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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于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决议有效期延长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决议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配股相关事项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授权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配股相关事项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核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是公司董事会根据《浙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郑金都、周志方、

王国才、汪炜、许永斌

2022年10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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