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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0年7月1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控”)及其关联方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14,500万元。其中:除2019年7月24日已给予省金控关联方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4,500万元外,本次同意给予省金控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0,000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一年,业务品种为债券投资。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授信额度未纳入本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省金控的出资人为浙江省财政厅,法定代表人为章启诚,注册资本120亿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65号汇金国际大厦,经营范围为金融类股权投资、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与资产管理业务。

截至2019年12月末,省金控本级总资产688.22亿元,总负债2.89亿元,2019年净利润20.59 亿元。

省金控持有本公司12.49%的股份,并向本公司派驻董事。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省金控及其关联方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本次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对省金控及其关联方不发放信用贷款、不为其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省金控及其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本公司给予省金控及其关联方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但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该授信需经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独立董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三)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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