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商证券”)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公告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鉴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对发行审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进行了修订;公司按照《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相关规定,于2023年2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对本次发行事项的相关表述(由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程序(由证监会审核调整为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等事项进行了调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文件要求,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作出修订,现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序号 | 预案章节 | 章节内容 | 修订情况 |
1 | 全文 | 全文 | 根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要求,将“非公开发行”、“中国证监会核准”等相关表述对应修改为“向特 |
序号 | 预案章节 | 章节内容 | 修订情况 |
定对象发行”、“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 | |||
2 | 特别提示 | 特别提示 | 增加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程序 |
3 | 第一节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 七、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 增加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程序 |
4 | 第二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摘要 | 根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要求,协议双方重新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更新协议内容摘要 |
5 | 第七节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 根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要求,董事、高管重新签署了承诺文件,更新承诺内容 |
修订后的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此次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