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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定期)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30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定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请审议吴承明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职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对于《关于提请审议吴承明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职务的议案》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司人员变动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运作,我们同意批准吴承明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职务,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共炎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算。

二、《关于提请聘任薛军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执委会委员、

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薛军先生的个人履历、任职资格等有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薛军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履行公司副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财务负责人职责的要求;薛军先生的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聘任薛军先生为公司副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财务负责人。

三、《关于提请审议梁世鹏先生兼任公司首席风险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梁世鹏先生的个人履历、任职资格等有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首席风险官的条件。梁世鹏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履行公司首席风险官职责的要求;梁世鹏先生的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聘任梁

世鹏先生兼任公司首席风险官。

独立董事:刘瑞中、王珍军、刘淳、罗卓坚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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