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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集能源: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盈利基础仍较弱、资产负债率偏高和资金需求较大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股东回报等因素,同意董事会做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即以2021年年末总股本2,590,541,8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81,337,926.00元,未分配利润余额2,668,475,264.31元结转下一年度,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后续发展和以后年度分配。该预案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

二、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公司与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与关联方开展日常关联交易,公司2021年关联交易总量在合理范围内、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公司合理预测了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水平,该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的精神,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外担保,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单位提供担保,也没有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建立了担保的相关制度,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三)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担保总额未达到最后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四)到目前为止,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上,未受到过监管

部门的任何处罚、批评与谴责。

我们认为:公司遵守了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担保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适应公司实际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运营各个环节的控制中发挥了较好作用。报告期,公司经过内控自我评估,并出具了《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该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报告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和实际运行的基本情况。

五、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

职国际”)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

(二)天职国际在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都取得了国内领先的地位,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强大的专业服务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三)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制定的《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了公司风险预防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建立了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制度,充分考虑了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制订了应急处置方案,能够有效防范、降低风险,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具有可行性。

(二)本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风险处置预案。

七、公司关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本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经审阅公司出具的《关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是客观、公正的,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我们一致同意该风险评估报告。

八、关于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出具的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进行的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作棠 崔利国 郁向军

2022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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