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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关于行使“16浙商01”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16浙商01”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9月11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发布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16浙商01”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公告编号:2019-064))。本公告为上述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发行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第一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6浙商01”)。根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第一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4年至第5年存续,且从第4个计息年度开始,后2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00个基点。

2019年10月31日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公司可于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公司决定行使“16浙商01”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6浙商01”全部赎回。

公司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做好“16浙商01”债券赎回事宜的后续信息披露及本息兑付工作。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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