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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股份买卖协议之补充契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6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彩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承达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买卖协议之补充契据》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双方签署的补充契据是对原协议书面约定日期的安排,买方按照书面约定日期支付股份转让款前,不存在违约责任。本补充契据是基于买方近期董事会调整,重大投资及对外付款等决策审批程序相应延后等原因,并考虑与其控股股东是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基于相互谅解而签署的补充契据,且该事项已经公司核心高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买方尚未支付的剩余股份款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流动性影响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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