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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9年6月第二次)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五年期)(债券简称“14银河G2”,债券代码“12232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4银河G3、14银河G4”,债券代码“136655、13665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7银河G1”,债券代码“14315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7银河G2”,债券代码“14329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8银河G1”,债券代码“143492”)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涉及诉讼的事项报告如下:

发行人下属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近日因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苏

01民初1448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等规定,对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日,深圳俾斯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一”)与发行人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原告”)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委托原告为其作为管理人的“俾斯麦7号私募基金”办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实行标准券制度并采用多边净额结算的回购交易)。自2019年2月11日开始,“俾斯麦7号私募基金”未能足额偿还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到期负债,构成交收违约,且逾期未予补足。原告依据该业务规则承担交收责任。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项及遭受的资金成本损失共计约24,089.88万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22日),并判令与“俾斯麦7号私募基金”存在一定关联的中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发行人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4银河G2”、“14银河G3”、“14银河G4”、“17银河G1”、“17银河G2”、“18银河G1”债券受托管理人,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将继续关注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14银河G2”、“14银河G3”、“14银河G4”、“17银河G1”、“17银河G2”、“18银河G1”本息偿付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盖章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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