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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泰电器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4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9月3日,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第二十三条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第二十四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议案审议须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特此公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9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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