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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轮船:招商轮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8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文件, 我们作为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1年度新增对外担保情况

1)根据公司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0年5月21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招商轮船散货船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按照30%、70%的持股比例组建的合资公司VLOC Maritime 05 HK Limited的全资下属单船公司(下次“VLOC合资公司”),与融资提供方日税租赁机构Financial Product Group Co., Ltd(下称“FPG”)的下属全资子公司签署了1条VLOC船舶的履约担保协议。协议约定散货控股为被担保人 ORE ZHOUSHAN HK LIMITED向融资提供方出具担保,担保限额为2,291万美元。

2)公司2021年3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1年5月1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授权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限内,为全资子公司承担新增的担保责任不超过7.666亿美元,为控股子公司承担新增的担保责任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3)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下属全资子公司招商局能源运输投资有限公司(下称“BVI公司”)于2021年5月为

VLOC合资公司的全资下属单船公司,与融资提供方中国进出口银行陆续签署了该合资项目剩余4艘VLOC船舶的融资担保协议并生效,担保限额为5,944万美元。4)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全资子“BVI公司”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CHINA VLOC向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2亿美元借款提供信用担保,并签署担保协议。

5)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全资子公司China VLCC与ING(荷兰商业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组成的银团(下称“融资方”)签署担保协议,为新造六艘VLCC的单船公司向融资方的船舶融资提供担保,保证6 家单船公司按时还本付息。担保金额3.4867亿美元。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对外担保已进行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也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张良、盛慕娴、吴树雄、权忠光

2022年3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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