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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5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3-036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披露了《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5),公司因聘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完成的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银河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及银河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79号)核准,2022年度公司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70,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4,168,867.92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6,985,831,132.08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

其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5612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银河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存储余额(元)备注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玉泉支行[注]190421010400278869,531,072.75专用账户 (活期)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分行356980100102286088296,853,344.42

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管辖的二级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银行账号甲方乙方丙方
119042101040027886浙商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城西支行银河证券
235698010010228608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分行

2、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鹏、高寒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指施。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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