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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3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本公司制定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该《稳定股价预案》已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6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度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预案》相关内容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本公司A股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后3年内,如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及相关方将依法根据本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所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措施稳定本公司股价。上述第20个收盘价低于本公司每股净资产的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以下简称“触发日”)。

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5.23元,2020年7月10日,本公司实施完成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除息后为4.99元。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本公司A股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4.99元,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本公司应在触发日(2021年1月29日)后10个交易日内制定稳定股价措施并由董事会公告。本公司将在2021年2月19日前召开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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