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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轮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2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对公司船舶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评估机构测算对自有七艘好望角型散货船和七艘件杂货船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谨慎性原则,有利于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本次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关于向关联方收购DS等四家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现金收购Double Strong International Limited、Sinotrans Ship Management Limited、Marine Peace Shipowning Limited及中外运航运(北京)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方案有利于解决同业竞争,增强公司经营实力。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其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符合客

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本次评估的前提假设合理,选择的评估方法充分考虑了本次交易的目的及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公允合理。根据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和评估方法说明,评估机构所依据的评估价值分析原理、计算模型及采用的预期收益、收益期、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依据的选择正确,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合理。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相关表决程序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于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系以前年度协议的续期,属合理、合法的经济行为,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存贷款利率参照国家颁布的利率水平,部分业务减免手续费可以起到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的作用,同时财务公司承诺确保资金安全。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管理水平及使用效率,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相关表决程序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于置换部分募集资金为自有资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置换行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相关要求,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张良 曲毅民 吴树雄 权忠光

2020年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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