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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能源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6

债券代码:143199 债券简称:17中煤01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7月19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7月22日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发行的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7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 债券名称: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 债券简称及代码:17中煤01、143199。

(三) 发行人: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 发行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为10亿元。本期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证券代码:601898证券简称:中煤能源公告编号:2019- 027

(五)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六)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本计息期票面利率为4.61%。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

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七)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7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如投资者于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7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19日。

(八)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7月20日(如遇

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投资者于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20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九) 兑付日: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2022年的7月20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投资者于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的7月20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十)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8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61%。本次付息每手“17中煤01”(143199)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6.10元(含税)。

三、 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逾期未领的债

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二)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7月19日。截止该

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 付息时间:2019年7月22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7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7中煤01”(143199)持有人。

五、 付息办法

(一) 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二)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本期债券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 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 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7中煤01”(143199)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6.10元(含税)。

(三) 关于非居民企业缴纳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中煤01” (143199)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

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 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 发行人: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联系人:杜娟联系电话:010-82256341

(二) 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0层联系人:刘昊联系电话:010-86451363

(三)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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