公司应定期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根据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5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督导被投资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本行《章程》等规定,配合做好对外股权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督导被投资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本行《章程》等规定,配合做好对外股权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6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并将相关情况向党委会和董事会报告。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定期牵头相关部门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并将相关情况向党委会和董事会报告形成对外股权投资管理情况年度专项报告。根据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7第四十三条 原则上,股权投资项目一般应在投资完成后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次年开展。第四十四条 股权投资项目按照《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重庆银董发〔2021〕14号)实施投后评价。原则上,实施投后评价的股权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完成后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行政指令或监管要求形成的特殊股权投资、因行业政策要求形成的政策性股权投资、债转股形成的股权不开展投后评价。根据《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重庆银董发〔2021〕14号)进行修订。
8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六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后,报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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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审议通过并印发之日起生效。原《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重庆银董发〔2018〕2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属于基本规章类制度。根据我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制度中对本办法的制度层级予以明确。并宣布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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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二:

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管理,促进本行稳健可持续发展,我行根据2021年银保监会颁发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上市规则,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本行章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重庆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对党建相关的8条内容进行了修订,重新梳理和明确了党组织职责、党委会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范围、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的范围和程序,监事会关于“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等内容。

二是根据银保监会出台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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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上市规则,对46条内容进行了修订,对股东权利,股东、董事、监事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架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方式、召开形式等议事规则,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等内容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三是根据重庆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渝国资〔2019〕221号)的要求,对4条内容进行修订,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列入公司章程。根据《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对本行对外投资原则进行修订。

四是鉴于我行已经实现A股上市,结合本行经营管理中实际情况,兼顾灵活性与合规性,对9条内容进行完善性修订或简化。简化了流动性困难的定义、新增了高级管理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完善了对外股权投资授权范围,完善了行长和高级管理层关于合规管理的职权或职责。

五是涉及结构性调整、语言表述优化、法律法规依据调整等完善性修订共15条。

本次修订总计涉及83条,其中修订79条、新增4条。上述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重庆银保监局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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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章程修订已经本行常年法律顾问审阅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本行内控合规部合规审查。本议案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附件:《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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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说明
1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中国共产党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中国共产党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制定本章程。增加《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作为法规依据
2第八条 本章程经本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核准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第八条 本章程经本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核准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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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行原章程即自动失效。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行原章程即自动失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行原章程即自动失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第九条 本行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第九条 本行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在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增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作为法规依据
4第十一条 ?? 股东可以依据本行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 股东可以依据本行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及本行的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及本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语言表述进行完善性修订
5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执行官等以及本行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的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执行官、总法律顾问等以及本行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的管理人员。??根据《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19)221号)以及本行实际情况修订
6第十三条 本行投资应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本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本行投资要坚持突出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本行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第十三条 本行投资应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本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本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本行投资要坚持突出聚焦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本行资本实力、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管理水平、行业经验和抗风险能力相根据《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一)(三)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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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适应。??

适应。??
7第十八条 ?? 如无特别说明,本章程第三章至第十八章、第二十一章至第二十三章所称股份、股票指普通股股份、股票,所称股东为普通股股东。??第十八条 ?? 如无特别说明,本章程第三章至第十八章、第二十一章至第二十三章所称股份、股票指普通股股份、股票,所称股东为普通股股东。??对语言表述进行完善性修订
8第二十一条 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为境内上市股份(A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本行非上市股份的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份在境外上市交易。上述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序、规定和要求。上述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类别股东会表决。第二十一条 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为境内上市股份(A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本行非上市股份的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份在境外上市交易。上述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序、规定和要求。上述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类别股东会表决。 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为A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为H股。对语言表述进行完善性修订
9第二十二条 本行发行的境内上市股份,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托管机构集中托管。本行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在香港上市,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第二十二条 本行发行的境内上市股份,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托管机构A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本行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在香港上市,主要H股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对语言表述进行完善性修订
10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行成立后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474,505,339股。本行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普通股255,190,000股,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7.34%;成立后本行分次发行普通股共计1,765,428,604股,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0.81%;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本行发行670,000,00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行使超额配售权后,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行成立后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474,505,339股。本行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普通股255,190,000股,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7.34%;成立后本行分次发行普通股共计1,765,428,604股,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0.81%;经相关监管机构。2013年11月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行发行670,000,000股境结合本行实际情况进行完善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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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发行684,608,901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9.70%;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本行发行421,827,30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2.14%。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首次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7,450,534股,于2021年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0%。

共计发行684,608,901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9.70%;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本行发行421,827,30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2.14%。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首次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7,450,534股,于2021年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0%。外上市外资股(H股),行使超额配售权后,共计发行684,608,901股境外上市外资H股,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9.70%;经相关监管机构2015年12月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行发行421,827,300股境外上市外资H股,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2.14%。2021年2月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首次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向社会公众本行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7,450,534股A股,于2021年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占本行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0%。
11第二十四条 本行普通股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474,505,339股,其中内资A股股东持有1,895,484,527股,占本行普通股54.55%;境外上市外资H股股东持有1,579,020,812股,占本行普通股45.45%第二十四条 本行普通股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474,505,339股,。其中内资A股股东持有1,895,484,527股,占本行普通股54.55%;境外上市外资H股股东持有1,579,020,812股,占本行普通股45.45%对语言表述进行完善性修订
12第五十八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本章程对优先股股东权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八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本章程对优先股股东权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附录三第14(3)条修订
13第六十二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本章程对优先股股东义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守本章程,依法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还应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并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本行董事会报告;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第六十二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本章程对优先股股东义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守本章程,依法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还应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并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本行董事会报告;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六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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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指能够

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主要股东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主要股东入股本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并就入股本行的目的作出说明;

(七)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

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本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八)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本

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九)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

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主要股东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主要股东入股本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并就入股本行的目的作出说明; (七)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本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八)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本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九)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式缴纳股金,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本行,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前述“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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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以下信息:

(1)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

股权结构;(2)入股本行的资金来源;(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4)所持本行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5)所持本行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6)名称变更;

(7)合并、分立;(8)被采取责

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9)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十)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以下信息:(1)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2)入股本行的资金来源;(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4)所持本行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5)所持本行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6)名称变更;(7)合并、分立;(8)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9)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十)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进入;主要股东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主要股东入股本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并就入股本行的目的作出说明; (七)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本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八)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本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九)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以书面形式报告以下信息:(1)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2)入股本行的资金来源;(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4)所持本行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5)所持本行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6)名称变更所持本行股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7)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况;(78)合并、分立;(89)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910)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十) 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或者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本行其他股东和本行利益; (十一) 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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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本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风险应急预案,采取适当的损失吸收与风险抵御机制,股东应当积极予以支持。??

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本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风险应急预案,采取适当的损失吸收与风险抵御机制,股东应当积极予以支持。 ??
14第六十四条 在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商业银行法》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做出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案及措施第六十四条 在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商业银行法》标准无法满足监管最低要求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做出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案及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对表述进行完善性修订
15第六十五条 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本行出现流动性困难是指本行出现下列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监管机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其它可能导致本行发生支付风险的情形: (一) 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与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之比; (二) 存款准备金及备付金之和与各项存款期末余额(不含委托存款)之比; (三) 不良贷款期末余额与各项贷款期末余额之比; (四) 同业拆入及同业存放之和减拆放同业及存放同业之和与各项存款期末余额(不含委托存款)之比。第六十五条 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本行出现本条所指的流动性困难的判定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为准。是指本行出现下列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监管机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其它可能导致本行发生支付风险的情形: (一) 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与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之比; (二) 存款准备金及备付金之和与各项存款期末余额(不含委托存款)之比; (三) 不良贷款期末余额与各项贷款期末余额之比; (四) 同业拆入及同业存放之和减拆放同业及存放同业之和与各项存款期末余额(不含委托存款)之比。结合实际情况对表述进行完善性修订
16第六十八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的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第六十八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的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其他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本行应当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其相关权利予以限制。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条进行修订
17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1.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八、二十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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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九) 对本行和合并、分立、解散和

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对本行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对本行聘用、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本章程;

(十三) 审议代表本行有表决权的

股份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 审议批准为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十五) 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融资性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融资性担保;

(十七) 审议批准单笔融资性担保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和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规则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十九)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二十)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 决定发行优先股;决定或

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赎回、转股、派发股息等;

(二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本行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对本行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对本行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本章程; (十三) 审议代表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 审议批准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十五) 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融资性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融资性担保; (十七) 审议批准单笔融资性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规则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十九)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 决定发行优先股;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赎回、转股、派发股息等; (二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股东职工代表出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五) 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六) 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七) 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八) 对本行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九) 对本行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十) 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一) 对本行聘用、或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本章程; (十三) 审议批准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四三) 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五四) 审议批准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十六五) 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融资性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七六) 审议批准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融资性担保; (十八七) 审议批准单笔融资性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十九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规则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二、二十五条进行修订 2.根据《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国资党发〔2018〕7号)进行修订 3.根据《关于重庆银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的批复》(渝国资党委〔2020〕58号)第十条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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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批准的关联交易; (十九二十)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一) 审议批准本行股票回购及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二十二一) 决定发行优先股;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赎回、转股、派发股息等; (二十三) 超过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四) 超过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重大资产购买、大宗物资及服务采购等事项; (二十五) 年度预算总额外项目的资金调动和使用;超过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十二六) 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本行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本行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不得将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不得授予董事会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18第七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的最低数额的2/3时; (二) 本行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 持有本行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的最低数额的2/3时; (二) 本行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 持有本行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 1/2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五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条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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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第七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七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如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人数为独立董事总人数的1/2以上且不少于两名,则本行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条进行修订
20第八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的,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4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本行承担,并从本行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第八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第九条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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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的,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4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本行承担,并从本行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份总数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的,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4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本行承担,并从本行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21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和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和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备案。根据新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十条,删去向监管机构备案的要求
22第八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八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根据新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十一条增加
23第八十五条 本行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个工作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或15日(以较长者为准)前通知各股东。本行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对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文件的派发时间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第八十五条 本行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个工作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或15日(以较长者为准)前通知各股东。本行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对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文件的派发时间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第十五条进行修订
24第八十六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第八十六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根据新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十三、十四条进行完善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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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和前款规定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

?? 股东大会通知和前款规定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和前款规定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
25第八十九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持有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任人数。 ?? (二)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第八十九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持有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任人数。 ?? (二)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七、三十五条进行修订
26第九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如该股东为《香港证券及期货(结算所)条例》(香港法律第四百二十章)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一名以上人士在任第九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如该股东为《香港证券及期货(结算所)条例》(香港法律第四百二十章)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一名以上人士在任因相关法律修订而对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并依据香港上市规则附录三第19条增加“债权人会议”相关表述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

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
27第一百〇八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〇八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为永久。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四条进行修订
28第一百一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本行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 本行年度报告; (六) 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一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本行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 本行年度报告; (六) 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 聘用、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八条,结合本行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29第一百一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本行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 本行发行债券; (三) 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本行章程的修改; (五) 本行回购股票;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或者融资性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一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 本行发行债券或者上市; (三) 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本行章程的修改; (五) 审议批准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六) 罢免独立董事; (五七) 本行回购股票; (六八)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七九) 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或者融资性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八十) 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本行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修订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0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行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加强本行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群团等工作。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行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本行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 加强本行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 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行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本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本行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本行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本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设清廉金融文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七)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统一战线工作,领导本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修订
31第一百四十三条 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 本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第一百四十三条 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 本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根据《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贯彻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二) 本行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

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三) 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本行人员

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行长推荐提名人选,对董事会或行长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巡视整改、巡察、审计等重大

事项;

(五) 党管人才、统战工作和群团工

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

大事项;

(七) 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

事项。

(二) 本行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三) 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本行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行长推荐提名人选,对董事会或行长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巡视整改、巡察、审计等重大事项; (五) 党管人才、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 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二) 本行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三) 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本行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行长推荐提名人选,对董事会或行长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巡视整改、巡察、审计等重大事项; (五) 党管人才、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 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一)本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措施; (二)本行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三)本行巡视整改、巡察、审计等重大事项; (四)涉及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本行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以本行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行长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行长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八)向全资、控股子(分)公司、参股公司委派或者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人选、首席信息官、首席风险官、总法律顾问、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及其他重要部门或岗位负责人人选,并对上述人选进行考察,提出任免意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关于重庆银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的批复》修改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见;

(九)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

重大事项;

见; (九)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32第一百四十四条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以下重大事项: (一) 本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 本行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 本行生产经营方针; (四) 本行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 (五) 本行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 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 本行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 本行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 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 其他应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第一百四十四条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以下重大事项重大事项主要为: (一) 本行贯彻执行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 本行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 本行生产经营方针; (四) 本行资产重组、重大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 (五) 本行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 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附属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 本行中高层经营除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考核之外的本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 涉及本行重大诉讼案件、声誉风险事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 本行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 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 (十)其他应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根据《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关于重庆银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的批复》修改
33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 党委会研究决定事项按照本行公司章程和《重庆银行党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完善性新增
34第一百四十五条 党委会前置研究删除在《重庆银行党委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讨论的主要程序:

(一) 党委会先议。党委召开党委

会,对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织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拟决策(决定)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提出。

(二) 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高级

管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行长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行长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 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高级

管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决定)时,要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 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高级

管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

讨论的主要程序: (一) 党委会先议。党委召开党委会,对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织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拟决策(决定)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提出。 (二) 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行长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行长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 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决定)时,要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 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会议事规则》等具体规章中明确
35第一百四十九条 ??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本行董事任期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包含独立董事。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委员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 董事会中执行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4,但不应第一百四十九条 ??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非独立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本行董事任期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包含独立董事。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除担任除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委员外,还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第二十五、第四十六条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修订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本行不设职工董事。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行董事总数的1/2。

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本行不设职工董事。 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行董事总数的1/2。且不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事。的其他职务的董事。 董事会中执行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4,但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本行不设职工董事。 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行董事总数的1/2。
36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2/3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议,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2/3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董事会现场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九条修订
37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本行章程规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4.3.10和15.1(二)条修订
38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人士。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妨碍其对本行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人士。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三条修订
39第一百六十条 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本行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也可以提出独立董事第一百六十条 本行监事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本行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也可以提出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五条修订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候选人。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40第一百六十四条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独立董事在任期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第一百六十四条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现场会议总数的2/3,独立董事在任期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二条修订,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删除“独立董事在任期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的规定。
41第一百六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 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 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的; (三) 一年内为本行工作的时间少于15个工作日的;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或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第一百六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 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 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现场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现场会议总数的2/3的; (三) 一年内为在本行工作的时间少于15个工作日的; (四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或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修订,依据《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第十四条对原条款(三)条进行删除
42第一百六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六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本行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二条修订
43第一百七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发生的重大或特别重大关联交易以及本行是否采取有效第一百七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发生的重大或特别重大关联交易以及本行是否采取有效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修订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利润分配方案;

(七) 重大关联交易;

(八) 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

项;

(九) 涉及跟主要股东或董事有重

大利益冲突的事项;

(十) 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股东

权益的影响;

(十一) 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利润分配方案; (七) 重大关联交易; (八) 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九) 涉及跟主要股东或董事有重大利益冲突的事项; (十) 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一) 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四) 利润分配方案; (七五) 重大关联交易; (八六) 可能造成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重大损失的事项会计师事务所; (九七) 涉及跟主要股东或董事有重大利益冲突的事项; (十八) 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九) 其他可能对本行、中小股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一十)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上市规则》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4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会由9至1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1/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两人。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会由9至15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2至4人,非执行董事7至11人。董事会独立董事至少3人的且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1/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1人,副董事长一1至两2人。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完善补充
45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基本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发展战略; (四) 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制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本行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基本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发展战略; (四) 决定本行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监督战略实施; (四五) 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六) 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七) 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八) 制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本行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1.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四条、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完善补充 2.根据《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国资党发〔2018〕7号)进行修订 3.根据《关于重庆银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的批复》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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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审议批准本行的对外融资性

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不含)以上、30%(含)以下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 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和分

支机构的设置及撤并,董事会可授权给本行战略委员会行使;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

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首席执行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

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三) 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治理状况;

(十四) 制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政策;

(十五)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 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并

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 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九) 定期对本行发展战略进行

重新审议,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管理本行资本金,承担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

(二十) 决定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七)、

(十一)、(十六)项必须由2/3

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本行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本行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市国资委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应当

(九) 审议批准本行的对外融资性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不含)以上、30%(含)以下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 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及撤并,董事会可授权给本行战略委员会行使;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首席执行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三) 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治理状况; (十四) 制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十五)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 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 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九) 定期对本行发展战略进行重新审议,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管理本行资本金,承担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 (二十) 决定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七)、(十一)、(十六)项必须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本行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本行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市国资委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应当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审议批准本行的对外融资性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不含)以上、30%(含)以下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 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及撤并,董事会可授权给本行战略委员会行使;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奖惩事项;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首席执行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 (十二) 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三二) 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治理状况; (十四三) 制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五四)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六五) 管理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六) 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公司治理; (十七) 向提请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 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九) 定期对本行发展战略进行重新审议,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管理本行资本金制定公司资本规(渝国资党委〔2020〕58号)进行修订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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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有关规定报送。

依照有关规定报送。划,承担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 (二十) 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一) 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二十二) 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二十三)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关联交易、数据治理等事项; (二十四)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五)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重大资产购买、大宗物资及服务采购等事项; (二十六)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年度预算总额内超项目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十一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七)、(八)、(十一)、(十六四)项以及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资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本行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本行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送。 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46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承担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履行社会责任,公平、公正和诚信对待消费者,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负责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及高管层相关履职情况,定期听取专题汇报。 本行高管层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程序及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时了解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有序开展。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承担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履行社会责任,公平、公正和诚信对待消费者,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 董事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及目标,确保公平对待消费者,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经营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建设中。 (二) 董事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及指导,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公司治理评价,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及目标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三) 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相关工作进行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开展情况、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等,并形成相关决议。 董事会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负责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及高管层相关履职情况,定期听取专题汇报。 本行高管层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程序及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时了解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根据《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38号)修订

47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本条第二款内容与本章程第七十三条、一百八十一条重复,完善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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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本行业务和管理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由董事担任,且委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人士。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必须占多数。 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5个工作日。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本行业务和管理需要,设立战略与创新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董事担任,且委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人士。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必须占多数,且审计委员会成员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且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520个工作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六条、《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八条、香港上市规则第3.21条以及本行实际进行修订
49第一百九十二条 ?? (一) 本行作出的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5%以下的,按本行对外股权投资管理等相关办法执行;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5%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九十二条 ?? (一) 本行作出的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占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5%以下的,按本行对外股权投资管理等相关办法执行;单笔金额占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5%及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本行实际进行完善性修订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50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以前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大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定期会议,至少于会议召开14日以前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九条、香港上市规则附录14的企业管治守则规定修订
51第一百九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监事会提议时; (六) 行长提议时; (七) 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第一百九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时; (三)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1/2以上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监事会提议时; (六) 行长提议时; (七) 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九条补充。
52第二百〇二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会议表决(包括视频会议)和通讯表决(包括书面传签、电邮、传真等)两种表决方式。采用通讯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应当将通讯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特别重大的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包括:利润分配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财务重组,以及审议涉及跟主要股东或董事有重大利益冲突的事项等,且必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第二百〇二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包括视频会议)和通讯表决(包括书面传签、电邮、传真等)表决两种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采用书面传签通讯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应当将书面传签通讯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特别重大的事项不应采取书面传签通讯表决的形式,包括: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资本预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财务重组,以及审议涉及跟主要股东或董事有重大利益冲突的事项等,且必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修订
53第二百〇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第二百〇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将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作成会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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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为永久。第五十一条修订
54第二百一十条 本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本行行长、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本行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在本行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董事会秘书。??第二百一十条 本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本行行长、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本行、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以及在本行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董事会秘书。??完善性修订
55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行“高级管理层”由本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首席执行官等组成。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其任职资格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行“高级管理层”由本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组成。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其任职资格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根据《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19)221号)以及本行实际情况修订
56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行设行长一名,副行长若干名。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首席执行官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行设行长一名,副行长若干名。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根据《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19)221号)以及本行实际情况修订
57新增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行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总法律顾问应向董事长、行长负根据《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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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总法律顾问是全面领导本行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列席党委会、董事会会议,并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责。总法律顾问是全面领导本行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列席党委会、董事会会议,并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19)221号)新增
58第二百一十四条 ??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层成员。 ??第二百一十五条 ??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和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层成员。 ??对语言表述进行完善性修订
59第二百一十六条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五) 制定本行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首席执行官等高级管理层成员; ??第二百一十七条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五) 制定本行的具体管理制度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首席执行官等高级管理层成员; ??根据本行实际情况修订完善
60第二百一十七条 高级管理层应有效管理本行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 (三) 提名合规部门负责人,并确保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 ??第二百一十八条 高级管理层应有效管理本行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 (三) 提名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并确保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 ??根据本行实际情况修订完善
61新增第二百一十九条 高级管理层应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目标和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一)高级管理层应落实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审查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基本制度规定,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 (二)高级管理层应指导本行建立目标清晰、架构合理、保障充分、执行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明确各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决策执行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根据本行实际情况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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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级管理层应落实董事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决议,制定、审查、统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方案和任务,定期向董事会及委员会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应构建与本行组织架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资源投入,有效推动工作开展。 (五)高级管理层应强化投诉数据的分析应用,在业务经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充分考虑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和需求。 (六)高级管理层应培育公平诚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文化和理念,树立员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三)高级管理层应落实董事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决议,制定、审查、统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方案和任务,定期向董事会及委员会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应构建与本行组织架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资源投入,有效推动工作开展。 (五)高级管理层应强化投诉数据的分析应用,在业务经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充分考虑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和需求。 (六)高级管理层应培育公平诚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文化和理念,树立员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62新增第二百三十九条 监事履行如下职责或义务: (一) 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 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三) 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四) 积极参加本行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 对本行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六) 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七) 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三条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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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章程。

章程。
63第二百三十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2/3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百四十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2/3监事会现场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四条修订
64第二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监事会应当定期对监事进行培训,提升监事的履职能力删除结构性调整,相关内容整合至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九条
65第二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删除结构性调整,相关内容整合至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九条
66第二百四十四条 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监事长(监事会主席)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删除原法规依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三十五条)已经废止,故而删除此条
67第二百四十五条 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监事以外的其它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的监事。第二百四十五条 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监事以外的其它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的监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六条修订
68第二百五十二条 本行监事会、持有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已提出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东不得再提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删除结构性调整,相关内容整合至本章程第二百六十九条
69第二百五十四条 外部监事每届任期与本行其他监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在本行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6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外部监事每届任期与本行其他监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在本行连任累计任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年。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九条修订
70第二百五十五条 外部监事在就职前还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外部监事每年为第二百五十四条 外部监事在就职前还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外部监事每年为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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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在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第十四条修订
71第二百五十六条 外部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总数的2/3,外部监事在任期内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第二百五十五条 外部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现场会议总数的2/3,外部监事在任期内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四条修订。
72第二百五十八条 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 因职务变动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 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2/3的; (三) 一年内为本行工作的时间少于15个工作日的; (四) 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外部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五) 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3次; (六)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事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七条 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 因职务变动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 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现场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2/3的; (三) 一年内为在本行工作的时间少于15个工作日的; (四) 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外部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五) 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3次; (六三)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事的其他情形。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十五条以及《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四条修订,依据《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第十四条对原条款(三)(四)(五)条进行删除
73第二百六十九条 本行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 对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本行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 对本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 ??根据《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修订
74第二百七十条 本行监事会由7至9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监事会主席)1名,其任免应经2/3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本行职工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职工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1/3。监事会中的股东监事、外部监事由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第二百六十九条 本行监事会由7至9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监事会主席)1名,其任免应经2/3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成员由1至2名股东监事、3至4名外部监事和3至4名本行职工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职工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1/3。监事会中的股东监事、外部监事由本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七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六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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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监事由监事会、本行工会提名,由本行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本行工会提名,由本行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行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外部监事由本行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已提出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东不得再提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职工监事由监事会、本行工会提名,由本行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75第二百七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外,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本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监事会在本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百七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外,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本行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监事会在本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修订
76新增第二百七十一条 本行监事会应当积极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担任党委成员的监事,应当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监事会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发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章、《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完善补充
77第二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监督及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三) 负责在监事会授权下开展对本行特定事项的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同时报告监事会和董事会; (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拟定监事的任选程序和标准,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五) 本行监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二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监督及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三) 负责在监事会授权下开展对本行特定事项的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同时报告监事会和董事会; (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拟定监事的任选程序和标准,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五) 本行监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性修订
78第二百八十三条 董事会拟订的分红方案应当事先送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此发表意见。第二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本行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依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二十九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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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拟订的分红方案应当事先送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此发表意见。

董事会拟订的分红方案应当事先送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此发表意见。
79第二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监事长(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2/3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一名监事不应当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 ??第二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每季度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4次会议,由监事长(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作为监事会会议临时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2/3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一名监事不应当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并结合实际进行修订
80第二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二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至少保存10年期限为永久。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一条修订
81第三百〇八条 本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百〇八条 本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章第三节进行完善性修订
82第三百七十二条 如本章程与现行法律、法规或香港上市规则相抵触或不符合,以现行法律、法规或香港上市规则为准。第三百七十二条 如本章程与现行法律、法规或香港《上市规则》相抵触或不符合,以现行法律、法规或香港《上市规则》为准。对语言表述进行完善性修订
83第三百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第三百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对语言表述进行完善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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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三:

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监管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治理运行效率,拟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本次修订涉及内容共23条(详见附件)。其中,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职权、特别决议和普通决议事项、会议记录等进行的修订共计5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对股东大会召集方式、通知报备要求、通知时限、表决等进行的修订共计4条;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增加“债权人会议”相关表述;对引用条款、法规依据、语言表述等进行的完善性修订共计10条;根据本行实际,对制度所属层级、同步废止的制度名称及文号、生效日期和语言表述等进行的修订共计3条。

本次修订已经本行常年法律顾问审阅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经本行内控合规部合规审查。本议案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待《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修订取得重庆银保监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附件:《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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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说明
1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补充《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作为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已于2022年1月5日重新修订,此处更新法规依据的名称。
2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如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人数为独立董事总人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条进行修订。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数的1/2以上且不少于两名,则本行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数的1/2以上且不少于两名,则本行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第九条进行修订
4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按相关规定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按相关规定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最新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中已经删去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要求,此处结合最新规定进行修订。
5第十四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和前款规定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第十四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和前款规定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的事项。完善性修订。
6第十五条 本行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个工作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或 15 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第十五条 本行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个工作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或 15 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年修订)第十五条进行修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订。
7第二十四条 ?? 如该股东为香港证券及期货(结算所)条例(香港法律第四百二十章)所定义的任何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一名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视同该人士是本行的个人股东。第二十四条 ?? 如该股东为港证券及期货(结算所)条例(香港法律第四百二十章)《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五百七十一章)所定义的任何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一名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视同该人士是本行的个人股东。因相关法律修订而进行相应修订,并依据香港上市规则附录三第19条增加“债权人会议”相关表述
8第二十八条 任何由本行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二十八条 任何由本行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完善性修订。
9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或其任何联系人(定义参见《上市规则》)不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或其任何联系人(定义参见《上市规则》)不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年修订)进行完善性修订。
10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通过后,需要履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还需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通过后,需要履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还需报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完善性修订。
11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八条进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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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本行年度报告;

(六)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七)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本行年度报告; (六)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报告; (二)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本行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 本行年度报告; (六) 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 聘用、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订。
12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减股本及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或其他类似证券; (二)本行发行债券; (三)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行章程的修改; (五)本行回购股票;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或者融资性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增、减股本及,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 本行发行债券或者上市; (三) 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本行章程的修改; (五)审议批准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六) 罢免独立董事; (五七)本行回购股票; (六八)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七九)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或者融资性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八十)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进行修订。
13第四十八条 除上述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列事项外,本行日常经营中的其他事项,可由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 除上述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列事项外,本行日常经营中的其他事项,可由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批准。条款引用有误,此处进行修订。
14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条款引用有误,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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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就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就本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处进行修订。
15第五十二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第五十二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为永久。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四条进行修订。
16第五十八条 本行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五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第五十八条 本行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条款引用有误,此处进行修订。
17第五十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本行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本行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完善性修订
18第六十条 ??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本行按本行章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行章程第七十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本行按照本行章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第六十条 ??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本行按本行章程第三十五七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行章程第七十二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本行按照本行章程第三十五七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条款引用有误,此处进行修订。
19第六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 (三)本行章程第二十条所述的本行非上市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股第六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 (三)本行章程第二十条所述的本行非上市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股对此处进行修订以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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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份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转换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份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转换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份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转换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20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本行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大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本行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股东大会不得将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明确不得授予董事会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大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八条进行修订
21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商讨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觉接受本行股东、监事会以及相关证券、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商讨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觉接受本行股东、监事会以及相关证券、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完善性修订。
22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属基本规章类制度,由董事会解释。结合本行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23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应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其中有关A股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待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实施。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应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其中有关A股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待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实施。本规则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重庆银董发〔2020〕14号)同日废止。结合本行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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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四:

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本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拟对现行有效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本次修订涉及内容共15条(详见附件)。其中,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对董事会职权、定期会议的频次、临时会议的召开情况,会议召开方式、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会议录音、会议记录、会议档案的保存等内容进行的修订共计8条;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董事会通知的内容进行的修订共计1条;据实际情况对制度所属层级、同步废止的制度名称及文号、生效日期和语言表述进行的修订共计2条;对法规依据、语言表述等进行的完善性修订共计4条。

上述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待《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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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有关修订取得重庆银保监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次修订已经本行常年法律顾问审阅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本行内控合规部合规审查,本议案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附件:《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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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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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说明
1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补充《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作为法规依据
2第二条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除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以外,董事会尚需履行以下关于企业管治的职责: (一)制定及检讨本行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 (二)检讨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三)检讨及监察本行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 (四)制定、检讨及监察雇员及董事的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有); (五)检讨发行人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项下的《企业管治守则》的情况及在其年报内的《企业管治报告》中的披露。 董事会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第二条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除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以外,董事会尚需履行以下关于企业管治的职责: (一)制定及检讨检查本行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 (二)检讨及监察及完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三)检讨及监察及完善本行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 (四)制定、检讨及监察及完善雇员及董事的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有); (五)检讨检查发行人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项下的《企业管治守则》的情况及在其年报内的《企业管治报告》中的披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四条对部分表述进行调整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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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一)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

并监督战略实施;

(二)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三)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

本管理最终责任;

(四)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公

司治理;

(五)负责本行信息披露,并

对本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六)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

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七)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合法权益;

(八)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

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董事会对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作出决定,属于本行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本行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市国资委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送。

事项: (一)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二)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三)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四)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公司治理; (五)负责本行信息披露,并对本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六)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七)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八)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 董事会对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作出决定,属于本行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本行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市国资委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送。露。 董事会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二)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三)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四)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公司治理; (五)负责本行信息披露,并对本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六)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七)维护金融消费者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八)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 董事会对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作出决定,属于本行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前置研究讨论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本行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送。
3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例会)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例会)。董事会应订有安排,以确保全体董事皆有机会提出商讨事项列入董事会定期会议议程。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例会)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每年应当至少在大约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例会)。董事会应订有安排,以确保全体董事皆有机会提出商讨事项列入董事会定期会议议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九条进行修改
4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九条进行修改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时;

(六)行长提议时;

(七)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行长提议时; (七)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1/2以上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行长提议时; (七)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对语言表述进行完善性修订
6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期限、地点;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七条修订
7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亲身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亲身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方可举行。??对语言表述进行完善性调整
8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包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仅以书面形式审议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但是,以下特别重大的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的形式(即仅以书面形式审议表决),包括:利润分配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财务重组,以及审议涉及跟主要股东或董事有重大利益冲突的事项等。 采用通讯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应当将通讯表决事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包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为原则。除定期会议外,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仅以书面形式审议书面传签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但是,以下特别重大的事项不应采取书面传签通讯表决的形式(“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即仅以书面形式审议表决),包括: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风险资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修订。因本条最后一段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所废止,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现场出席(包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显示在场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现场出席(包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显示在场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本分配方案资本预算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财务重组,以及审议涉及跟主要股东或董事有重大利益冲突的事项等。 采用通讯表决书面传签形式表决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应当将书面传签表决通讯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现场出席(包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显示在场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9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发表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八)涉及跟主要股东或董事有重大利益冲突的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发表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其他可能对本行、中小股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七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八)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八九)涉及跟主要股东或董事有重大利益冲突的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修订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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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性修订
11第二十六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第二十六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应当对董事会会议现场情况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修订
12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修订
13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 董事会决议及会议纪要等,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十日或其他经认可的时间内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 董事会决议及会议纪要等,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十日或其他经认可的时间内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对语言表述进行完善性调整
14第三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三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为永久。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修订
15第三十四条 附则 除另有明确说明,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过”、“不足”、“低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应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其中有关A股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待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实施。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第三十四条 附则 除另有明确说明,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过”、“不足”、“低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应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其中有关A股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待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实施。 本规则属基本规章类制度,由董事会解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本规则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重庆银董发〔2018〕11号)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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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五:

关于修订《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结合本行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本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拟对现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重庆银监发〔2018〕4号)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本次修订涉及条款共19项(详见附件)。其中,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对监事会构成、监事会职责、会议频次、会议召开方式等内容修订的有7项;依据《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对监事会职责、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内容修订的有2项;依据《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监事会职责等进行修订的有2项;结合实际进行完善性修订有12项。

上述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待《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修订取得重庆银保监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修订已经本行律师审阅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本行内控合规部合规审查,本议案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附件:《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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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比表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说明
1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完善性修订
2第二条 监事会的构成 本行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其中外部监事、职工监事均不得少于监事全部人数的1/3。监事会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确定。 监事会设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经2/3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条 监事会的构成 本行监事会由7至9名监事组成,包括1-2名股东监事、3-4名外部监事和3-4名职工监事,其中外部监事、职工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1/3。 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七条
3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外,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本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外,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本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董事会和根据《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监事会在本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 除上述职权外,监事会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六)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监事会在本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 除上述职权外,监事会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六)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监事会在本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拟定监事薪酬方案,并报请股东大会审定; 除上述职权外,监事会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六)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行《章程》第二百六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五条
4第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和监事会办公室印章。第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完善性修订
5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 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当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的决议和会议记录应当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条
6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本行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本行经营管理的决策。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本行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本行经营管理的决策。完善性修订
7第八条 临时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第八条 临时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完善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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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

(七)监事会提起罢免的独立董

事提出进行陈述和辩解申请时(监事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召开);

(八)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 (七)监事会提起罢免的独立董事提出进行陈述和辩解申请时(监事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召开); (八)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 (七)监事会提起罢免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提出进行陈述和辩解申请时(监事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召开); (八)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8新增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属于本行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范围的,应当依据本行章程、《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以及本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内部制度规定,事先听取本行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本行章程、《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第八条
9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盖有监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 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完善性修订
10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召开方式; (二)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完善性修订
11新增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监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现场会议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书面传签会议应当在表决截止日之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对补充通知中会议时间的认可后召开。完善性修订
12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第十五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完善性修订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13第十四条 监事的出席与委托 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2/3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2/3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撤换。第十六条 监事的出席与委托 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2/3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议。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现场会议总数的2/3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撤换。《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四条
14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如有)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的表决意向如为反对或弃权,则应当写明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包括现场、视频、电话等)召开为原则,但在保障监事充分知情和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监事长(监事会主席)或临时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采取书面传签表决方式,即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仅以书面形式审议表决等方式召开。 采用书面传签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应当将会议通知、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传达全体监事。在书面传签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如有)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的表决意向如为反对或弃权,则应当写明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条及结合本行实际完善性修订
15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2/3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议案应当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议案应当由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完善性修订
16第十九条 会议记录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一条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17第二十一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按照本行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办理。完善性修订
18第二十三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长(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第二十五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长(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永久。《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一条
19第二十四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除另有明确说明,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应由监事会制订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重庆银监发〔2015〕1号)同日作废。第二十六条 附则 除另有明确说明,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属基本规章,由监事会解释。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发文之日起生效,原《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重庆银监发〔2018〕4号)同日作废。完善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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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六: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

案各位股东:

为贯彻落实监管要求,进一步促进业务发展,加强授权管理,提高决策效率,经资产保全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等相关部门申请,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评审部、金融市场部等相关部门研究,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2020年版)》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2022年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对资产处置审批权的解释。因往年存量核销贷款在核销时,已占用当年核销处置额度,为贯彻落实“应核尽核、应收尽收”监管要求,加大对核销资产等表外资产的清收力度,进一步规范处置金额计算标准,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在原资产处置审批权中,明确“不良资产处置金额是指本金加表内利息、表外利息和有关费用”,同时明确“已经有权人审批同意的往年存量核销贷款,再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处置时,不重复占用本年度资产处置损失额度。”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二、重新界定投资银行业务授权范围。为促进投行业务发展,将原中间业务审批权“投资银行业务”中“各类债券承销及分销事项,由董事会审批”修订为“各类投资银行业务,由董事会审批”。

三、其他完善性修订。根据本行章程,对原股权投资审批权中“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15%及以下的股权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修订为“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下的股权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本次授权方案修订已经本行内控合规部合规审查。本议案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附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修订对照表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附件: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

修订对照表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一、股权投资审批权 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15%及以下的股权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一、股权投资审批权 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15%及以下的股权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2四、中间业务审批权 (二)投资银行业务 各类债券承销及分销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四、中间业务审批权 (二)投资银行业务 各类投资银行业务,由董事会审批。
3七、资产处置审批权 (二)不良资产处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七、资产处置审批权 (二)不良资产处置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 不良资产处置金额是指本金加表内利息、表外利息和有关费用。 已经有权人审批同意的往年存量核销贷款,再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处置时,不重复占用本年度资产处置损失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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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七: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

本债券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支撑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银行2021-2025年资本规划》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2-2024年资本规划》(重庆银发〔2022〕150号)要求,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发行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带减记条款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债券类型

符合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规定的带减记或转股条款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二、发行规模

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含70亿元),根据市场情况一次或分期发行,次数及各次发行规模依据本行资金需求、资本情况以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及市场状况决定。

三、债券期限

债券存续期与本行持续经营存续期一致。

四、债券利率

参考市场利率确定。

五、发行对象

本次债券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并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规途径进行投资。

六、发行方式

本次债券由簿记管理人组织承销团成员,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七、损失吸收方式

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减记方式吸收损失。

八、募集资金用途

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九、发行授权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本次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二)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授权

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发行金额和批次、决定发行债券聘用的相关中介机构、具体发行条款设计与调整、发行费用、发行期限、发行利率、发行市场、发行进度安排、减记触发条件、签署有关文件、办理向监管部门报批本次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付息兑付、披露及其他相关事宜。

十、其他

本次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中介机构包括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主承销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其余中介机构参照本行二级债发行情况,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为降低债券发行成本,承销费不超过发行规模的0.15%,其中:牵头管理费不超过0.05%。采购事宜按行内采购流程办理。

综上,本期拟启动发行的不超过7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方案,经审议后的36个月内由本行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具体发行方案、条款将根据监管机构要求予以优化调整。同时授权本行经营管理层在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存续期内,按照本行“三重一大”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办理付息、赎回、减记等所有相关事宜。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报告一:

2021年度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本行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5号))和《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依照本行最新的《董事履职评价办法》,从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等多个维度对各位董事展开了履职评价工作。

一、基本情况

本行第六届董事会共15个董事席位,除年度内已离任的董事,目前有13位董事会成员。根据本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等相关规定,年度内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本行现任董事及已辞任董事均需参与董事履职评价。其中执行董事有林军女士、冉海陵先生、刘建华先生、黄华盛先生,非执行董事有黄汉兴先生、杨雨松先生、吴珩先生、刘影女士(已于2021年11月23日离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刘星先生、王荣先生、邹宏先生、冯敦孝先生、袁小彬先生。上述董事均为本行2021年度董事履职评价对象。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二、履职情况

2021年,各位董事均按照本行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勤勉、专业、高效地履行了职责和义务,有效维护了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

(一)积极履行勤勉义务

2021年,本行共计召开3次股东大会,包括年度股东大会1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1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1次,共审议议案37项,听取报告7项,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决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财务预算方案、章程修订等。各位董事均能积极参加会议,认真听取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本行共计召开21次董事会,其中现场会议6次,通讯表决15次,共计审议议案102项,听取报告54项,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战略规划、风险策略、经营计划、关联交易、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各位董事均能积极参加会议,并在会议上建言献策,科学决策。

2021年,董事会下设的八个专门委员会共计召开59次会议,共计审议议案142项,听取报告6项,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经营计划、网点规划、机构设置、重大关联交易、人事任免、领导班子薪酬、盈利性分析报告、风险监测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等。各位委员均能积极参加会议,对提请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听取的报告从专业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效发挥了辅助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决策职能。

综上,各位董事均达到了在行工作时间要求。

(二)履行职责合法合规

2021年,各位董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持续关注本行的反洗钱管理和内部控制状况,推动和监督本行守法合规经营,并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合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本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以及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各位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均进行了重点关注。

各位执行董事均能完整、真实、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管理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及其成员充分了解本行经营管理运行状况;均能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均能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例如,林军董事长很重视人才赋能,要求将重银大学成立后的开展情况向董事会报告,以及督办其他董事提出的建议尽快落地。

各位非执行董事均能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做好本行与股东的沟通工作,不存在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的情况;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审慎监管指标的达标情况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均给予了重点关注,并适时给予提示;对本行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均给予了重点关注,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例如,黄汉兴副董事长建议在发行可转债的同时,准备其他债务工具的发行,可以纳入我们未来五年的资本规划。杨雨松董事建议抓增量时要关注存量,抓发展时要平衡风险,真正做到高质量发展。吴珩董事建议我行寻求和发挥差异化竞争优势。刘影董事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对信贷风险的管理。

各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均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在履职过程中,对本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以及可能损害存款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均给予了特别关注。例如,刘星董事建议要加大对金融科技的投入、行业研究,对标其他银行,创新发展。王荣董事建议要加强对核销贷款的管理。冯敦孝董事建议做好审慎的风险防控工作,在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之间维持合理的平衡。邹宏董事建议要加强自营类的互联网贷款,并加强金融科技方面人才的招聘和培训。袁小彬董事建议在化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投诉纠纷时,创新一些更具人性化的方式方法,柔性化解决消费者的投诉。

各位董事在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期间,均能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本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担任主任委员的董事,还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专业意见。

(三)履行忠实义务情况

在履职过程中,各位董事均能保守知悉的本行商业秘密,未发生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利益的情况。有关董事均能如实告知本职及在外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各位董事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造成不同影响的事项时,能够坚持公平原则。发现股东、其他单位、个人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和限制时,能够主动向我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四)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

2021年度,各位董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变动情况,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本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能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有关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均能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义务。

(五)提升专业能力情况

各位董事在职期间,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董事会职责定位,为充分发挥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本行持续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均不断加强宏观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经营管理、经济金融知识等方面的学习研究,积极参加行内行外组织的调研、培训和讲座,持续提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能力素质,并将自身专业所长转化为参谋决策效果,在董事会议上从宏观角度、行业类别、经济形势等不同层面,结合本行实际,提出卓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推动董事会高效科学决策。

三、评价结果

2021年度,各位董事的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本报告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向股东大会报告。

特此报告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报告二:

2021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监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报告期内,本行监事会共有9名监事,其中职工监事4名、外部监事3名、股东监事2名。监事会下设监督及提名委员会,由5名监事构成。监事会人数和监事类型的配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全体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按规定出席会议并认真审议议案;列席有关会议,对会议决策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积极参加各类监督检查和调研,独立发表监督意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全体股东和重庆银行的整体利益。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积极参加和列席相关会议,有效实施过程监督

根据《章程》规定,本行监事不仅参加监事会及专委会会议,审议监督事项,还要列席董事会及下设专委会会议,对董事会、董事履职情况以及会议决策程序和内容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

2021年度,本行共召开监事会及下设专委会12次,审议议案及听取情况通报39项,监事均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现场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会议,其中,有7名监事亲自出席率为100%,监事因事不能亲自参会的,均通过书面方式委托其他监事表达自己的意见。监事共计列席董事会会议21次、董事会下设8个专委会会议55次,对决策内容和过程进行监督。

此外,本行监事还参加了2021年召开的股东大会,对决策程序及计票、统票进行监督。

监事在参加和列席上述会议的过程中,均能切实履行职责,关注本行重大决策、财务状况以及风险控制情况,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和工作经验,结合实际对本行建言献策。如在资产负债管理策略方面提出:高度重视控制不良率指标,最好与上年末相同或者继续下调,二级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长期投资者,相对于业绩增速来讲,对于资产质量的关注度可能更高;在贷款风险分类方面提出:对贷款风险的认定、暴露要及时、主动,避免丧失处置的最佳时机;在资产质量方面提出:要持续关注和优化资产质量,做实资产质量分类,进一步降低不良贷款的偏离度,加大拨备提取,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同时要加大对存量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严控增量风险;在年度预算方面提出:在谋划过程中,要进一步预估宏观政策和经济形势,以便更好地为年度指标做预判;在本行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面提出: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对提高本行的资本充足率是有必要的,但要合理确定发行额度,要考虑未来的债务风险。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本行监事长杨小涛,职工监事、党委副书记黄常胜作为党委委员,在履行监事长、监事职责时,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按照本行《章程》和“三重一大”制度要求,需由行党委会前置研究的监事会议案,均先提交行党委会,并将党委会研究结果传达至监事会。

二、参与各类检查调研,对本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监督

一是对2020年度的集中监督检查。检查内容涵盖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情况、战略执行、董事会和高管层及其成员履职等方面。通过检查,提出了不良资产清收费用在“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未处理、部分营业网点物防设施设备老旧存在一定风险隐患、资本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办法尚需进一步完善等3个方面问题及相应整改建议,对董事会、高管层提出了履职建议。

二是对本行2019年度辖内直属支行负责人离任审计提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项检查。通过查阅制度、调研访谈,对11家支行开展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整改效果进行了核查,揭示问题共计92个,梳理归类为四个方面,即对具体问题整改不到位、出现问题的业务或事项后续又出现新的问题、同类型或同质化的问题仍有发生、检查新发现的离任审计报告中未出现的问题,监事会提出了完善整改考核机制,加大对同质化问题的问责力度等整改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建议。

三是对本行网点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及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通过对制度流程的梳理和检查,并抽查建设项目执行情况,揭示了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操作上的瑕疵、采购文件及合同签署不够严谨、档案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等3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相应改进建议。

监事会开展的专项检查都是由监事长亲自任组长,全体监事积极参与共同完成,包括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揭示的问题进行审定、对报告进行审议等。

四是开展当期监督和事中监督。本行监事从各维度、各层面高度关注本行重要业务和风险领域,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提示,全年针对单个事项或某个领域存在的问题,形成日常监督专报共计4份,提示了抵债资产管理、网点购建管理、定期存款利率管理、不良贷款处置等方面的问题共计12个。 针对可能存在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的问题,全年发出《监事会提醒函》共计5份,提示了公务用车管理、差旅费用支出、往来账项科目核算管理、城投类企业融资限额管理、银行询证函业务等方面的问题共计9个。

监事会开展项目检查和日常监督揭示的问题都及时传达至董事会或高管层,相关问题都得到了有效整改。

三、深入开展履职监督,客观评价履职行为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通过日常监督和年度集中监督检查,监事参与了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以及对董事长、行长、财务负责人的个人评价;对每位董事2021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对2021年度离任的3名董事实施了离任履职评价。

四、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监事会相关制度

根据最新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对本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确保监事会相关工作制度适应新的监管环境和要求。

五、积极开展基层调研,为科学监督提供支撑

2021年,监事长带队先后多次赴分支机构开展调研,了解分支机构在合规经营、风险防控、业务转型、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了解分支机构的经营成效、业务特色和主要困难,为监事会实施科学监督提供有效支撑。

六、认真参加学习培训,努力提高履职能力

报告期内,本行监事参加了反洗钱和制裁合规培训、关联交易管理及业务培训、董监高履职法律培训、A股IPO保荐机构关于重庆银行2021年度持续督导培训,通过学习培训,有效提高了监事的专业水平和履职能力。

2021年,各位监事按照《公司法》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职、勤勉尽责。通过参加和列席各类会议,开展检查、调研,监测经营信息等多种方式切实履行职责,客观发表监督意见,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适时建言献策,有效发挥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为推动重庆银行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根据《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监事会对9名监事2021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评分,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本报告已经本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向股东大会报告。特此报告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报告三:

2021年度独立董事履职及相互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将本行 2021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及相互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末,本行履职的独立董事5位,分别是刘星博士、王荣先生、邹宏博士、冯敦孝博士和袁小彬先生。其中:

刘星博士担任本行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荣先生担任本行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邹宏博士担任本行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委员。

冯敦孝博士担任本行第六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创新委员会、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委员。

袁小彬先生担任本行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

2021年期间,各位独立董事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忠实、勤勉、专业、高效地履行了职责和义务,有效维护了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

二、履职情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1年,各位独立董事均能够严格按照本行章程的要求,出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和表决,本年度,所有独立董事均亲自出席相关会议,确保意见得到充分体现。

在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方面,各位独立董事均出席了本行2020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出席率100%。

在出席董事会会议方面,各位独立董事均出席了2021年度本行召开的21次董事会,出席率100%。

在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方面,刘星博士应当出席会议26次,王荣先生应当出席会议31次,邹宏博士应当出席会议11次,冯敦孝博士应当出席会议40次,袁小彬先生应当出席会议28次。各位独立董事均亲自出席了会议,出席率100%。

(二)参与决策情况

2021年,各位独立董事作为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委员,均从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的角度,对董事会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有效发挥了参谋决策作用。在履职过程中,对本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以及可能损害存款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均给予了特别关注。

刘星博士、冯敦孝博士和袁小彬先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内审议或听取了本行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0年度内审工作报告、2021年内审计划、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报酬的议案、2020年全年资产减值计提专项报告、2020年度报告等25项议案。各位独立董事均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工作,确保了本行业绩公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审计工作的严谨性。

刘星博士、王荣先生、袁小彬先生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年内审议了本行领导班子成员2020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薪酬兑付、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2020年非执行董事报酬执行情况、2020年度独立董事履职及相互评价、董监高责任保险等10项议案。各位独立董事关注履职考评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性以及薪酬考核的科学性和实践性,为本行考评考核提出了建设性建议。

刘星博士、王荣先生、袁小彬先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在年内审议了调整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推动子公司优化董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事会结构、选举钟弦女士为重庆银行非执行董事等事项。各位独立董事对候选人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有效提升了用人机制的公开性、透明性和合理性。对专门委员会委员调整提出了合理的建议,保证了重庆银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完备、合法、有效。

冯敦孝博士作为战略与创新委员会委员,在年内审议了十四五发展规划滚动更新、2021年网点发展规划、2021年度投资计划、2021年度财务预算、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名称及职责调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等51项议案。冯敦孝先生以多年监管任职经历和眼界,持续关注本行战略规划的执行进度和重大对外投资事项进展,及时了解和督促各项重大战略措施的实施,为本行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

邹宏博士和冯敦孝博士作为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委员,在年内审议或听取了本行2020年信息科技工作报告、投资建设科技创新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筹备工作、网络安全规划成果报告、修订重庆银行信息科技有关基本规章等事项。各位独立董事对金融科技、数据治理等提出了建议和希望,积极谋划科技赋能。

刘星博士、王荣先生、邹宏博士、袁小彬先生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作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在年内审议或听取了202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向重庆三峡担保集团、

袁小彬先生:于2021年11月30日辞任关联交易与控制委员会委员。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重庆渝富集团、重庆鈊渝金融租赁等关联法人的重大关联交易授信以及每个季末的关联方更新情况等事项。各位独立董事在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始终把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严格审核关联方关系,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和授信集中度,切实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王荣先生和冯敦孝博士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在年内审议或听取了风险管理策略、修订董事会对行长授权方案、2020年度合规管理工作报告、2020年度风险监测报告、2020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修订全面风险管理办法等37项议案。各位独立董事就全面风险管理、案防工作、授权工作、反洗钱工作等事项,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为本行强化管理、把控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智囊支持。

袁小彬先生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在年内审议或听取了202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202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结果整改计划等事项。作为法律方面专家的独立董事,袁小彬先生切实关注本行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各项政策和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各位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行在2021年度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的审批执行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3月30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各位独立董事就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0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对外担保、选举钟弦女士为重庆银行非执行董事、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董监高责任保险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上述事项。就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同意上述事项,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021年4月28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各位独立董事就《关于向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意向授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向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意向授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上述事项,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021年6月8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各位独立董事就《关于向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授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上述事项,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021年6月30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各位独立董事就《关于提请审议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上述事项,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8月30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各位独立董事就《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上述事项,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021年12月22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各位独立董事就《关于重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薪酬兑付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上述事项,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

2021年,各位独立董事积极参与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及时了解本行的经营管理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业务发展、财务状况、风险防控等相关事项,与其他董事、经营层及相关部室进行深入细致交流,谨慎行使职权。在履行职责中,都表现出很强的主动性和高度的责任感。

各位独立董事高度关注公司的业绩表现与公司治理情况,对本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中小投资者者获得信息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积极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独立董事相互评价结果

综上所述,五位独立董事对2021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相互评价,认为五位独立董事均能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中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本行主要股东或者与本行及主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报告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向股东大会报告。

特此报告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报告四:

2021年度外部监事相互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将本行2021年度外部监事履职情况及相互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在2021年度的工作中,本行外部监事严格按照《公司法》、本行《章程》的规定,诚信、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按规定出席和列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加监督活动,发表监督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一、积极出席监事会及专委会,对监督事项作出决策

2021年度,本行召开监事会及下设专委会12次,3名外部监事均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现场会议,因事不能亲自参会的,均通过书面方式委托其他监事表达自己的意见。会议听取情况通报和审议议案共计39项,内容包括监事会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要点、各项检查报告、监事履职评价、利润分配方案、定期报告、董事离任履职评价、监事会相关制度修订等。外部监事均能严格按照本行《章程》要求,对议案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充分讨论、独立发表监督意见。3名外部监事出席会议情况见下表: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外部监事

外部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次数出席监督及提名委员会 会议次数
应出席亲自出席委托出席应出席亲自出席
陈重99000
彭代辉99033
侯国跃98133

二、按规定列席董事会及专委会,对决策内容和程序进行监督

3名外部监事均列席董事会会议,全年审阅董事会会议材料156份,对议案内容、审议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并适时建言献策。如:针对出台的监管新规,提出要结合新生效和即将生效的数据安全法和网络安全法,从银行的法律风控和合规管理方面做全面梳理;针对资产质量方面,提出要持续关注和优化资产质量,做实资产质量分类,进一步降低不良贷款的偏离度,加大拨备提取,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同时加大对存量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严控增量风险;针对市值管理方面,提出要向市场传递清晰的公司发展战略,做好市场预期管理,不断改善投资者关系,做好资本运作;针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方面,提出科创中心建设要适度超前,留有余地,分期实施,减少损失。

根据监事会的分工,彭代辉监事列席战略与创新委员会,侯国跃监事列席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彭代辉监事列席战略与创新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委员会共计12次,对会议审议的年度投资计划、财务预算方案、网点发展规划、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资本规划等报告和议案以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并适时建言献策。如针对年度财务预算方面提出:要注重发挥好费用在业务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将费用开支用在刀刃上,业务重点发展什么,费用的预算开支就要重点支持什么,要起到引导支撑的作用,达到促进业务发展的目的;针对资产负债管理策略方面提出:要从资金来源的方面考虑,注重存款的组织工作,以支撑业务的发展,同时要更加注重贷款投放的质量。侯国跃监事列席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计8次,对会议听取的报告和审议议案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包括关联方更新情况报告、关联方授信、关联交易情况报告等。

此外,外部监事还参加了2021年召开的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统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3名外部监事列席会议情况见下表: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外部监事

外部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列席董事会专委会 会议次数
应列席亲自列席应列席亲自列席
陈 重212000
彭代辉21211212
侯国跃211988

三、参加各类监督检查及履职评价,实施重点监督

3名外部监事全年共参加监事会组织的检查调研项目3项,包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括对2020年度的集中监督检查、对本行2019年度辖内直属支行负责人离任审计提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本行网点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及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外部监事积极参与检查方案的制定、听取情况汇报、对检查底稿进行复核、对报告进行审定等。通过监督检查,全年揭示问题共计10个,涉及不良资产清收费用管理、营业网点物防设施、资本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离任审计提出问题整改情况、网点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及执行等方面,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建议。外部监事还参与了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对每位董事2021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对3名董事的离任履职评价。

四、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和调研,不断提高履职能力2021年,外部监事参加了本行组织的反洗钱和制裁合规培训、关联交易管理及业务培训、董监高履职法律培训、A股IPO保荐机构关于重庆银行2021年度持续督导培训。通过学习培训,有效提升了监事的专业水平和履职能力。

五、外部监事相互评价结果

根据统计,3名外部监事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议,为本行工作的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符合本行《章程》对外部监事的履职规定。根据《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监事会对3名外部监事2021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评分,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重庆银行监事会3名外部监事积极地履行了职责,维护了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2022年,外部监事将继续秉承诚信、勤勉以及对本行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忠实履行好外部监事职责,切实发挥好监督作用,维护好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报告已经本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向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特此报告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报告五:

2021年非执行董事报酬执行情况报告

2021年,本行根据《关于第四届非执行董事、非职工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关于本行股东董事、独立董事浮动薪酬发放方式的议案》(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所确定的标准和方式,向非执行董事发放报酬。全年具体发放情况如下表:

2021年非执行董事报酬发放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元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序号

序号姓名职务固定津贴浮动报酬合计(税前)
现任董事
1黄汉兴股东董事47,500.00106,500.00154,000.00
2杨雨松股东董事37,500.0061,500.0099,000.00
3吴 珩股东董事---
4钟弦股东董事9,375.0013,500.0022,875.00
5刘 星独立董事85,000.00100,500.00185,500.00
6王 荣独立董事85,000.00111,000.00196,000.00
7邹 宏独立董事85,000.0072,000.00157,000.00
8冯敦孝独立董事85,000.00124,500.00209,500.00
9袁小彬独立董事85,000.00105,000.00190,000.00
离任董事
1刘 影股东董事34,375.0066,000.00100,375.00
2邓 勇股东董事-9,000.009,000.00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3汤晓东股东董事-3,000.003,000.00
合计553,750.00772,500.001,326,250.00

注:1.上述金额为税前金额。 2.吴珩先生于2019年4月起担任本行股东董事,根据上汽集团关于领导人员兼职问题的相关规定,并经吴珩先生确认,其将不会就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之职位收取任何薪酬。

本报告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向股东大会报告。

特此报告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报告六:

2021年度非职工监事报酬执行情况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2011年4月29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6月17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第四届非执行董事、非职工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关于本行外部监事、股东监事浮动薪酬发放方式的议案》,现将本行非职工监事2021年度报酬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2021年非职工监事报酬发放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元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序号

序 号姓 名职 务税前金额备 注
固 定浮 动合 计
1陈 重外部监事50000.0026000.0076000.00
2彭代辉外部监事60000.0037000.0097000.00担任专委会主任委员的监事固定报酬增加1万元,共计6万元
3侯国跃外部监事50000.0025000.0075000.00
4曾祥鸣外部监事25000.0024000.0049000.00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5漆 军股东监事25000.0025000.0050000.00
合 计210000.00137000.00347000.00

备注:非职工监事当月报酬由本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于次月发放。

特此报告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报告七:

2021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

各位股东:

2021年,本行根据《公司法》、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持续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

一、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情况

根据《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持续发挥参谋决策职能,不断提高关联交易审查、审批效率。2021年,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计组织召开了8次会议,审议通过11项议案,其中,4项重大关联交易议案,4项关联方清单的更新,3项关联交易管理的报告,所有议案均获通过,委员与列席监事均出席会议。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一)关联方认定情况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本行高度重视关联方名单对关联交易管理的基础性作用,定期更新关联方信息,并按照中国银保监会、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国内企业会计准则等口径实施分类管理。关联方名单按规定程序报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定。以关联方名单为基准,对关联交易发生的各个环节实施管理和控制,确保关联交易得到及时有效识别。

(二)关联交易审查审批

一般关联交易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备;重大关联交易均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后,向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了书面报告,并抄送本行董事会,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三)交易价格、定价方式、收益与损失

本行关联方交易主要是贷款和存款,与关联方的交易均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和正常业务程序进行,其定价原则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一致。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均未对本行造成损害,未损害股东权益。

(四)控制关联交易监管指标

截至2021年末,本行报银监口径资本净额为553.13亿元,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为122.65亿元,占资本净额的比例为

22.17%,符合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监管要求;单一关联方最高授信余额为25.70亿元,占资本净额的比例为4.65%,符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的监管要求;关联方所在集团最高授信余额为30.06亿元,占资本净额的比例为5.43%,符合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的监管要求。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合并最高授信余额为48.18亿元,占资本净额的比例为8.71%,符合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的监管要求。

(五)开展关联交易专项审计

本行内审部按照2021年审计计划,于2021年7月对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系统建设、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的识别和认定、关联交易审批、监控、报告和披露等方面,未发现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以及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履行关联交易披露义务

根据境内外监管要求,本行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和披露义务,按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均逐笔向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和本行监事会进行了报备;按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本行在年报中披露了本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情况。本行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审核与协助披露了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切实保障了本行股东对关联交易的知情权,维护了本行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2021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2021年,本行累计与351个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易涉及本行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授信相关人员及其关联方、本行控股子公司等。从交易金额来看,主要集中在主要股东及其关联 方,详见下表。

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情况

单位:亿元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序号

序号关联方授信余额
1

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股

东)及其关联方

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965
2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9.617
3重庆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
4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3
5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3.4076
6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3
7重庆渝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8378
8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9
9重庆四联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1.8319
10重庆国富沙磁实业有限公司1.375
11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0.8877
12重庆山水都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0.76
13重庆交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0.6
14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0.5
15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0.1415
16重庆巴云科技有限公司0.044
17重庆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0.01
18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05
19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5.7
20重庆市渝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24
21重庆市地产集团1.04
22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3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8759

本报告已经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向股东大会报告。

特此报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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