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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轮船:招商轮船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7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21-037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4元每股转增股份0.2股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6/232021/6/242021/6/252021/6/24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6/232021/6/242021/6/252021/6/24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116元。

(3)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1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 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16元。

(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4元(含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1,140,288,873228,057,7751,368,346,648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5,599,831,2411,119,966,2486,719,797,489
1、 A股5,599,831,2411,119,966,2486,719,797,489
三、股份总数6,740,120,1141,348,024,0238,088,144,137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8,088,144,137股摊薄计算的2020年度每股收益为0.34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8301260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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