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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订保荐协议,聘请银河证券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银河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终止。银河证券指派李伟先生、敖云峰先生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2019年11月,敖云峰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银河证券委派张鹏先生担任公司的保荐代表人,负责对公司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6月24日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于2020年8月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保荐协议,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依据上述规定终止了与银河证券的保荐协议,自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华泰联合证券将承接原银河证券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义务和相关工作,华泰联合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孙泽夏女士、龙定坤先生(简历详见附件)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以及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保荐代表人简历

孙泽夏女士:保荐代表人,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曾保荐江苏银行2017年优先股项目、张家港行2018年可转债项目、中原证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曾主要负责和参与兴业银行2010年配股、兴业银行2014年、2015年及2019年优先股、兴业银行2017年非公开发行A股、南京银行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海峡环保IPO、广州地铁设计院IPO等项目。

龙定坤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执行总经理,曾保荐华泰证券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南京银行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曾主要负责和参与中原证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兴业银行2010年配股、兴业银行2012年及2017年非公开发行A股、兴业银行2014年、2015年及2019年优先股、工商银行2010年可转债、工商银行2010年A+H股配股、工商银行2019年优先股、中国银行2019年优先股、江苏银行2017年优先股、江苏银行2019年可转债、南京银行2016年优先股、ST金瑞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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