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国银河: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年7月第二次)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3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五年期)(债券简称“14银河G2”,债券代码“12232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4银河G3、14银河G4”,债券代码“136655、13665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7银河G1”,债券代码“14315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7银河G2”,债券代码“14329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8银河G1”,债券代码“143492”)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中国银河证券”)申请执行案件的事项报告如下:

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银河证券与被执行人周伟洪、王惠芬、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周燕萍、周政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一案((2019)浙06执495号)。被执行人周洪伟与发行人签署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回购交易协议书》及《承诺书》,被执行人周伟洪、王惠芬与发行人签署《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协议》,周伟洪以其名下所持的金盾股份(证券代码:300411)股票质押给发行人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周伟洪的配偶王惠芬作为共同债务人。被执行人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周燕萍、周政作为担保人签署了《担保函》。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及执行证书。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发行人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请求:1、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本金人民币6,690.88万元及自2019年3月20日(含)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不含)的利息;2、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0.05%/日计算的违约金;3、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强制执行公证费、本案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4、发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周伟洪质押给发行人的3,716.92万股金盾股份限售股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上述1-3项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目前,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发行人将根据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4银河G2”、“14银河G3”、“14银河G4”、“17银河G1”、“17银河G2”、“18银河G1”债券受托管理人,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将继续关注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14银河G2”、“14银河G3”、“14银河G4”、“17银河G1”、“17银河G2”、“18银河G1”本息偿付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盖章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