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签订保荐协议,聘请华安证券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华安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终止。华安证券指派林斗志、陈一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23年1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鉴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2023年2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由于发行需要,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订保荐协议,聘请银河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自公司与银河证券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银河证券将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接原保荐机构华安证券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义务和相关工作。银河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张鹏先生、高寒女士(简历详见附件)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尚需获得上海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获得审核通过及同意注册及相关的时间节点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
附件 保荐代表人简历:
张鹏,男,保荐代表人,具有12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先后主持或参与了中金公司A股IPO、瀚华金控H股IPO、万达商业A股IPO等IPO项目;禾丰股份可转债、浙商证券可转债、盖世食品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中信银行配股、中信证券配股、大洋电机非公开、大洋电机可转债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常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大洋电机重大资产重组、中铝收购、东北特钢收购等并购重组项目;交通银行2014年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庆瀚华小贷ABS等资产证券化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高寒,女,保荐代表人,具有12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先后主持或参与了中金公司A股IPO、浙商证券可转债、禾丰股份可转债、盖世食品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中信银行配股、大洋电机非公开、大洋电机可转债、国新租赁ABS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