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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飞光纤:长飞光纤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6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就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3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有效的执行,各项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作的实际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81元(含税),预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12,971,335元(含税),约占公司2021年度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1%。本次分红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经核查,我们认为: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分红政策规定,实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维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2021年度公司绩效考核结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管理层绩效考核结果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

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审议通过的《优化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建议》进行制订的,可以有效的激励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2021年度公司绩效奖励结果。

四、 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

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毕马威华振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期间,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性的要求,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为董监高购买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符合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好的保障该等人员的相关权益,进一步促进该等人员更好的履行职责,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开展对外担保,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2年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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