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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银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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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601860)

202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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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00现场会议地点:紫金农商银行总行(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远宽先生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股东大会现场出席情况

三、审议各项议案

1.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3.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4.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2021年度财务决算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2021年度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8.2021年度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9.2021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10.关于2021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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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2021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12.2021年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13.关于2022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14.关于聘用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15.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6.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7.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

18.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

19.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

20.关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

21.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22.关于2022-2024年资本规划的议案。

四、听取报告

1.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2021年度三农金融服务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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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发言或提问

六、集中回答股东提问

七、投票表决、计票

八、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九、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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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三、股东及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表决权、发言权、质询权等权利。

五、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需在会议召开前在签到处登记。股东发言时应首先介绍姓名(或所代表股东)及持有股份数量等情况。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大会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

六、股东发言、提问时间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中回答问题合计不超过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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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在会议现场投票的,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八、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的,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的,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

十、请参会股东按照南京市政府相关通告精神要求做好冠状病毒防护工作。

十一、公司董事会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二、请现场参会股东按照南京市政府相关通告要求做好疫情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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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目录议案一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9-议案二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11-议案三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20-议案四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29-议案五2021年度财务决算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30-议案六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35-议案七2021年度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37-议案八2021年度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47-议案九2021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56-议案十关于2021年度董事薪酬方案.......................................................................................-66-议案十一关于2021年度监事薪酬方案...................................................................................-69-议案十二2021年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72-议案十三关于2022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84-议案十四关于聘用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149-议案十五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154-议案十六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195-议案十七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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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八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225-议案十九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251-议案二十关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282-议案二十一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296-议案二十二关于2022-2024年资本规划的议案...................................................................-318-报告一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325-报告二2021年度三农金融服务情况报告..............................................................................-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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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拟选举岑赫同志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岑赫简历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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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岑赫简历

岑赫,男,1968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国营北京市农场管理局所属公司会计、财务科长,通海建设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财务顾问。现任北京振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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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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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2021年,面对反复的新冠疫情、复杂的经济形势,董事会指导全行继续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服务城乡”市场定位,坚持高质量发展转型战略要求,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持续加强风险防控,深入推进创新转型,各项经营管理稳步推进,“十四五”发展实现良好开局。

一、2021年工作回顾

经营业绩稳中有进。全行总资产2067亿元,存款、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562亿元、1401亿元,存贷款分别较年初增加80亿元、194亿元,总资产、存款、贷款余额均位居全省农商行前列。

综合效益稳中有升。营业收入达45.02亿元,增幅0.6%。净利润15.15亿元,增幅5.1%。

结构优化成效显著。各项贷款占比67.77%,较年初提升12.32个百分点。大额贷款占比28.33%,较年初下降4.67个百分点。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占比55.46%,较年初提升3.06个百分点。资金营运杠杆倍数1.78,较年初下降0.37。

风险控制稳步增强。拨备覆盖率232%,较年初提升11.85个百分点。不良贷款余额20.3亿元,较年初下降31.8万元。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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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率1.45%,较年初下降0.23个百分点。

增户扩面初显成效。总信贷客户数达到111.1万户,较年初增加78.6万户。

制度规章不断完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根据本行新时期高质量发展转型需要,在与监管部门、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对接沟通的基础上,及时修订了《章程》《董事会对行长授权书》《董事会对其各专门委员会授权书》,进一步明晰了各治理主体的权责权限,构建了较为完善的逐层议事和授权体系,为各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权制衡提供制度保障。

三会一层运作规范。根据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时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2021年,共组织召开各类会议28次,其中,召开股东大会(含临时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会议7次,专门委员会会议18次,听取、审议、报备议案及报告共254项,形成决议86件,充分发挥了各治理主体的决策和辅助决策作用,为经营发展提供方向性指引。

董事履职持续强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要求,稳步推进董事会换届工作。新一届董事具备法律、企业管理、金融、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董事会成员结构不断优化。根据年初制定的董事培训调研方案,加大董事培训调研力度,邀请中介机构及业内专家对本行董事进行了专业履职能力专题培训、新“证券法”主题培训、“股票交易类违规行为专项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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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专题培训、反洗钱专题培训等培训学习;部分董事参加省联社举办的董监事培训班的课程学习。同时,组织董事多次参加行内及行外的调研活动,形成专门委员会调研报告5篇,行内调研报告1篇,并提交董事会听取。

战略执行持续优化。“十四五”发展战略规划深度落地,“12345”战略框架深入人心,治理层、经营层和基层的战略职责明确划分,专项战略考核与定期战略返检有效融合。根据银保监和省联社等监管要求,按照本行年初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开展高管层战略执行情况考核,重点在普惠金融、风险管控、社会责任等方面加大考核力度,引导高管层对全行经营管理全局进行有效部署。对本行阶段性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返检评价,并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执行路径优化提出意见和建议。

战略转型成果渐显。镇江、扬州两家异地分行差异化发展模式日趋成熟,异地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普惠金融服务点布设加速推进,年内布设数量达152个,超额完成预定目标。客户倍增行动初见成效,信贷客户数达111.1万户,较年初增加78.6万户,增幅241.8%;其中,零售客户数(含电子银行客户)110.9万户,较年初增加78.4万户,增幅241.2%。产品创新精彩纷呈,票据池票据融资质押业务、“金陵惠农小额贷”、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等创新业务和产品纷纷落地。发布全国农商行首份《ESG报告》,加入成为联合国负责任银行。

风险管控力道增强。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围绕全面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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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工程,制定年度风险偏好陈述书,持续完善金融创新业务风险评估体系,开展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和业务连续性应急演练,组织各类别风险按时按频率开展压力测试。上线首检、定检自动化模型,实现对信贷资金流向、信贷资金使用、不动产状态、账户状态等多维度的自动化监测,提升贷后管理质效。狠抓信用风险管控,推行大额授信主责任制,强化信用风险前端把控。加强负面清单客户风险监测,推进不良资产真实入账,将逾期60天以上贷款全部纳入不良贷款,真实反映风险底数。综合运用清收、追偿、重组、转让、核销、诉讼等手段,切实消化历史包袱,年末五级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实现“双降”。

基础管理不断提升。围绕“内控合规建设年”活动要求,强化员工行为管理,完善尽职免责管理办法,推进“四走进”工程,召开全行警示教育大会,解读问责制度、反面典型案例。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实现自动化运作,“四合一”系统对员工家访、征信分析、风险预警和教育培训等规定事项覆盖率达100%。信贷管理上,办贷“135”要求持续推进,1000万以内贷款1日审批完成率近90%;首贷户开发工作有序进行,首贷户笔数和金额双增,其中自然人贷款中首贷户笔数和金额占新增自然人贷款的比例均突破90%。财务管理上,产品定价系统正式上线,贷款优惠利率审批权限精准下放,财务精细化管理有效提升。科技管理上,六合财政电子对账系统、浦口农村农业金服平台等自主研发平台成功上线,紫金数屋、OA驾驶舱全新推出,金融科技支撑力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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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队伍管理上,“三定”成果和“六能”机制有效促进人员配置优化,组织成立以来首次全行性干部公开竞聘,带动“德能勤绩廉”用人导向持续彰显。

政治建设更加有力。动员部署党史学习教育,深入推动“五融四强”示范党支部创建,建成总行红领金党建阵地,打造“紫金号角”党建品牌,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深入推进“同心圆”联村共建,党建牵线搭台、金融服务唱戏格局逐渐成形,605家共建对象、“96+15”互派挂职干部、230名党建联络员促进党建带动作用进入新局面。持续开展正风肃纪评议,每季度评议延伸覆盖全行中层以上干部全体,360度环评结果直接运用到干部选拔和淘汰中,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环境不断巩固深化。

社会责任深刻履行。组建抗疫志愿服务队,制定强化疫情防控“1+10+4+N”措施,走访慰问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单位210家,累计捐赠口罩、手套等各类物资约101万元,荣获中国红十字会“奉献奖章”、江苏人道奖,社会美誉度、品牌影响力有效提升。

二、2022年主要工作安排

一是坚持强化公司治理不动摇。规范公司治理运作,进一步细化“三会一层”各主体履职重点和履职要求,持续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提升董事会履职能力与水平。强化股东股权管理,加强股东资质管理,推动股东承诺制度落地;常态化开展股权专项整治,规范股东行为。严格关联交易和统一授信管理,以贯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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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第1号令)为契机,主动穿透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审慎从严控制与股东开展关联交易的规模和形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表内外统一授信管理。

二是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不动摇。稳固客户根基,持续抓好基础客群的增户扩面,普惠金融条线针对“城乡居民”“农民小额”“小微贷款”“微e贷”四个重点持续发力,公司条线针对“账户营销”“公司贷款余额”“公司贷款户数”三个重点深度发力,着力提高用信客户数和首贷户比例。夯实存款基础,持续抓好资金组织的稳存增存,以普惠金融服务点建设推动郊区、农区营销网格再下沉;要有效发挥区域性旗舰支行作用,全力推动公司存款稳步提升。增强贷款效能,持续抓好信贷投放的规模扩张与效益提升,通过契合客户需求的产品打开信贷业务的潜力市场,推动贷款规模不断上台阶,同时精准做好贷款业务的产品定价,推动贷款收息不断上台阶,实现贷款的质、量双增。

三是坚持战略转型道路不动摇。坚守战略发展根基。突出乡村振兴“主办银行”职能定位,争做新时期农村金融主力军、普惠金融生力军,持续拓宽拓深存贷护城河,建立更有市场竞争力、品牌知名度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提升三农金融服务质效。贯彻落实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以金陵惠农贷、金陵惠农小额贷等为主打产品,加大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扩大整村授信对农村地区普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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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全面覆盖,积极探索农村产权改革支持信贷、“文旅+金融”的特色发展路径。持续提升小微企业服务水平。全力推动走访式营销,以税信贷、税微贷等纯信用产品和微e贷等线上贷产品,精准对接小微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短频快”融资需求;主动做好金融服务“六稳六保”工作;深度落实小微贷款尽职免责原则,构建“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重点领域信贷服务能力。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加大对绿色企业、绿色项目和其他符合“双碳”标准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大对宁镇扬地区能源企业、保障企业和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企业支持力度,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联动结合。

四是坚持强化风险管控不动摇。强化信用风险管控,常态化开展风险排查,滚动摸清各类资产风险底数,真实全面掌握资产质量。落实穿透管理要求,前瞻性增加拨备计提,增强风险抵补能力。执行好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监测要求,严格限制新增大额风险敞口,保持大额贷款占比稳中有降,符合监管规定。强化资金业务风险管控,回归资金业务本源,完善资金业务授权管理,改进交易对手名单制管理。强化流动性风险管控,改进资产负债管理,进一步优化负债结构,密切关注流动性压力,及时做好流动性余缺调剂。强化互联网金融业务管控,坚持“属地经营、风险可控、增效提质”原则,审慎拓展业务,提升核心风控能力,确保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我行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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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管控,落实巡察检查整改;增强案防底线意识,压实案防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员工轮岗、强制休假及履职回避等监管要求;强化领导干部管人管事责任,紧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提升“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建设活动成效。

五是坚持强化投资关系不动摇。开好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发挥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的重要职能,确保本行发展方向不偏航。规范开展信息披露,积极争取资本市场和投资者认可与支持。开展走进股东活动,持续挖掘股东资源。积极推进市值管理,持续做好投资者关系维护,综合运用投资者现场调研、项目考察、电话会议、上交所平台路演和上证E互动等方式方法,加强与投资者常态化沟通,深入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是坚持增强党建效能不动摇。突出党管金融、党管干部、党管队伍,始终不折不扣将党委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有效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作用。严格执行党委研究前置程序,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效夯实党建根基,强化“五融四强”示范党支部创建,抓实基层党建管理。深入推动党建结对共建,持续扩大紫金“同心圆”联村共建党建品牌。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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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公司《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已经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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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2021年,公司监事会在总行党委和股东大会的正确领导下,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全力支持和配合下,在监管部门的有力指导与帮助下,紧紧围绕全行中心工作,全面对接上市公司要求,忠实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持续对公司发展战略、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进行有效监督,促进了公司稳健发展,维护了广大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监事会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一)独立规范运作,有序组织和参加各项会议

一是定期召开监事会各类会议,审议相关议案。2021年,监事会共组织召开各类会议12次。其中,监事会会议5次,监督委员会会议4次,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会议3次,审议议案共计60项,主要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履职评价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会计政策变更等。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议事程序规范,重点突出,注重效率。监事在出席各类会议的过程中,积极发表审议意见,依法、审慎行使表决权,有效保障了监事会决议的合法、合规及合理性,提升了监督实效,较好地发挥了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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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列席相关会议,获取监督信息。2021年,监事会成员出席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0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2020年度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派员列席了5次董事会现场会议,听取了各类经营管理报告并认真发表意见,着力加强对董事会议事决策过程的监督。此外,监事会派员列席了行长办公会和全行重要的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全面了解高级管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财务、内控和风险管理职责的情况,积极提出客观、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二)深入开展调研,提升监事会工作价值贡献度

监事会围绕公司重大工作部署和转型改革过程中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密切跟踪战略执行、经营管理、风险管控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调研,增强监督有效性。

一是对公司零售业务转型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听取浦口支行零售业务发展前景、乡村振兴服务方案、供应链金融、票据业务、金融服务站职能、整村授信推进情况等情况,并提出建议或建议,指导公司加快零售业务转型,促进零售业务快速增长。

二是对机构拆分和人员精简改革情况进行调研。针对机构拆分和人员精简改革,监事会先后走访浦口支行、雨花台支行、总行营业部、六合支行等4家一级支行,通过与行长室、部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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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支行代表面对面交流的方式,深入了解分支行在机构拆分和人员精简后的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或困难,共发现问题30余个,涉及制度及流程、数据及系统支撑、员工管理、机构拆分等4个类别,提出改进建议20余条。

三是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调研。监事会持续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听取了人力资源部相关工作汇报,分析了相关台账;在此基础上,调研了5家分支行员工储备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围绕监督重点,充分履行监督职能

年度内,监事会紧紧围绕公司治理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多项监督检查和监督评价活动。

一是持续加强履职监督。日常组织监事通过列席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关会议、审阅经营管理材料、听取汇报、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方式,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依法合规履行职责,以及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和监管意见等情况,重点关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公司治理、发展战略、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履职尽责情况;完善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实施细则和履职评分表,丰富反洗钱、数据治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评价内容,突出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工作质量的评价,在此基础上,开展对董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的2020年度履职评价工作,形成相关履职评价报告,并向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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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首次对董事、监事2021年上半年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二是持续加强战略监督。监事会参与了公司十四五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多次听取相关部门专题汇报,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反馈并跟踪督办落实;收集研阅战略执行情况的专项报告,研究分析公司经营指标及监管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趋势,对2020年度战略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是持续加强财务监督。监事会以财务定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为重点,先后召开3次会议,审议了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出具审核意见,确保编制过程、审议程序和内容要点合法合规;审议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议案,及时关注会计政策变更、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情况。此外,监事会进一步加强对董事会重要财务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针对不良资产核销情况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并对呆账核销审批流程、问责处罚、后续催收方面提出了监督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促进了呆账核销管理合规性和有效性的提升。

四是持续加强内控监督。监事会关注公司内部控制治理架构建立和完善情况,持续跟踪内控缺陷的整改落实,切实履行好内部控制监督职责。年度内,定期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阅合规报告、反洗钱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内控体系的架构建立和执行情况、岗位责任落地情况、案防工作开展情况的评价工作;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和各类检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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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持续加强风险监督。监事会注重银行全面风险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及时关注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外部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风险问题,适时在监事会上通报,并督促管理层及时整改和落实。年度内,监事会定期审阅风险管理报告、资产质量及风险管理情况报告,审阅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风险偏好与风险限额执行情况报告、流动性风险管理分析报告、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情况报告;组织开展全面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对面临的主要风险点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加强风险防控建议;开展资产风险分类专项检查评估,了解公司信贷资产质量情况并提出建议,共发出各类监督检查意见书14份,提出合理化建议38条。

(四)创新履职手段,着力提升监督效能

为更好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2021年监事会大胆尝试新的履职手段。

一是首次组织召开监事会务虚会,总结交流2021年监事会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研判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结合监事会工作指引,就如何更好的履职尽责,做好2022年监事会工作进行沟通交流。务虚会进一步明确了监事会的工作职责及2022年工作重点。

二是首次扩大监事会监督联席会议参会人员范围。就监事会关注的资产风险分类情况、不良资产处置情况、审计检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等内容,听取相关部门做专题汇报,要求董秘、风险总监,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财务部门、合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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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就监督事项进行沟通与交流,拓宽了监事会获取信息渠道,增强了监督的有效性。

三是监事会季度例会会议议程创新。综合借鉴同业好的经验和做法,对监事会会议议程进行优化,在原有审议和审阅项两项议程基础上,新增学习事项和调研(培训)事项等2项议程,议题内容更加丰富,监督重点更加明确。如在二季度例会上组织监事学习了《2021年农村中小银行监管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在三季度例会上通报了监事会基层调研情况和监事会考察学习情况,进一步促进监事履职能力提升。

(五)重视自身建设,持续提升履职能力

一是顺利完成监事会换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圆满地完成了监事会换届工作。新一届监事会成员均为金融、会计、法律行业专家,新当选的职工监事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和金融管理经验,从而使得监事会成员更加兼顾了专业性、独立性和多元性。

二是不断完善监事会制度体系。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实际,修订《监事会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工作细则》和《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了专委会主任委员、委员工作职责,以及专委会工作小组成员,为规范高效开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专委会议事和监督职能提供制度规范。

三是强化监事履职能力提升。邀请中介机构及业内专家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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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监事进行了专业履职能力专题培训、新“证券法”主题培训、“股票交易类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专题培训、反洗钱专题培训等培训学习;全体监事参加中国银行业协会举办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和《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线上培训,部分参加省联社举办的董监事培训班的课程学习。同时,组织监事赴江南农商行考察交流,学习借鉴同业在履职、战略、财务、内控、风险监督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监事会就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依法经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董事、高级管理层执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财务报告情况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收购、出售资产情况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中有内幕交易、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行为。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用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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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严格遵循有关制度的规定,未发现有内幕交易和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内部控制情况报告期内,公司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未发现在内部控制制度或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七)信息披露实施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重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未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无异议。监事会对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除以上事项外,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其他有关事项没有异议。特此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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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报告内容已于2022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附件: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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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2年度

财务预算报告

各位股东:

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2021年度财务决算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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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2年度

财务预算报告

根据经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报表,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2021年末资产总额2066.66亿元,负债总额1906.67亿元,全年实现利润总额17.79亿元,实现净利润15.15亿元。现将本行2021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年度财务决算情况

(一)经营效益指标

1.营业收入:本行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45.02亿元,同比增加0.25亿元,增幅0.57%。

2.净利润:本行2021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5.15亿元,较上年增加0.74亿元,增幅5.11%。

3.净资产收益率:本行202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85%,较上年下降0.29个百分点。

4.总资产收益率:本行2021年平均总资产收益率0.71%,较上年上升0.0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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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本每股收益:本行2021年实现基本每股收益0.41元,较上年增加0.02元。

6.每股净资产:截至2021年年末,本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4.37元,较上年提高0.32元/股。

(二)业务规模指标

1.总资产:截至2021年末,本行资产总额为2,066.66亿元,较上年末减少109.98亿元,降幅5.05%。

2.总负债:截至2021年末,本行负债总额为1,906.67亿元,较上年末减少121.82亿元,降幅6.01%。

3.存款总额:截至2021年末,本行存款总额1,562.29亿元,较上年末增加80.54亿元,增幅5.44%。

4.贷款总额:截至2021年末,本行贷款总额1,400.59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93.69亿元,增幅16.05%。

(三)资产质量及主要监管指标

1.不良贷款额:截至2021年末,本行不良贷款余额20.30亿元,较上年末基本持平。

2.不良贷款率:截至2021年末,本行不良贷款率1.45%,较上年末下降0.23个百分点。

3.拨备覆盖率:截至2021年末,本行拨备覆盖率232.00%,较上年末上升11.85个百分点。

4.资本充足率:截至2021年末,本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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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5.20%、10.65%、10.65%,较年初分别下降1.61、0.54、0.54个百分点。

(四)财务预算执行情况1.营业收入本行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共计45.02亿元,低于预算2.96亿元,预算完成率93.83%。其中:

实现利息净收入39.59亿元,低于预算5.19亿元,预算完成率88.41%。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23亿元,低于预算0.17亿元,预算完成率88.09%。

其他非息收入共计4.20亿元,超出预算2.40亿元,预算完成率233.33%。

2.营业支出

本行2021年营业支出共计27.25亿元,低于预算3.52亿元,为年度预算的88.55%。其中:

业务及管理费支出16.14亿元,较预算少支出0.48亿元,为全年预算的97.12%。

税金及附加支出0.65亿元,基本达预算目标,为全年预算的99.28%。

资产减值损失计提10.46亿元,较预算少计提3.04亿元,为全年预算的7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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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1年部分预算指标执行偏差原因2021年财务预算得到较好执行,部分项目和预算执行偏差超过20%比例的原因如下:

资产减值损失项目,2021年我行不良贷款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资产质量持续好转。我行按照预期损失模型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低于预算数。

本行2021年度财务决算的相关内容可参见《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三、202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2022年主要经营指标预算:存款增幅11.5%,贷款增幅12.8%,净利润增长4.67%以上,各项核心监管指标继续保持达标。

实现2022年度财务预算依赖于各项业务指标的顺利实现以及全面风险管控、资产负债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落实,同时宏观经济环境、监管政策导向、市场状况变化、疫情影响等不确定因素也可能导致预算执行出现偏差。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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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江苏苏亚金诚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21年本公司实现净利润1,515,203,246.44元,加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供分配利润2,792,298,506.42元。按照《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对本公司2021年度利润作如下分配:

1.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51,520,324.64元;

2.按10%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151,520,324.64元;

3.按45%比例提取一般准备681,841,460.90元;

4.目前,本行正处于稳步发展阶段,长期资本补充需求较大,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资本充足率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本行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本行拟以现有股本3,660,957,566.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66,095,756.60元;由于“紫金转债”已进入转股期,公司将以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实际股权数分配。

5.剩余未分配利润1,441,320,639.64元将作为内源性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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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增强本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本行发展战略实施。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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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

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2021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评价,评价报告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2021年度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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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

评价报告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履职,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及《紫金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于2022年3月至4月组织开展了董事会及其成员2021年度履职评价工作,现将履职评价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为推动和落实好董事履职评价工作,公司监事会修订了《紫金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制订了《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2021年度履职评价实施方案》,下发了《关于开展2021年度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工作的通知》,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间点要求、客观、公正地做好履职评价工作。监事会依据以下信息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遵循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情况,执行股东大会决策情况,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董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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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董事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会议材料、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董事履职档案;董事参加公司董事会组织的考察、调研、培训等活动的情况;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访谈、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到的董事履职相关情况;董事在监事会闭会期间审阅材料情况及与各方沟通情况;董事年度信息披露情况;董事在公司战略规划、资本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薪酬管理、数据治理、内部合规管理、反洗钱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履职情况;外审机构的评价意见;其他与董事履职评价相关的信息资料,如董事履职自评表、互评表,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等。

二、对董事会2021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2021年,公司董事会面对反复的新冠疫情、复杂的经济形势,带领全行上下坚持做小做散、服务实体战略方向,坚持高质量发展转型战略要求,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持续加强风险防控,深入推进创新转型,各项经营管理稳步推进,“十四五”发展实现良好开局。

(一)经营发展斩获佳绩。一是经营业绩稳中有进。全行总资产2067亿元,存款、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562亿元、1401亿元,存贷款分别较年初增加80亿元、194亿元,总资产、存款、贷款余额均位居全省农商行前列。二是综合效益稳中有升。营业收入达45.02亿元,增幅0.6%。净利润15.15亿元,增幅5.1%。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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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结构优化成效显著。各项贷款占比67.77%,较年初提升12.32个百分点。大额贷款占比28.33%,较年初下降4.67个百分点。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占比55.46%,较年初提升3.06个百分点。资金营运杠杆倍数1.78,较年初下降0.37。四是风险控制稳步增强。拨备覆盖率232%,较年初提升11.85个百分点。不良贷款余额20.3亿元,较年初下降31.8万元。不良贷款率1.45%,较年初下降0.23个百分点。五是增户扩面初显成效。总信贷客户数达到111.1万户,较年初增加78.6万户。

(二)公司治理不断提升。一是制度规章不断完善。修订了《章程》《董事会对行长授权书》《董事会对其各专门委员会授权书》,进一步明晰了各治理主体的权责权限,构建了较为完善的逐层议事和授权体系,为各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权制衡提供制度保障。二是三会一层运作规范。按时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2021年,共组织召开各类会议28次,其中,召开股东大会(含临时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会议7次,专门委员会会议18次,听取、审议、报备议案及报告共254项,形成决议86件,充分发挥了各治理主体的决策和辅助决策作用,为经营发展提供方向性指引。三是董事换届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要求,稳步推进董事会换届工作。新一届董事具备法律、企业管理、金融、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董事会成员结构不断优化。四是董事履职持续强化。邀请中介机构及业内专家对本行董事进行了专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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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力专题培训、新“证券法”主题培训、“股票交易类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专题培训、反洗钱专题培训等培训学习;部分董事参加省联社举办的董监事培训班的课程学习。同时,组织董事多次参加行内及行外的调研活动,形成专门委员会调研报告5篇,行内调研报告1篇,并提交董事会听取。

(三)战略推进成效显著。一是战略执行持续优化。“十四五”发展战略规划深度落地,“12345”战略框架深入人心,治理层、经营层和基层的战略职责明确划分,专项战略考核与定期战略返检有效融合。根据银保监和省联社等监管要求,按照公司年初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开展高管层战略执行情况考核,重点在普惠金融、风险管控、社会责任等方面加大考核力度,引导高管层对全行经营管理全局进行有效部署。主动邀请上海金融发展实验室曾刚教授及其团队对公司阶段性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返检评价,并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执行路径优化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战略转型成果渐显。镇江、扬州两家异地分行差异化发展模式日趋成熟,异地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普惠金融服务点布设成绩喜人,年内布设数量达152个,超额完成预定目标。客户倍增行动初见成效,信贷客户数达111.1万户,较年初增加78.6万户,增幅241.8%;其中,零售客户数(含电子银行客户)110.9万户,较年初增加78.4万户,增幅241.2%。产品创新精彩纷呈,票据池票据融资质押业务、“金陵惠农小额贷”、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等创新业务和产品纷纷落地。发布全国农商行首份《ESG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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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成为联合国负责任银行。

(四)管理根基有效巩固。一是风险管控力道增强。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围绕全面风险管理提升工程,制定年度风险偏好陈述书,持续完善金融创新业务风险评估体系,开展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和业务连续性应急演练,组织各类别风险按时按频率开展压力测试。开展重点领域风险排查,狠抓信用风险管控,推行大额授信主责任制,强化信用风险前端把控。加强负面清单客户风险监测,将逾期60天以上贷款全部纳入不良贷款,真实反映风险底数,开展不良清降“铁骑行动”。严防内控案防风险,围绕“内控合规建设年”活动要求,强化员工行为管理,建立违规记分销分机制,完善尽职免责管理办法,推进“四走进”工程,召开全行警示教育大会,解读问责制度、反面典型案例。二是基础管理不断提升。案防管理上,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实现自动化运作,“四合一”系统对案防规定事项覆盖率达100%。信贷管理上,办贷“135”要求持续推进,1000万以内贷款1日审批完成率近90%;首贷户开发工作有序进行,自然人贷款中首贷户笔数和金额占新增自然人贷款的比例均突破90%。财务管理上,产品定价系统正式上线,贷款优惠利率审批权限精准下放,财务精细化管理有效提升。队伍管理上,“三定”成果和“六能”机制有效促进人员配置优化,组织成立以来首次全行性干部公开竞聘,带动“德能勤绩廉”用人导向持续彰显。

(五)党建工作夯基固本。一是政治建设更加有力。动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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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党史学习教育,深入推动“五融四强”示范党支部创建,建成总行红领金党建阵地,打造“紫金号角”党建品牌,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深入推进“同心圆”联村共建,党建牵线搭台、金融服务唱戏格局逐渐成形,605家共建对象、“96+15”互派挂职干部、230名党建联络员促进党建带动作用进入新局面。持续开展正风肃纪评议,每季度评议延伸覆盖全行中层以上干部全体,360度环评结果直接运用到干部选拔和淘汰中,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环境不断巩固深化。二是社会责任深刻履行。组建抗疫志愿服务队,制定强化疫情防控“1+10+4+N”措施,走访慰问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单位210家,累计捐赠口罩、手套等各类物资约101万元,荣获中国红十字会“奉献奖章”、江苏人道奖,社会美誉度、品牌影响力有效提升。

监事会认为:2021年,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合规,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高效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核心作用。年度内,未发现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十四五发展战略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跟踪、系统评价进展情况,强化考核督导,确保战略实施到位。二是结合内外部经济金融形势,密切关注各类风险的变化,加强对本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提升风险政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充分发挥对整个银行经营管理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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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约束作用。三是对标监管要求,加强对全行关于银保监会系列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和2021年外部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的关注,将发现问题、实施整改和完善管理有机结合,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推动依法合规经营。四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公司治理运行效率,为经营发展保驾护航。

三、对董事2021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2021年11月,董事会实施换届。公司监事会对第三届董事会全体董事2021年履职情况进行了监督评价,共计13名。

(一)履行忠实义务情况2021年度,全体董事能够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没有发现董事的本、兼职与其在公司的任职存在利益冲突,未发现董事有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接受不正当利益、泄露公司秘密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独立董事能够专业、独立地履行职责。

(二)履行勤勉义务情况2021年,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平均出席率为98%,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在公司工作时间均在18个工作日以上,担任审计和风险管理与管理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独董在公司工作时间均在25个工作日以上。监事会未发现公司董事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勤勉义务行为。

(三)履职专业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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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公司董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董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

(四)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情况

2021年度,公司董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公司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履职合规性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全体董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督公司守法合规经营。

(六)执行董事履职情况

2021年度,公司执行董事能够按照公司治理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股东大会决议,积极贯彻董事会决策部署,坚持做小做散,精准服务实体经济,持续加强风险防控,深入推进创新转型,全面提升我行高质量发展水平。公司执行董事同时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发挥。

(七)非执行董事履职情况

2021年度,公司非执行董事本着对公司和股东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审阅公司发送的各项信息资料,通过开展专题调研、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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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基层分支行和客户、与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交流沟通、向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情况、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多种途径,全面掌握各类议案的信息材料,对各项议案发表了专业性较强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出谨慎的表决。

(八)独立董事履职情况2021年度,公司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股东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影响,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维护存款人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在担任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期间,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形成专业意见。2021年,公司独立董事共对关联交易、聘任外部审计机构等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声明5项,对编制年报、利润分配、聘任高管、关联交易等若干重大事项发表了共23项独立意见。

(九)对董事2021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结果监事会认为:全体董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监事会对2021年度董事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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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

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

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1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评价,评价报告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2021年度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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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

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推动公司战略稳步实施,依据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及《紫金农商银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于2022年3月至4月组织开展了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1年度履职评价工作,现将履职评价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为推动和落实好高管履职评价工作,公司监事会修订了《紫金农商银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制订了《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1年度履职评价实施方案》,下发了《关于开展2021年度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工作的通知》,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间点要求、客观、公正地做好履职评价工作。公司监事会依据以下信息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遵循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情况;高管年度分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高管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日常监督活动,如参会、调研、检查等了解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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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履职情况;监事会在考评过程中通过调阅材料、访谈、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到的高管履职相关情况;高管在我行战略规划执行、资本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薪酬管理、数据治理、内部合规管理及反洗钱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相关履职材料;其他与高管履职评价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高级管理层2021年度工作情况履职评价2021年,高级管理层积极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职责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带领全行上下紧盯年度目标,紧扣工作主线,坚持支农支小支实发展定位,抓实“十大工程”行动,推动改革创新,发展基础持续夯实,经营质效进一步提升,全行转型发展迈出了新的步伐。

(一)紧密围绕董事会战略决策,大力推动改革转型落地实施坚定

按照董事会战略决策和战略要求,高级管理层围绕战略定位,部署、推动全行战略规划落地实施。坚定做小做散业务方向,以涉农、小微等普惠性业务为营销重点,精准服务当地实体经济。推广“紫金微E贷”和“金陵惠农小额贷”等拳头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多层次、方便快捷的综合金融服务,补足南京农村市场同类产品缺位。继续加大普惠金融服务站的布点工作,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在持续优化功能布局的基础上实现紫金品牌下沉,为涉农小微等普惠业务拓展增强渠道支撑。做实“三访三增”,进一步下沉业务重心,将“百行进万企”升级扩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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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与“三访三增”竞赛有机融合,按照“做深五百米、做透一公里”的工作要求,聚焦1.6万“百行进万企”客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客户、60万农户、70万个体工商户、100万市民卡客户,细分客户,精准营销。运用“微e贷”智能贷款平台,提高服务小微客户效率。贷款结构持续优化,大额贷款占比28.33%,较年初下降4.67个百分点,完成银保监局阶段性压降要求;涉农及小微贷款余额777.51亿元,增速22.77%,高于全行贷款平均增速6.82个百分点,达到普惠金融领域贷款、两增两控贷款目标。大零售业务发展持续提速,零售条线客户倍增成效初显;惠农快贷、金陵惠农贷、省农担贷款等涉农产品市占率保持领先,农村市场基本盘不断巩固。

(二)持续改善经营管理,取得良好经营业绩高级管理层积极推动改革转型,各项经营管理稳步推进。一是经营业绩稳中有进。全行总资产2067亿元,存款、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562亿元、1401亿元,存贷款分别较年初增加80亿元、194亿元,总资产、存款、贷款余额均位居全省农商行前列。二是综合效益稳中有升。营业收入达45.02亿元,增幅0.6%。净利润15.15亿元,增幅5.1%。三是结构优化成效显著。各项贷款占比67.77%,较年初提升12.32个百分点。大额贷款占比28.33%,较年初下降4.67个百分点。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占比55.46%,较年初提升3.06个百分点。资金营运杠杆倍数1.78,较年初下降0.37。四是风险控制稳步增强。拨备覆盖率232%,较年初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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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11.85个百分点。不良贷款余额20.3亿元,较年初下降31.8万元。不良贷款率1.45%,较年初下降0.23个百分点。五是增户扩面初显成效。总信贷客户数达到111.1万户,较年初增加78.6万户。

(三)坚持审慎风险理念,提升风险管控水平高级管理层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不断提升风险管控水平。一是主动响应监管要求,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回归信贷主业,全面启动大零售转型,将业务重心聚焦到支农支小普惠金融领域,压降大额贷款占比和金融市场板块投资。快速压降理财存量规模,推动净值化理财转型,将工作重点和资源进一步向信贷主业倾斜。从严管控房地产开发贷款与按揭贷款,坚决防止其他形式贷款不当流入房地产领域。全面摸排政府隐性债务和显性债务总量和占比,主动掌握潜在风险大小和风险程度,妥善制定应对方案。二是深入摸清风险底数,有效加强不良管控。梳理分类不及时、不准确资产名单,深入摸清风险资产底数。建立风险台账,一户一策跟踪攻坚。综合运用清收、核销、重组、洁净转让等方式,做到不良资产能收尽收、能处尽处。优化风控绩效考核指标和权重,提高资产减值准备,持续筑牢业务管理、风险合规、审计监督“三道防线”。三是全面筑牢案防防线,巩固发展合规根基。制定《合规银行建设2021-2023年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将合规案防履职纳入高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全行全员签署《案防合规责任状》,设置专职合规管理员,开发内外违规病例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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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全员案防合规家访,制定问题清单,全面推动深度整改,深入开展追责问责,持续夯实合规根基。

监事会认为:2021年,高级管理层成员能够按照董事会各项决议,积极推动战略规划和战略转型有效落地;坚持审慎经营,严控风险,强化内控;不断夯实经营管理基础,完善各项体制机制,推进公司稳健运行、健康发展。年度内,未发现高级管层在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等方面存在问题,未发现高级管理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建议:一是严格落实监管要求,提升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水平。二是加强战略执行力,全面推动改革转型关键举措落地实施并取得成效。三是优化资产负债管理,加强资本对业务发展和结构优化的引导。

三、对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2021年度监事会对高管成员评价对象分别为:行长1名,副行长6名,董事会秘书1名。

(一)履行忠实义务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全体高管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监管要求,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公司监事会监督。全体高管能依照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分工,正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所赋予的权利,依法合规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尽职尽责,勤勉工作,不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存在兼任与高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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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体高管能如实向公司报告本人重大信息及关联关系情况,未发生有损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等其他情况,对涉及自身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回避,未发现泄漏公司秘密行为。担任公司党委成员的高管人员,严格落实党组织决定,促进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发挥。

(二)履行勤勉义务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全体高管能够勤勉地开展工作,有效组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认真抓好分管业务和相关事务,并按照要求,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报送各类信息,做好工作沟通,较好地发挥了各自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公司全体高管能深入分支机构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协调各项工作,帮助解决公司全体高管能深入分支机构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协调各项工作,帮助解决经营管理、业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视加强与联系分支行的交流沟通,经常了解掌握联系分支行的业务发展情况,组织协调好联系分支行与地方党政部门的关系,督促联系分支行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履职专业性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全体高管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行长室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行长室有效落实。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中,全体高管具备处理复杂问题的知识、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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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经验,对提交行办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核判断,体现出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职业素质。

(四)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情况2021年度,公司全体高管能够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公司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未发现高管人员存在利用职务和权力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公司、股东、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五)履职合规性情况2021年度,公司全体高管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公司守法合规经营。

(六)行长履行职责情况2021年度,行长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委、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围绕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任务,持续加强行长室自身建设,持续完善行长室及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团结带领行长室成员不忘支农支小初心,担负乡村振兴使命,较好地完成了董事会制定的目标任务,公司的经营实力、风控能力、竞争动力和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

(七)副行长履行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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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副行长均能在公司行长的带领下,围绕行长室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实施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加快业务转型、化解风险隐患、促进管理提升,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八)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情况

2021年度,董事会秘书能认真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协助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加强与监管部门、券商、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及各界媒体的沟通交流,认真做好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权管理等工作。

(九)对高级管理成员2021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结果

2021年度,公司全体高级管理成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审慎行使管理职权,坚持稳健经营,严守风险底线,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自律,较好地完成了董事会下达的各项年度任务,有力推动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未发现公司高级管理成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2021年度高级管理层全体成员履职监督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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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

公司监事会对监事2021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评价,评价报告已经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2021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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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监事履职,促进监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及《紫金农商银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于2022年3月至4月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监事履职评价工作,现将履职评价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为推动和落实好监事履职评价工作,公司监事会修订了《紫金农商银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制订了《监事会对监事2021年度履职评价实施方案》,下发了《关于开展2021年度监事履职评价工作的通知》,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间点要求、客观、公正地做好履职评价工作。公司监事会依据以下信息对监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监事出席监事会及专委会会议情况;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监事在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以及闭会期间对会议审议事项和公司经营管理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公司监事会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访谈、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到的监事履职相关情况;监事年度信息披露情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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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在公司风险管理特别是合规案防管理、反洗钱管理等方面的履职情况;外审机构的评价意见;其他与监事履职评价相关的信息资料,如监事履职档案,监事履职自评表、互评表,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职工监事述职报告等。

二、对监事会2021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2021年,公司监事会根据监管要求和有关规定,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紧密结合全行工作部署,在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质效和深化监督价值挖掘等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通过一年的努力创新和实践,公司监事会治理机制进一步健全,监督效能进一步提升,服务价值进一步显现,为全行经营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有效维护了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

(一)独立规范运作,有序组织和参加各项会议。一是定期召开监事会各类会议,审议相关议案。2021年,监事会共组织召开各类会议12次。其中,监事会会议5次,监督委员会会议4次,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会议3次,审议议案共计60项,主要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履职评价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会计政策变更等。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议事程序规范,重点突出,注重效率。二是列席相关会议,获取监督信息。2021年,监事会成员出席了年内历次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监事会工作报告、履职评价报告等4项报告。派员列席了5次董事会现场会议,听取了各类经营管理报告并认真发表意见,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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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加强对议事决策过程的监督。此外,监事会派员列席了行长办公会和全行重要的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全面了解经营管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财务、内控和风险管理职责的情况,积极提出客观、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二)深入开展调研,提升监事会工作价值贡献度。一是对公司零售业务转型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听取浦口支行零售业务发展前景、乡村振兴服务方案、供应链金融、票据业务、金融服务站职能、整村授信推进等情况,以及运用金融科技推进零售业务发展的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公司加快零售业务转型,促进零售业务快速增长。二是对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改革情况进行调研。针对机构拆分与机关人员精简改革,监事会先后走访浦口支行、雨花台支行、总行营业部、六合支行,通过与行长室、部门经理、二级支行代表面对面交流的方式,深入了解分支行在机构拆分和人员精简后的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困难,共发现问题30余个,涉及制度及流程、数据及系统支撑、员工管理、机构拆分等4个类别,提出改进建议20余条。三是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调研。监事会持续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听取了人力资源部相关工作汇报,分析了相关台账;在此基础上,调研了5家分支行员工储备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围绕监督重点,充分履行监督职能。一是持续加强履职监督。通过列席会议、审阅报告、听取汇报、开展专项检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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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调研等方式,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日常履职情况;完善履职评价实施细则和履职评价评分表丰富评价维度;开展对董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的2020年度履职评价工作;首次对董事、监事2021年上半年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二是持续加强战略监督。积极参与十四五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过程,就新战略规划的制定,多次听取专题汇报,提出意见建议,并跟踪督办落实。收集研阅战略执行情况的专项报告,研究分析经营指标及监管指标完成情况,结合经营环境的变化趋势,对2020年度战略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三是持续加强财务监督。监事会以财务定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为重点,先后召开3次会议,审议了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出具审核意见;审议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议案,及时关注会计政策变更、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情况。此外,针对不良资产核销情况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四是持续加强内控监督。定期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阅合规报告、反洗钱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内控体系的架构建立和执行情况、岗位责任落地情况、案防工作开展情况的评价工作;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和各类检查情况通报。五是持续加强风险监督。定期审阅风险管理报告、资产质量及风险管理情况报告,审阅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风险偏好与风险限额执行情况报告、流动性风险管理分析报告、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情况报告;组织开展全面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对面临的主要风险点进行分析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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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加强风险防控建议;开展资产风险分类专项检查评估,了解信贷资产质量情况并提出建议。全年,共发出各类监督检查意见书16份,提出合理化建议38条。

(四)创新履职手段,着力提升监督效能。一是首次组织召开监事会务虚会,总结交流2021年监事会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研判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结合监事会工作指引,就如何更好的履职尽责,做好2022年监事会工作进行沟通交流。务虚会进一步明确了监事会的工作职责,并明确了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重点。二是首次扩大监事会监督联席会议参会人员范围。就监事会关注的资产风险分类情况、不良资产处置情况、审计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等内容,听取相关部门专题汇报,主动邀请董秘、风险总监,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财务部门、合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就监督事项进行沟通与交流,拓宽了监事会获取信息渠道,增强了监督的有效性。三是监事会季度例会会议议程创新。综合借鉴同业好的经验和做法,对监事会会议议程进行优化,在原有审议和审阅两项议程基础上,新增学习事项和调研(培训)事项等2项议程,议题内容更加丰富,监督重点更加明确。如在二季度例会上组织监事学习了《2021年农村中小银行监管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在三季度例会上通报了监事会基层调研情况和监事会考察学习情况,进一步促进监事履职能力提升。

(五)重视自身建设,持续提升履职能力。一是顺利完成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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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换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圆满地完成了监事会换届工作。新一届监事会成员均为金融、会计、法律行业专家,新当选的职工监事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和金融管理经验。二是不断完善监事会制度体系。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实际,修订《监事会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工作细则》和《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了专委会主任委员、委员工作职责,以及专委会工作小组成员,为规范高效开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专委会议事和监督职能提供制度规范。三是强化监事履职能力提升。邀请中介机构及业内专家对公司监事进行了专业履职能力专题培训、新“证券法”主题培训、“股票交易类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专题培训、反洗钱专题培训等培训学习;组织监事参加中国银行业协会和省联社举办的培训。同时,组织监事赴江南农商行考察交流,学习借鉴同业监事会监督先进经验和做法。

三、对监事2021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2021年11月,监事会实施换届。监事会对2021年内任职监事开展了履职监督评价,共计9名。

(一)履职忠实义务情况2021年,公司全体监事能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公司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公司全体监事能如实向公司报告本人重大信息及关联关系情况,未发生有损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等其他情况,未发现监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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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情形。

(二)勤勉尽职情况2021年,公司监事出席监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出席率为100%,亲自出席率为98%;部分因公务等原因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监事,均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在公司工作时间均15个工作日以上。

(三)履职专业性情况2021年度,公司监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监事会科学决策。

(四)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情况2021年度,公司监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公司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未发现监事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五)履职合规性情况公司全体监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督公司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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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监事履职情况股东监事能够从公司长远利益以及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工作,关注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和财务状况,对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进行监督,对高级管理层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关注公司重大管理交易情况,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维护股东权益。

(七)外部监事履职情况外部监事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情况,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维护存款人、中小股东及公司的整体利益,并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同时,外部监事在会议审议和检查活动中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多项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认可。其中,外部监事许莉就战略规划、年报编制等方面提出有效建议;外部监事周昕明就履职评价、合规管理等方面提出有效建议;外部监事闫海峰就经营管理、金融科技助推零售转型等方面提出有效建议。

(八)职工监事履职情况职工监事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出发点,重点关注与职工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通过列席董事会和经营层会议,了解与职工利益相关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及时反馈职工需求,切实维护职工利益,并按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

(九)对监事2021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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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认为:2021年,各位监事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客观地行使监督职能,勤勉、诚信地履行监事义务,对完善公司治理,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监事会对2021年度监事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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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各位股东:

公司《2021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2021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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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董事履职情况,现拟定2021年度董事薪酬如下:

姓名职务任职期限2021年度薪酬(税前)
余新平独立董事2016.5-换届止18
张洪发独立董事2017.12-换届止18
孙隽非执行董事2017.12-换届止
张丁非执行董事2017.12-换届止
薛炳海非执行董事2020.4-换届止
侯军非执行董事2017.12-换届止9.8
离任董事
汤宇原董事长、执行董事2017.12-2021.11
张小军执行董事2017.12-2021.11
王留平执行董事2017.12-2021.11
孔小祥执行董事2020.4-2021.11
王怀明独立董事2014.8-2021.1116.19
蒋志芬独立董事2015.5-2021.1116.3
曹晓红独立董事2020.4-2021.1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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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执行董事以本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领取所在岗位薪酬,作为执行董事身份不领取薪酬。

2.根据本行《董事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标准及薪酬发放规定,独立董事薪酬标准:基本薪酬18万元人民币/人/年(税前),非执行董事10万元人民币/人/年(税前)。董事2021年度薪酬根据董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以及参加会议、调研、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等情况确定。

3.非执行董事孙隽、张丁、薛炳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在本行领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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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各位股东:

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方案》已经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2021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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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监事履职情况,现拟定2021年度监事薪酬如下:

姓名职务任职期限2021年度薪酬(税前)
陈亚监事长、股东监事2021.11-换届止
周昕明外部监事2017.12-换届止18
闫海峰外部监事2019.4-换届止18
严华麟外部监事2021.11-换届止1.5
沈乡城股东监事2020.4-换届止
刘大林股东监事2021.11-换届止0.83
刘瑾股东监事2014.8-换届止10
李玉宁职工监事2017.12-换届止
黄爱军职工监事2021.11-换届止
离任监事
周石华原监事长、职工监事2017.12-2021.11
武自强职工监事2017.12-2021.11
许莉外部监事2014.8-2021.1116.5
李明员股东监事2017.12-2021.1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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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截至2021年末,本行在任监事9名,当年离任监事4名。

2.职工监事以职工身份领取所在岗位薪酬,作为职工监事身份不领取薪酬。

2.根据本行《监事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标准及薪酬发放规定,外部监事薪酬标准:基本薪酬18万元人民币/人/年(税前),股东监事10万元人民币/人/年(税前)。监事2021年度薪酬根据监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以及参加会议、调研、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等情况确定。

3.股东监事沈乡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在本行领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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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2021年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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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本行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紫金农商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外部规定,及时收集并主动核查关联方信息,严格执行关联交易事项审批流程,加强关联交易日常监控,确保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持续有效运行。现将本行2021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会议4次,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2021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2021年一季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2021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工作报告》《2021年三季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关于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关于2021年二季度末关联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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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议案》《关于2021年三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具体如下:

会议议题
第三届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2020年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听取并审议关于2021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听取并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听取并审议2021年一季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听取并审议关于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听取并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听取并审议关于与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关于与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听取并审议2021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听取并审议关于2021年二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2021年三季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听取并审议关于2021年三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
听取并审议关于与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报告期内,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董事会共召开会议4次,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2021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会议议题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2020年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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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并审议关于2021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听取并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听取2021年一季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听取并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听取并审议关于与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关于与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听取关于2021年二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
听取2021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关于与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听取关于2021年三季度末关联方名单认定的议案
听取2021年三季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股东大会共召开会议2次,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2021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会议议题
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0年度关联交易工作报告
审议关于2021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关联交易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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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方认定情况本行遵照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法规,进一步加强关联方名单管理主动性与前瞻性,及时梳理、动态更新,定期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认定。通过关联方信息的及时梳理认定,进一步保证了关联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截至2021年四季度末,本行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关联方共2449户(人),其中关联法人或组织589户,关联自然人1860人。四季度新增关联法人或组织27户,移出关联法人或组织31户,新增关联自然人101人,移出关联自然人129人。。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共357户(人),其中关联法人或组织161户,关联自然人196人。四季度新增关联法人或组织22户,移出关联法人或组织3户,新增关联自然人43人。

(二)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关联交易定价及收费等均根据一般商业原则,按照市场化的方式确定,以不优于对一般客户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且均已履行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本行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本行亦不会因该等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77-

(三)关联交易披露情况报告期,本行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与披露义务。本行关联交易由经营管理层、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根据授权分别对权限内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批。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本行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本行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事项。2021年4月,本行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进行了预计,详见本行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2021年7月、8月、10月,本行对部分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公告,详见本行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三、关联交易发生情况本行关联交易包括授信类交易、提供服务及资产转移类交易。截至2021年12月末,重大关联交易余额23.46亿元,其中四季度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余额10.40亿元(详见附件1);一般关联交易余额11.78亿元,其中四季度发生一般关联交易余额1.65亿元(详见附件2)。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1.基本情况截至2021年四季度末,全部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授信净额为263673.52万元,其中关联法人授信净额为252744.86万元,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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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自然人授信净额为10928.56万元。具体情况见表1。

表1:关联交易余额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集团名称关联方名称业务种类余额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授信净额占资本净额比例贷款五级分类
国信集团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经济协作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2000.000.13%2000.000.09%正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投融资、贸易融资、转贴现业务等37876.112.37%37876.111.70%-
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22500.001.41%0.000.00%-
苏豪集团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420.000.03%336.000.02%-
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1000.000.06%1000.000.04%正常
江苏康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2000.000.13%2000.000.09%正常
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3439.280.21%2751.420.12%-
江苏苏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6508.000.41%6508.000.29%正常
江苏天泓江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2000.000.13%2000.000.09%正常
江苏天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2000.000.13%2000.000.09%正常
江苏天泓紫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700.000.04%700.000.03%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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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爱涛置地有限公司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603.490.04%0.000.00%-
南京汇弘集团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2500.000.16%2500.000.11%正常
南京聚乡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700.000.04%700.000.03%正常
南京永弘制衣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360.000.02%360.000.02%正常
紫金投资集团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4900.000.31%4900.000.22%正常
南京通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1665.000.10%1665.000.07%正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投融资、贸易融资、转贴现业务等60718.033.80%60718.032.73%-
南京紫金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贷款4289.800.27%4289.800.19%正常
国众农业集团南京国润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4300.000.27%4300.000.19%正常
南京国众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4900.000.31%4900.000.22%正常
南京江宁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20000.001.25%20000.000.90%正常
南京江宁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4950.000.31%4950.000.22%正常
中砼集团江苏中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流动资金1591.130.10%1200.000.05%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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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等
江苏昆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900.000.06%900.000.04%正常
江苏旭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36.920.00%0.000.00%-
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贷款65500.004.09%65500.002.94%正常
江苏欣元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300.000.02%300.000.01%正常
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流动资金贷款等9600.000.60%9000.000.40%正常
南京金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1900.000.12%1900.000.09%正常
南京隆太成物资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140.000.01%140.000.01%正常
南京市浦口区金泓旗家庭农场流动资金贷款200.000.01%200.000.01%正常
南京市栖霞区李明建材销售中心流动资金贷款400.000.03%400.000.02%正常
南京志成达工贸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1000.000.06%1000.000.04%正常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投资5000.000.31%5000.000.22%-
江苏佳品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750.500.05%750.500.03%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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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关联方贷款、透支10928.650.68%10928.650.49%-
全部关联方-288576.9118.04%263673.5211.84%-

注:本行2021年12月末资本净额为人民币2227530.01万元。

截至2021年四季度末,上表中关联法人流动资金贷款均为正常,本行与主要股东关联方发生的同业业务均符合监管部门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

2.监管规定执行情况

本行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关联方授信净额共256661.61万元,占本行资本净额的11.52%,其中最大单一关联方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信净额65500万元,占资本净额的2.94%,最大单一关联集团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授信净额71572.83万元,占资本净额3.21%。本行单一客户关联度、集团客户关联度、全部关联度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其他资产转移及服务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行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服务类交易。本行2021年度共支付给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产品管理费用等共64.97万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004%。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发生时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本行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紫金财产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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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存在其他类关联交易(紫金保险为客户出具保单,本行凭保单放款,紫金保险承担全额保险责任)。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共偿付给本行904.72万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06%。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发生时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本行与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服务类关联交易,包括金融城地面车位管理服务、金融城停车场管理服务、总行办公大楼物业服务等。2021年度本行共支付给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各类费用1188.79万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07%。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发生时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本行与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主要为在金融市场业务中开展票据买卖,2021年前三季度共发生60611万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79%。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发生时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本行与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服务类关联交易,主要为本行支付给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计划通道费,2021年度本行共支付给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804.86万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05%。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发生时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三)关联交易收益与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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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本行关联交易收益与损失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关联法人或组织关联自然人合计
发放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5927.01506.496433.50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3.161.935.09
债权投资利息收入0.00
其他债权投资利息收入1.131.13
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收入0.690.69
合计5931.99508.436440.41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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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三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监管制度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现将本行2022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会议审议通过。

一、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和类别

集团关联方名称2021年度预计额度及业务开展情况关联交易类型2022年度拟申请预计额度(万元)2022年拟开展的业务
国信集团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2亿元,2021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1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债券投资等业务。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5亿元,提供服务或资产转移类300亿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3.79授信类14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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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提供服务或资产转移类1000000主要用于办理线上票据转贴现买断、卖断业务等。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亿元,提供服务或资产转移类1000万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为0,2021年累计发生提供服务类业务64.97万元。授信类2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提供服务或资产转移类500主要用于金融产品管理费用等。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2亿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为0。授信类2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经济协作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5000万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2000万元。授信类2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2亿元,2021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2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亿元;2021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3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债券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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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亿元;2021年授信净额为0。授信类80000主要用于扣除保证金、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等无风险敞口的低风险业务。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关联交易1亿元。2021年累计发生其他类关联交易904.72万元。其他类15000本行拟与紫金财险开展业务合作,由其为本行贷款客户出具保单,本行凭保单放款,紫金财险承担全额保险责任。
江苏省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1年未申请预计额度;2021年未发生业务。其他类2000主要用于为客户提供担保等业务。
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未申请预计额度;2021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10000主要用于债券投资。
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未申请预计额度;2021年未发生业务。提供服务或资产转移类250000主要用于代销理财。
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未申请预计额度;2021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5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授信类额度合计382000
紫金投资集团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未申请预计额度;2021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10000主要用于债券投资。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1亿元,提供服务或资产转移类300亿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6.07亿元,2021年累计发生资产授信类11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提供服务或资产1000000主要用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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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类业务60611万元。转移类线上票据转贴现买断、卖断业务等。
南京紫金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亿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4289.8万元。授信类3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4亿元;2021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4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21年未申请预计额度;2021年末授信净额4900万元。授信类49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南京通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2亿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1665万元。授信类1665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0亿元;2021年累计发生提供服务类业务804.86万元。授信类10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提供服务或资产转移类500主要用于金融产品管理费用等。
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及资产转移类预计额度3000万元。2021年累计支付服务费用1188.79万元。提供服务或资产转移类1500主要用于物业管理、车位管理、取暖制冷等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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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未申请预计额度;2021年未发生业务。提供服务或资产转移类300000主要用于代销理财。
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未申请预计额度;2021年未发生业务。提供服务或资产转移类5000主要用于不良资产转让等。
授信类额度合计296565
苏豪集团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2亿元。2021年发生业务。授信类1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债券投资等业务。
江苏苏豪纺织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未申请预计额度;2021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4950万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336万元。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江苏康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2000万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2000万元。授信类3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江苏天泓江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2000万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2000万元。授信类3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江苏天泓紫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2000万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700万元。授信类3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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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2000万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2000万元。授信类3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南京爱涛置地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5000万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为0。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000万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2751.42万元。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000万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1000万元。授信类1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江苏苏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2亿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6508万元。授信类13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亿元;2021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3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江苏弘业环保科技授信类预计额度2000万元;授信类3000主要用于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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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有限公司2021年未发生业务。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未申请预计额度;2021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贴现、贸易融资等业务。
授信类额度合计94000
东南国资集团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6.65亿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6.55亿元。授信类11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公司债券等业务。
南京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2亿元;2021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2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南京东南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未申请预计额度;2021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10000主要用于债券投资
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未申请预计额度;2021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5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等。
授信类额度合计190000
飞元实业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5000万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为0。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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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江苏欣元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400万元;2021年末末授信净额300万元。授信类4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授信类额度合计5400
汇弘集团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500万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2500万元。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贴现、贸易融资等业务。
南京永弘制衣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60万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360万元。授信类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贴现、贸易融资等业务。
南京聚乡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700万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700万元。授信类7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授信类额度合计6200
国众农业集团南京江宁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2亿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2亿元。授信类30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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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等业务。
南京国众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5000万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4900万元。授信类49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南京国润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4300万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4300万元。授信类43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南京国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未申请预计额度;2021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南京宇成林副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021年未申请预计额度;2021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3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南京国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未申请预计额度;2021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授信类额度合计52200
中砼集团江苏中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未申请预计额度;2021年末授信净额1200万元。授信类55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江苏昆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未申请预计额度;2021年末授信净额900万元。授信类9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授信类额度合计6400
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未申请预计额度;2021年末授信净额9000万。授信类96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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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南京金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1亿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1900万元。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7亿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5000万元。授信类5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亿元;2021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3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提供服务或资产转移类100000主要用于办理线上票据转贴现买断、卖断业务等。
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3亿元;2021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30000主要用于同业投、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
提供服务或资产转移类100000主要用于办理线上票据转贴现买断、卖断业务等。
南京隆太成物资有限公司2021年未申请预计额度;2021年末授信净额140万元。授信类14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江苏旭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未申请预计额度;2021年未发生业务。授信类2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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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保函、贴现、贸易融资等业务。
南京志成达工贸有限公司2021年未申请预计额度;2021年末授信净额1000万元。授信类100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南京江宁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授信类预计额度5000万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4950万元。授信类4950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
自然人2021年度申请授信类预计额度3亿元。2021年末授信净额1.09亿元。授信类30000主要用于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
授信类额度总计1150455

备注:1.以上预计额度不构成本行对客户的授信承诺。预计额度内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时,将按照本行的授权制度落实业务风险审批,实际交易方案以本行有权审批机构出具的书面批复为准。

2.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授信额度仅用于其可提供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等无风险敞口的低风险业务,可扣除后计算授信余额。3.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最大单一关联方江苏银行授信余额预计额度为14亿元<2021年12月末资本净额的10%即22.27亿元)。4.对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实际授信时,授信余额总数均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最大集团及其关联方国信集团及其关联方授信余额预计额度为30.2亿元<2021年12月末资本净额的15%即33.41亿元)。5.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本行对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关联方授信余额总数控制在资本净额的50%以内(所有关联方授信余额预计额度为107.05亿元<2021年12月末资本净额的50%即111.37亿元)。6.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可以滚动发生,任一时点的余额不超过上述预计额度。

二、关联方介绍与关联关系本行关联方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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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监管制度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范围,由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认定。

(一)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系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本行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2022年授信类预计额度为332000万元,提供服务或资产转移类预计额度为1250500万元,其他类预计额度17000万元。

1.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22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谢正义,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经营范围:国有资本投资、管理、经营、转让,企业托管、资产重组、管理咨询、房屋租赁以及经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20403100.68万元,净资产10645614.9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715648.43万元,净利润450487.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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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关系本行主要股东。

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22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夏平,注册资本115444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中华路26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承销短期融资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客理财、代理销售基金、代理销售贵金属、代理收付和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售汇、代理远期结售汇;国际结算;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同业外汇拆借;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网上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258261090.10万元,净资产19391581.5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679351.90万元,净利润1611535.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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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关系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3.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5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注册资本876033.661182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长江路2号22-26层,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末,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2807425.74万元,净资产2230712.64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56268.30万元,净利润194413.77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4.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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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方基本情况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司成立于1992年10月1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郭灏舟,注册资本27418.4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C座,经营范围:Ⅱ类、Ⅲ类医疗器械销售(按医疗器械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和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工程设备销售、安装,仓储,室内外装饰设计施工、咨询服务,招投标代理业务,建筑工程安装,黄金制品、通信设备和通讯器材的销售。各类工具的包装、组装、加工及设计。煤炭批发与零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代理报关,货物的搬运、装卸、仓储,包装服务;物流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末,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总资产251645.40万元,净资产26921.6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70063.37万元,净利润4830.29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5.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经济协作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经济协作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4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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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玉道,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E座,经营范围:为开展省际间技术、人才、企业管理协作提供服务;电器机械及器材、普通机械、金属材料、木材、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纺织品、石油制品、润滑油(脂)、变压器油、农副产品、水产品、汽车、摩托车销售,计算机网络工程、互联网接入技术、宽带信息网络、计算机、通信系统工程的技术开发、转让,技术服务,投资咨询,涂料涂装施工,弱电工程施工,承办省政府委托的经济技术协作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6月末,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经济协作有限公司总资产36905.17万元,净资产14030.0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7843.48万元,净利润450.89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4月9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张伟,注册资本90766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经营范围: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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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业务,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业务(限承销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证券投资咨询,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82699888.99万元,净资产14283291.7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690687.84万元,净利润1124673.31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7.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2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常青,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中山东路291号103室,经营范围:

铁路、城际轨道等交通工程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铁路、城际轨道交通的客、货运项目、仓储物流项目以及沿线土地等综合资源开发,铁路、城际轨道列车及相关站区的商贸服务,交通、电力等相关产业投资,国内外贸易、广告宣传、酒店餐饮等现代服务业的投资与管理,铁路建设发展基金的管理等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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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28452248.78万元,净资产17944715.3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02991.25万元,净利润493042.06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8.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3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陆松圣,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置地广场21、22、28楼,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末,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5865598.15万元,净资产807267.34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78667.81万元,净利润118622.97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江苏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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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9.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8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李明耀,注册资本25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1640507.65万元,净资产857039.6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610496.02万元,净利润9599.49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0.江苏省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省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顺福,注册资本74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长江路88号20楼,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投资与资产管理,财务顾问,企业信息咨询,资产评估,商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设备租赁,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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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末,江苏省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资产132618万元,净资产8449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2326万元,净利润2064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1.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7年6月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章朝阳,注册资本208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江北东路386号,经营范围:食盐、原盐及各类盐类产品的加工、包装、销售。实业投资,化工产品、机械、电力、种植、养殖产品的开发、制造、加工、销售,日用百货、洗涤用品、化妆品、粮油、食品、调味品、厨房用品、保健用品、工艺品、灯、纸制品、文化办公用品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建筑勘探设计,国内外贸易,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交通运输、广告经营业务(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3月末,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1120034.27万元,净资产630265.2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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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96.47万元,净利润6108.64万元。

(2)关联关系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2.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高增银,注册资本200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8号综合体B5幢15层,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银行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1年11月末,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250400万元,净资产23480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62900万元,净利润34400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3.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1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贵祥,注册资本543363.29万元,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7号,经营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研发、服务、转让;电子产品研发、制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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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及相关服务;电子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相关服务;房地产投资;物业管理;实业投资及资产经营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10741315万元,净资产131420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6986532万元,净利润53303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二)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本行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2022年授信类预计额度为296565万元,提供服务或资产转移类预计额度为1307000万元。

1.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17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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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方毅,注册资本500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7号金融城一期10号楼27F,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10992820.19万元,净资产5114734.2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35009.50万元,净利润271452.92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

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2月6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胡升荣,注册资本1000701.6973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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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9月末,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170931710.90万元,净资产11901203.6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030156.60万元,净利润1243259.20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3.南京紫金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紫金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法定代表人张亚波,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9号9号楼,经营范围: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借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南京紫金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271368万元,净资产4474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3732万元,净利润4496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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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11月23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李剑锋,注册资本368636.1034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南京证券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总资产5224100.26万元,净资产1666928.84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10974.71万元,净利润88775.02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5.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3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盛,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B幢101室,经营范围: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创业投资、提供融资性担保、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代理以及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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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6月末,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资产121459万元,净资产3120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049万元,净利润907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6.南京通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通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0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法定代表人吴国富,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4901-01、02室,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相关的咨询和担保;兼营与融资租赁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涉及许可证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末,南京通汇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资产463795.65万元,净资产63777.7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1076.66万元,净利润2046.74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7.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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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方基本情况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25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法定代表人陈峥,注册资本2453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紫峰大厦30层,经营范围:1.资金信托;2.动产信托;3;不动产信托;4.有价证券信托;5.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业务;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11.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12.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13.从事同业拆借;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外资比例低于25%)(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末,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522225.06万元,净资产451033.48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16517.30万元,净利润58010.16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8.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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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注册资本561.224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48号(金融城)4号楼5楼,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及物业服务的信息咨询与顾问服务、会务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保洁服务;初级农产品(不含活禽)、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日用百货、服装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演出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末,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3996.64万元,净资产1298.28万元,实现营业收入8901.51万元,净利润560.15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9.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师波,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02栋13-14层,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银行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1年9月末,南银理财公司总资产262499万元,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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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24110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64827万元,净利润37874万元。

(2)关联关系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10.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海,注册资本11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58号-28,1701-1710室,经营范围:对外投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组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收购、管理、处置;科技孵化器投资及运营;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

截至2020年12月末,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资产546548.84万元,净资产239184.9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5047.26万元,净利润8245.22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三)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本行董事薛炳海系该公司提名委派的股东董事。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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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2022年授信类预计额度为94000万元。

1.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2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周勇,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软件大道48号,经营范围:金融、实业投资,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国贸贸易;房屋租赁;茧丝绸、纺织服装的生产、研发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3116050.65万元,净资产1278262.18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428422.51万元,净利润46969.64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2.江苏苏豪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苏豪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1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栋,注册资本127277.740771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48号,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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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面料、服装、纺织机械及器材、工艺品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批发(按许可证所列的项目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豆及薯类销售;棉、麻销售;林业产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批发;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肥料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服装服饰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母婴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日用家电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江苏苏豪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合并口径总资产172900万元,净资产15010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63700万元,净利润5671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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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范斌文,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482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国内贸易代理;面料纺织加工;服装制造;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针纺织产品及原料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纺织专用设备制造;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制品除外);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肥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江苏苏豪泓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总资产15189万元,净资产558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6926万元,净利润-60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4.江苏康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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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康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25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丽莎,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267号,经营范围:进口、国产别克品牌汽车销售,汽车租赁、保养及技术咨询服务,旧机动车经纪与旧机动车销售、咨询,汽车配件、工矿车辆、公路运输设备、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除外)、金属材料(贵金属除外)、建筑装饰材料、普通机械、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销售。贷款代理,汽车销售业务的延伸服务(代办上牌、年检、交车,汽车检测)。房屋、场地租赁,仓储服务,物业管理。机动车维修(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末,江苏康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22003万元,净资产754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5105万元,净利润362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5.江苏天泓江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天泓江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17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希芹,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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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浦口区泰山街道沿山东路9-6号,经营范围:二类汽车维修(小型车辆),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汽车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进口、国产别克品牌汽车销售,汽车租赁、技术咨询服务,旧机动车经纪与旧机动车销售、咨询,公路运输设备及工矿车辆、汽车零配件、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普通机械、农用机械及配件、五金、交电、纺织原料、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百货的销售。贷款代理,汽车销售业务的延伸服务(代办上牌、年检、交车,汽车检测)。房屋、场地租赁,仓储服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末,江苏天泓江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20381万元,净资产480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1600万元,净利润158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6.江苏天泓紫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天泓紫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郑毅,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栖霞区仙隐北路28号,经营范围:二类汽车维修(小型车辆),进口、国产别克品牌汽车销售。进口、国产别克品牌汽车租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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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服务,旧机动车经纪与旧机动车销售、咨询,公路运输设备及工矿车辆、汽车零配件、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普通机械、农用机械及配件、五金、交电、纺织原料、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百货的销售。贷款代理,汽车销售业务的延伸服务(代办上牌、年检、交车,汽车检测),房屋、场地租赁,仓储服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末,江苏天泓紫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14222万元,净资产552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4736万元,净利润656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7.江苏天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天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27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郭鸣智,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红山路175号红森公寓9-12幢门面房,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维修、租赁、保养及技术咨询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销售,旧机动车经纪与旧机动车销售、咨询,贷款代理,汽车销售业务的延伸服务(代办上牌、年检、交车服务,车辆检测),公路运输设备及工矿车辆、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金属材料(贵金属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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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普通机械、农用机械及配件、五金、交电、纺织原料(皮棉除外)、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金银制品除外)、百货的销售;不动产租赁;保险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房屋、场地租赁,仓储服务,物业管理,人才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末,江苏天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16576万元,净资产8584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7688万元,净利润-764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8.南京爱涛置地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爱涛置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7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杜翔,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龙山路北,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商品信息咨询;百货、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销售;室内外装饰、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货物搬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南京爱涛置地公司总资产36862万元,净资产25644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8476万元,净利润31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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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关系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9.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1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德海,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中华路50号,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及国内贸易。矿产品、煤炭、焦炭、金属材料、包装材料、木材销售。服装及面料、针纺织品、化肥、化工装备、纺织机械和器材、工艺品的生产和销售。农药、化工产品、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按许可证所列的项目经营)。化工技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6月末,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总资产165104.22万元,净资产123324.5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74574.23万元,净利润1335.88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0.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5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宏斌,注册资本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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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陈墟工业园,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工艺美术品、针纺织品、五金、化工产品、机电产品、木材、农副产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普通机械、矿产品的销售、代购代销;渔具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钓鱼俱乐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资产15220.33万元,净资产-359.2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552.86万元,净利润-1825.62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1.江苏苏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苏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3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法定代表人黄晓卫,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391号1幢(江宁科学园),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经营医疗器械II类、III类(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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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11月末,江苏苏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资产53444.00万元,净资产27539.4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976.22万元,净利润1927.74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2.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9月5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徐雨祥,注册资本98378.28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软件大道48号,经营范围:煤炭经营(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进出口丝、绸、服装、复制品,羊毛进口。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石油制品的销售、有色金属、钢材、废钢、建筑材料、化工原料、木材、化肥、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危险化学品批发(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1月末,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53443.9995万元,净资27539.418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976.2192万元,净利润1927.73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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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关系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3.江苏弘业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江苏弘业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琳,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经营范围:

空气净化、水处理等环保等系列产品研发、销售、租赁,技术研发、推广和科技交流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的销售、租赁,国内外建设工程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末,江苏弘业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总资产3730.0168万元,净资产1957.786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865.2365万元,净利润-1230.0477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14.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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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方基本情况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马宏伟,注册资本24676.7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中华路50号,经营范围: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煤炭批发经营,危险化学品批发(按许可证所列经营范围经营)。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与零售;Ⅱ类、Ⅲ类医疗器械(不含植入类产品、体外诊断试剂及塑形角膜接触镜)的销售。实业投资,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木材等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商品的网上销售,网上购物平台的建设、化妆品销售;初级农产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国内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消防车、救援及消防设备和器材、安防设备的销售及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460151.68万元,净资产241618.9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53898.88万元,净利润2324.92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四)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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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及其关联方

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本行监事沈乡城系该公司提名委派的股权监事。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本行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2022年授信类预计额度为190000万元。

1.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峻,注册资本3666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901号,经营范围:市国资委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基础建设、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社会服务配套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农业综合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9021450.95万元,净资产302637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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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58751.38万元,净利润33282.63万元。

(2)关联关系本行主要股东。

2.南京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南京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25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姚一志,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双闸路109号-2至5层,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认证服务;网络文化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集贸市场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市场营销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制作;会议及展览服务;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柜台、摊位出租;食用农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房地产咨询;品牌管理;创业空间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南京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总资产6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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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净资产5169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201万元,净利润111万元。

(2)关联关系本行主要股东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3.南京东南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东南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滨,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智汇路300号,经营范围:城市功能项目和产业转型升级载体(含持有型物业)的投资、运营、管理;土地开发整理;资产经营;股权和基金管理;投融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南京东南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18021060.01万元,净资产5717677.1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668099.96万元,净利润45412.94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4.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7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文一,注册资本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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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58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产租赁;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桩基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酒店管理;住宿服务;停车场管理;休闲健身服务;餐饮管理;房产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09月末,南京奥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1450658万元,净资产552722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31129万元,净利润22498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五)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2022年授信类预计额度为5400万元。

1.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27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侯军,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50-8号,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电力设备、环保新材料研发、生产、销售;网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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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投资;汽车配件、日用百货、针纺织品、电子产品、电子器材、服装、鞋帽、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房屋租赁;出租车客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总资产31344万元,净资产2557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771万元,净利润184万元。

(2)关联关系

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系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本行董事侯军系该公司提名委派的股权董事。

2.江苏欣元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欣元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11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侯兵,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扬州市邗江区扬州环保科技产业园,经营范围:从事环保技术、清洁能源、再生资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环保设备研发、制造、销售;污水处理工程、废水废气处理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工程设计、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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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1月末,江苏欣元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4515万元,净资产404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84万元,净利润3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六)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2022年授信类预计额度为6200万元。

1.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2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瑞祥,注册资本851.8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文峰路9号,经营范围:服装、辅料加工、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6月末,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6789万元,净资产2964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356万元,净利润41万元。

(2)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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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系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本行监事刘瑾系该公司提名委派的股东监事。

2.南京永弘制衣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永弘制衣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2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敏,注册资本151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新篁中心社区新篁东路189号,经营范围:服装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

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南京永弘制衣有限公司公司总资产1002万元,净资产19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745万元,净利润11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3.南京聚乡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聚乡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2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亮,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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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路9号,经营范围:日用品、针纺织品、服饰、鞋帽、工艺品、电子产品、计算机及配件、文体用品零售及网上销售;农产品销售;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普通货物仓储;普通货物配载;普通货物运输代理;网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物业管理;计算机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1月末,南京聚乡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总资产1273万元,净资产62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147万元,净利润128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主要股东南京汇弘(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七)吴家莉及其近亲属重大影响的法人或组织

吴家莉为本行江宁支行行长。吴家莉及其近亲属重大影响的法人或组织包括国众农业集团以及南京江宁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国众农业集团2022年授信类预计额度为52200万元,南京江宁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授信类预计额度为4950万元。

1.南京江宁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江宁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信仁,注册资本666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云台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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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塘梗400-1号,经营范围:海峡两岸高效农业、高科技农业项目的研发;农业休闲旅游;商务会展;科普技术推广;投资咨询;管道线路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瓜果、蔬菜、苗木、花卉的种植、销售;农业机械推广。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许可经营项目除外);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设计、施工;农业设施建设、租赁、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市政设施租赁、委托经营、养护;农业项目投资、开发、技术服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6月末,南京江宁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总资产234543.91万元,净资产74923.2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4025.45万元,净利润610.01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江宁开发区支行行长吴家莉配偶笪永松在该公司担任董事。

2.南京江宁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江宁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2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李蓉,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166号,经营范围: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运作,行使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权利承担增值保值。(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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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南京江宁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6149061.67万元,净资产1988791.9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47398.76万元,净利润1964.56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江宁开发区支行行长吴家莉配偶笪永松在该公司担任总经理、董事。

3.南京国众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国众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吕润全,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166号,经营范围:农业项目的开发、投资;生态农业观光旅游的开发;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食用生鲜农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6月末,南京国众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资产90872.29万元,净资产35211.65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5214.58万元,净利润1909.5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江宁开发区支行行长吴家莉配偶笪永松在该公司母公司南京江宁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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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南京国润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南京国润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周玲玲,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166号,经营范围:文化创意项目投资;环境艺术设计开发;房地产项目投资;动漫产业投资;影视投资;艺术品投资;宾馆建设投资;视觉识别系统设计;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礼仪服务;舞台音响设备安装;办公家具、文化礼品的销售;体育运动、体育赛事的咨询、组织、训练及策划;体育用品、文化用品、运动器材、运动服装的销售;体育场馆管理;文化活动的咨询、策划;会展会务服务;餐饮管理、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6月末,南京国润创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总资产53048.25万元,净资产34088.3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7698.25万元,净利润2707.86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江宁开发区支行行长吴家莉配偶笪永松在该公司母公司南京江宁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董事。

5.南京国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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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陆信亮,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166号,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服务;企业形象设计;市场调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南京国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资产97240万元,净资产35894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1361万元,净利润2493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江宁开发区支行行长吴家莉配偶笪永松在该公司母公司南京江宁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董事。

6.南京宇成林副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宇成林副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2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吕润全,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166号,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设计;市场调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施工;林木种植;林业新技术推广;奶牛养殖技术推广;奶牛繁殖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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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1年9月末,南京宇成林副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总资产15382万元,净资产4922万元,主营业务收入7254万元,净利润929万元。

(2)关联关系

南京宇成林副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母公司为南京国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行江宁开发区支行行长吴家莉配偶笪永松在南京国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母公司南京江宁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董事。

7.南京国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国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23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周玲玲,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菜塘村12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餐饮管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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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展览服务;创业空间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南京国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总资产15737.77万元,净资产7016.1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1201.55万元,净利润822.46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江宁开发区支行行长吴家莉配偶笪永松在该公司母公司南京江宁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董事。

(八)李雪及其近亲属重大影响的法人或组织

李雪为本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李雪及其近亲属重大影响的法人或组织包括中砼集团以及江苏旭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中,中砼集团2022年授信类预计额度为6400万元,江苏旭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授信类预计额度为2000万元。

1.江苏中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中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17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庞宾,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科技产业配套园兴谷路,经营范围:地铁预制管片、湿拌砂浆、预拌混凝土、建筑模块的生产、销售、研发;新型建材的研发、销售;提供建筑劳务服务(劳务派遣除外);房屋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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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1年9月末,江苏中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71172.31万元,净资产44969.98万元,实现营业收入61463.40万元,净利润7177.76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李雪配偶庞宾在该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

2.江苏昆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昆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庞宾,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柘宁东路311号,经营范围:陶粒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及湿拌砂浆研发、生产、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江苏昆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74517.55万元,净资产49040.6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3034.38万元,净利润5790.93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李雪配偶庞宾在该公司担任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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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董事。

3.江苏旭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江苏旭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望能,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汤农路88-11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砼结构构件销售;水泥制品销售;水泥制品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装卸搬运;树木种植经营;砼结构构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江苏旭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2500万元,净资产200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0万元,净利润10万元。

(2)关联关系

江苏旭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本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李雪配偶庞宾的关联企业。

(九)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4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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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大林,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高桥工业集中区,经营范围:普通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混凝土研发、制造、销售;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研发;预拌(干拌、湿拌)砂浆研发、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173005万元,净资产13066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53989万元,净利润3035万元

2.关联关系

南京兰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本行监事刘大林系该公司提名委派的股东监事,刘大林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十)南京金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金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员,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科技创新园,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研发;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屋、设备、汽车租赁;物业管理;家用电器、文化用品、计算机及软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销售;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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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日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1年11月末,南京金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16029.91万元,净资产3497.8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50.06万元,净利润-266.89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已卸任股东监事李明员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

(十一)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1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邵辉,注册资本184811.4814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二街9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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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9月末,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20334152.5万元,净资产1556075.3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24608万元,净利润123040.8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已卸任独立董事王怀明在该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十二)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8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端淳华,注册资本62631.3034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中山路22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6月末,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2562213.47万元,净资产229931.3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29060.31万元,净利润8613.38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已卸任独立董事蒋志芬在该公司担任外部监事。

(十三)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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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方基本情况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5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史小兵,注册资本44605.3183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123号,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6月末,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1837255.17万元,净资产169258.86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9324.24万元,净利润3803.94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董事王留平在该公司担任董事。

(十四)南京隆太成物资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隆太成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12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朱永才,注册资本45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201号1幢1607室,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冶金炉料、机电设备、仪器仪表、五金制品、家用电器、橡塑制品、日用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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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用品、办公用品、电脑配件、纺织品、服装的销售;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9月末,南京隆太成物资有限公司总资产1140万元,净资产849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500万元,净利润70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包卫东近亲属朱永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实际控制人。

(十五)南京志成达工贸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京志成达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1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赵星,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高家库工业园,经营范围:金属制品、管材、五金、板材加工及销售;机械加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办公用品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社会经济咨询;服装、纺织品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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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11月末,南京志成达工贸有限公司总资产3360万元,净资产231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4870万元,净利润296万元。

2.关联关系

本行授信审批部袁文勤配偶赵志为该公司大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

(十六)关联自然人

本行关联自然人包括: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本行的董事、监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3.本行关联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成年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6.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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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7.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行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行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等。

本行对个人客户的授信融资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房产抵(质)押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性贷款等业务品种。截至2021年12月末,本行对关联自然人授信净额为1.09亿元。

根据正常业务发展需求,本行对关联自然人2022年度的预计授信额度为3亿元,单户预计授信不超过1000万元。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本行预计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本行的影响

本行开展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有利于充分发挥优质关联方客户资源优势,积极稳妥开展本行业务。

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没有损害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本行独立性,不会对本行的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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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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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四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用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提议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提供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聘期一年。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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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要求,现将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服务项目基本情况列示如下:

一、机构信息

(一)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9号正太中心大厦A座14-16层

首席合伙人:詹从才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46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330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204人

最近一年收入总额(经审计):40,910.87万元

最近一年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32,763.35万元

最近一年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10,484.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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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2家上年度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19家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行业序号行业门类行业大类
C38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C26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C35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F52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
D4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上年度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行业序号行业门类行业大类
C35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C38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I6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L7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C29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7,016.99万元上年度挂牌公司审计收费:1,684.14万元上年度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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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本公司同行业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0万元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0万元

3.诚信记录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用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5,000万元。相关职业责任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3年无相关民事诉讼。

苏亚金诚近三年未受到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受到监督管理措施3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3次,涉及人员5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苏亚金诚近三年未受到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受到监督管理措施3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3次,涉及人员5名。

项目合伙人:龚召平,2004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0年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3家,挂牌公司1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敏,2010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年4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1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薛婉如,2000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年7月开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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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诚信记录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7家,挂牌公司1家。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本期审计收费将按照集中采购流程进行商务谈判后确定价格;上期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收费合计149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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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五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规范本行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为《党章》),公司拟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经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实施。

附件:紫金农商银行章程修订对照表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附件:

紫金农商银行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章程修改后章程修改依据
1第一条为了维护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为《党章》)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一条为了维护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为《党章》)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根据监管制度更新情况修订
2第十九条本行的股本总额共计3,660,888,889.00股,均为普通股,本行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本行的股本总额共计3,660,957,566.00股,均为普通股,本行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根据股本实际变化情况修订
3第二十三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本行因本条第(一)项、(二)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本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行依照本条上述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和第(四)项情形的,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第二十三条本行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本行因本条第(一)项、(二)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本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行依照本条上述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和第(四)项情形的,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4条
4第二十五条本行收购本行的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5条
5第三十一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第三十一条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5条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6第四十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和本行章程;(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缴纳股金,本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按规定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四)除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本行关于股权管理的内部规定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五)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其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企业的情况;(六)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七)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第四十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和本行章程;(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缴纳股金,本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按规定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四)除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本行关于股权管理的内部规定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五)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其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企业的情况;(六)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七)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八)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16条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第二章
(八)本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股东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本行;(九)本行法人股东应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书面报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十)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十一)在转让所持本行股份时,应当告知受让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本行;(九)本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十)本行法人股东应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实向本行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书面报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
方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十二)遵守本行关于持股比例的规定并配合本行的股权管理工作;(十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十四)在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时,配合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十五)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十六)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的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制定的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十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十二)在转让所持本行股份时,应当告知受让方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或者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银行保险机构利益;(十三)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十四)遵守本行关于持股比例的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并配合本行的股权管理工作;(十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十六)在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
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十七)本行股东应当按照本行的安排对本行支农支小的服务宗旨予以支持,且按监管规定做出相应的承诺,本行将对股东的承诺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股东未落实承诺,甚至导致严重偏离支农支小定位的,限制其权利;(十八)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的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十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股东及股权管理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此外,本行主要股东还需承担如下义务:(一)入股本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并就入股本行的目的作出行为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时,配合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十七)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十八)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的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本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制定的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十九)本行股东应当按照本行的安排对本行支农支小的服务宗旨予以支持,且按监管规定做出相应的承诺,本行将对股东的承诺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股东未落实承诺,甚至导致严重偏离支农支小定位的,限制其权利;(二十)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影响
说明;(二)向本行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并按照本行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三)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行股份,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四)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并通过本行每年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五)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本行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转移;(六)对其与本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七)不得以发行、管理或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的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二十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股东及股权管理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此外,本行主要股东还需承担如下义务:(一)入股本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并就入股本行的目的作出说明;(二)向本行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并按照本行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三)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行股份,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四)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并通过本行每年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允。严禁大股东与本行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对本行的影响力获取不当利益。
7--新增第四十一条本行支持股东之间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推动股东相互之间就行使权利开展正当沟通协商。本行在本行与股东之间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保障本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本行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本行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可以向监管机构反映有关情况。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17条
8第四十四条本行股东以本行股权进行质押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应遵循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五)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其股东大会上按未质押的股份计算表决权,其派出的董事不得在董事会上使表决权。第四十四条本行股东以本行股权进行质押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应遵循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五)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其股东大会上按未质押的股份计算表决权,其派出的董事不得在董事会上使表决权。其中,本行大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超过所持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第10条
股权总数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9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是本行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八)审议本行的年度报告;(十九)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行股份方案;(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是本行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十八)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九)审议本行的年度报告;(二十)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行股份方案;(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条、42条、43条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18条
通过。(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10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1/2以上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时;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1/2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时;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条
11第五十条董事会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1/2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当本行只有2名独立董事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2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前述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前述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7条
12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备案,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0条
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需费用由本行承担。向本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需费用由本行承担。
13--新增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行通过建立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采用其他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条件。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21条
14第五十五条本行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本行的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第五十七条本行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本行的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6条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六)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截止时间和送达地点;(七)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七)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截止时间和送达地点;(八)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
15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24条
16第七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条
17第九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三)本行章程的修改;(四)股权激励计划;(五)发行本行债券;(六)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一百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本行的合并、分拆、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三)本行章程的修改;(四)股权激励计划;(五)发行本行债券或上市;(六)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七)罢免独立董事;(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8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22条
18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任职资格后行使职责。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本行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1/3。第一百零二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任职资格后行使职责。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本行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董事总人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37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10条
数的1/3,本行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师专业人士。
19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本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四)不得挪用本行资金;(五)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佣金;(六)不得将本行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七)不得以本行资产为本行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八)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恶意损害本行利益;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本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新增条款:(九)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十)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十一)对高级管理层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十二)积极参加本行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十三)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
(十四)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
20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本行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认真阅读本行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本行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在履行职责时,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三)认真阅读本行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要求高级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相关资料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
21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该选出的董事就任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29-30条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除前款所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本行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分之二时,在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除前款所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董事被股东大会罢免、死亡、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辞职,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所需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股东大会行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本行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任期届满,或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本行及时启动董事选举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22第一百一十条本行实行独立董事制度。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利润分配方案;(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股东权益的事项;(六)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七)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八)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行实行独立董事制度。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具有本行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一)本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本行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22条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当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第一百一十条本行实行独立董事制度。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对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发表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利润分配方案;(五)重大关联交易;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39条
(四)利润分配方案;(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股东权益的事项;(六)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七)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八)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六)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七)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八)其他可能对本行、中小股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4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1/2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1/2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的,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见识履职评价管理办法》第15条、第38条
25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42条
报告:(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总数的2/3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新增条款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履行职责,本行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
26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四)决定聘任或解聘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以及审议关于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五)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决定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六)决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四)决定聘任或解聘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以及审议关于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五)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决定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六)决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制定、修改、废除本行风险管理、内部控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07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44条
控制政策,制定、修改、废除本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本行董事会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七)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除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九)审议批准本行合规风险政策,听取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对本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做出评价;(十)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一)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定发行本行债券的方案;(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年度审计机构;(十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审议本行年度报告,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制、内部审计等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本行董事会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七)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除日常经营业务以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数据治理、对外捐赠、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九)审议批准本行合规风险政策,听取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对本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做出评价;(十)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一)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定发行本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的方案;(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年度审计机构;(十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审议本行年度报告,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真实性、准
(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各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十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十六)制订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十七)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八)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十九)由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本行股份的转让、赠予和继承;(二十)审议批准除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关联交易、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二十一)制订本行有关董事报酬和津贴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二十二)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审议本行执行整改情况报告;(二十三)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各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十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十六)制订本行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十七)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十八)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十九)由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本行股份的转让、赠予和继承;(二十)审议批准除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关联交易、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二十一)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二十二)制订本行有关董事报酬和津贴的方案,
益;(二十四)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二十五)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二十六)负责股权管理事务,承担股权事务管理最终责任;(二十七)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事项;(二十八)制定本行关于支农支小发展的战略及工作方案,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支农支小发展战略的落实情况;(二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二十三)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审议本行执行整改情况报告;(二十四)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二十五)建立商业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二十六)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二十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承担股权事务管理最终责任;(二十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事项;(二十九)制定本行关于支农支小发展的战略及工作方案,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支农支小发展战略的落实情况;(三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7第一百二十二条本行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第一百二十四条本行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有下列情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十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四)监事会提议时;(五)全体外部监事提议时;(六)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七)行长提议时;(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召开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形之一的,应在十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2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四)监事会提议时;(五)全体外部监事提议时;(六)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七)行长提议时;(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召开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8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3条
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29第一百二十七条本行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行使权利,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权利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第一百二十九条本行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一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受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的委托。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32条
30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签字并过半数通过。其中本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中第四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六款、第十七款、第二十三款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其中: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应当由董事会2/3(含)以上董事通过方可有效。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签字并过半数通过。其中本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中第四款、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六款、第十七款、第二十三款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其中: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应当由董事会2/3(含)以上董事通过方可有效。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50条
31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51条
32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2/3的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职工监事享有参与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权利,并应当积极参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职工监事享有参与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权利,并应当积极参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64条修订
33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40条
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应当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应当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4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或义务:(一)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二)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四)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五)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六)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七)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删除《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63条的相关内容,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63条新增
35第一百五十条本行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第一百五十二条本行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67条,应当明确
督机构。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股东监事构成。监事会成员9名,其中职工监事3名。督机构。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股东监事构成。监事会成员9名,其中职工监事3名、外部监事3名、股东监事3名。监事会构成及具体人数
36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三)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四)重点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审议本行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五)监督本行内部控制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六)监督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八)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新增(十八)对公司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65条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十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十五)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十六)根据监事长或者全体监事的1/3以上的提名,决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十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十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7第一百五十五条本行监事会负责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第一百五十七条本行监事会负责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70条修订
38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或不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例会每年度至少应当召开4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46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70条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39第一百七十条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71条
40--新增第一百七十九条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35条
41第一百七十八条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本行行长、副行长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受干预,有权拒绝未经董事会决议的个别董事对本行经营活动的干预。第一百八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应当积极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层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受股东和董事会干预,有权拒绝未经董事会决议的个别董事对本行经营活动的干预。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73条
42第一百八十八条本行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报送且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排除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九十一条本行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报送且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51条
43--新增第一百九十九条本行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以及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本行监事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108条
44第一百九十六条本行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二百条本行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59条
45第两百条前款所述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董事会说明本行有无不当情形第二百零四条前款所述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本行有无不当情形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63条
46第两百一十六条本行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本行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本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本行。本行有本章程上述第(五)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行章程而存续。第两百二条本行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本行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本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本行。本行有本章程上述第(一)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行章程而存续。依据《公司法》第181条
47第二百一十八条本行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第二百二十条本行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根据章程条款调整修改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48第二百三十二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本行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含)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三十六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本行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含)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提名或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三)大股东,是指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持有本行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符合该等要求的,相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114条
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进行管理。(四)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五)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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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六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制度,提升董事会科学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公司拟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因对原制度框架结构改变较大,故此次不再提交修订对照表。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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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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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行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在本行累计任职不得超过六年,一名自然人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第四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行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行章程要求的人数时,本行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参加监管机构及交易所所组织的任前辅导。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六条本行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1/3。独立董事除应符合本行章程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商业银行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三)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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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四)具备商业银行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管理或者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历;

(六)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七)具备独立性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八)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行或者本行子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行或者本行子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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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银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在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聘任

第九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行章程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本行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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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独立董事在就职前还应当向董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董事会应向股东披露以上信息;

(四)有关监管机构对其提名或任职资格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行其他董事任期相同。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条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本行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亲自出席2/3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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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履行职责,本行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一条除《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行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本行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本行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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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当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一条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本行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必须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对本行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利润分配方案;

(五)其他可能对本行、中小股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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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六条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行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本行的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本行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的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应当至少包括各位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历次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独立董事提出的反对意见及董事会所做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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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及本行机构和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及时要求予以纠正并向有关监管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本行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一)本行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本行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二)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三)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六章独立董事职务的终止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本行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做出是否批准独立董事辞职的决定。在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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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不再履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总数的2/3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应当由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全体董事或监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董事会或监事会一方已通过提请罢免独立董事提案,则另一方在通过该提案后可与其联名提交同一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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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在上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之前可向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陈述和辩解,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召集临时会议听取独立董事的陈述和辩解。

董事会、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被提出罢免提案的独立董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应包含提案中的全部内容。被提出罢免提案的独立董事有权在股东大会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意见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五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审议独立董事陈述的意见后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因严重失职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独立董事,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

如因此导致本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时,本行股东大会应当及时补选新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严重失职:

(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三)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而未提出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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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意见;

(四)关联交易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

(五)有关监管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七章独立董事的津贴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行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行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在履行职权过程发生的费用,经董事会核定后由本行负责承担。具体费用包括:

(一)独立董事为了行使其职权,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二)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差旅、交通等费用;

(三)其他经核定与独立董事为本行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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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依照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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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七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股东、本行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了《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因对原制度框架结构改变较大,故此次不再提交修订对照表。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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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股东、本行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银监会《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董事履职评价,是指本行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对董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二章履职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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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诚信受托义务及作出的承诺,服务于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董事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声誉和守法合规记录,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具备与所任职务匹配的知识、经验、能力和精力,保持履职所需要的独立性、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性。董事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地位谋取私利或侵占本行财产,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利益,不得损害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保证严格保守本行秘密,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应当恪守承诺。

第八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升履职水平。董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自身本职、兼职情况,确保任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并且与本行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九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变动情况。董事应当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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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董事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造成不同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董事发现股东、其他单位、个人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报告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董事应当持续了解本行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财务会计等情况,依法合规参会议事、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提升董事会决策质效,推动和监督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落实到位。董事应当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持续跟进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

第十二条董事每年应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董事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的方式召开的会议。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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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的,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

第十五条董事应当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董事应当不断提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了解掌握与本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本行等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董事应保障与本行通讯畅通,根据时间要求及时反馈需反馈的信息。董事接收文件材料的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及收件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董事应按照监管规定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时报告关联关系情况以及关联关系的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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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二十条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二十一条董事应当保守本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利益。

第二十二条董事应认真审阅本行的定期报告,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保证本行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本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三)本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四)本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本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

(六)本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本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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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本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关注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关注或审议。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意见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六条非执行董事应当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做好本行与股东的沟通工作,不得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

第二十七条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如本行审慎监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或近期可能出现偏差时,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支持本行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关注股东与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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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联交易情况,支持本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讨论事项,尤其是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董事的提名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以及薪酬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行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本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本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独立董事应当予以特别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应当完整、真实、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及其成员充分了解本行运行状况。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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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执行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

第三章评价维度和重点

第三十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履行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以本行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本行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本行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履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行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履职专业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董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等。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本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履职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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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督本行守法合规经营等。

第三十四条本行结合董事类型特点及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董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

(一)制定并推动实施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二)制定和推动执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审查重大投融资和资产处置项目,特别是非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事项;

(四)推动加强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五)制订和推动执行利润分配方案;

(六)推动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落实;

(七)推动本行完善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架构,加强股权管理,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八)提升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要求;

(九)提升董事提名和选举流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十)选任、监督和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加强与高级管理层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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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评估和完善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原则、授权范围和管理机制;

(十二)推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本行和股东长期利益保持一致,且符合监管要求;

(十三)推动协调各治理主体运作,加强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平衡各方利益;

(十四)促进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和关联交易管理的规范性;

(十五)提升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六)提升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十七)确保监管报送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十八)推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决策机制,规划和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九)推动监管意见落实以及相关问题整改问责;

(二十)关注和依责处理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的事项,特别是对存款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十一)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应当承担的其他重要职责。

本行应当结合监管制度关于独立董事职责的特别规定,围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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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考察和评价其履职表现。

第四章履职评价方法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本行每年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董事,应当根据其在任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负责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等环节。董事会以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为基准,对董事履职情况作出评价。

第三十七条董事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提交《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表》(见附件)。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全体董事履职初步评价结果,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的4月1日前将董事履职档案、董事年度履职评价表和董事会评价结果送监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董事履职评价结果等级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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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事项,董事投赞成票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董事会运作低效,出现长期未换届、长期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问题,董事未能及时反映情况并推动纠正的;

(五)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严重违规,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明显漏洞,董事未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六)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七)知悉或应当知悉符合履职回避情形,而未按规定执行的。

(八)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董事未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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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董事个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纪律处分的。

(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称职:

(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导致本行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

(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本行编造虚假材料的;

(五)对本行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六)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导致本行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

(八)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董事履职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的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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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在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情况;

(三)董事自评、互评情况;

(四)董事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调研活动情况;

(五)董事参加相关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履职情况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董事履职评价结果由董事会办公室通知董事本人,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第四十四条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由董事会组织会谈,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由董事会组织培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如该董事第二年内仍未评为称职,董事会应予以更换。

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董事会应及时予以更换并向其问责。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本行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相应扣减其作为董事的部分或全部薪酬。董事违法违规履职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追偿。董事涉嫌犯罪的,本行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五条各环节的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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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行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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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八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监事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本行拟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1.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修订对照表

2.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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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修订对照表

原条文新条文修改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紫金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监事履职行为,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紫金农商银行章程》、《紫金农商银行监事行为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规范监事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监事会全体监事,包括外部监事、股东监事、职工监事的履职评价。根据实际完善条款,明确评价对象
第三条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第五条监事履职评价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6条修订
第四条本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监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第四条监事履职评价由监事会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监事会对本行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4条修订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一节基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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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对全体监事履职评价基本内容:(一)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三)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的情况,是否在监事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四)是否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等监督活动,是否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五)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六)是否存在违反《紫金农商银行监事行为规范》的情形。删除删除部分在修订后第25条体现
第六条对外部监事评价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是否在15个工作日(含)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情况;(二)评价期内是否存在因任职变动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况;(三)是否在本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如有任职是否已告知本行,并承诺其兼任职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四)是否存在本行章程第一百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删除删除部分在修订后第15、19条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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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监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评价还应包括以下内容:是否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专业意见。删除删除部分在修订后第17条体现
第八条对监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成员评价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积极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二)是否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本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删除删除部分在修订后第17、22条体现
第六条监事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诚信受托义务及作出的承诺,服务于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7条新增
第七条监事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声誉和守法合规记录,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具备与所任职务匹配的知识、经验、能力和精力,保持履职所需要的独立性、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性。监事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地位谋取私利或侵占本行财产,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利益,不得损害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8条新增
第八条监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保证严格保守本行秘密,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监事应当恪守承诺。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9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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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监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自身本职、兼职情况,确保任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并且与本行不存在利益冲突。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10条新增
第十条监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变动情况。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规定。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11条新增
第十一条监事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造成不同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监事发现股东、其他单位、个人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的,应当主动向监事会报告或向监管部门反映。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12条新增
第十二条监事应当持续了解本行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财务会计等情况,依法合规参会议事、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提升监事会监督质效,推动和监督股东大会、监事会决议落实到位监事应当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持续跟进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13条新增
第十三条外部监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14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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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监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监事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前款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的方式召开的会议。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15条新增
第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16条新增
第十六条监事应当不断提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了解掌握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本行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17条新增
第十七条监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关注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关注或审议。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监事,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意见提交监事会。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18条新增
第十八条监事长应当领导加强监事会建设,切实提升监事会运行质效。监事长除履行监事一般职责外,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其职务所要求的其他职责。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20条新增
第十九条外部监事在监督过程中,应不受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22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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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职工监事应当积极发挥自身对经营管理较为熟悉的优势,从本行的长远利益出发,推动监事会更好地开展工作。职工监事应当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主动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在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23条新增
第二节评价维度和重点
第二十一条监事履职评价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履行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监事能够以本行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本行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本行利益的事项,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履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监事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行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提交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履职专业性包括但不限于监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监事会有效监督等。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包括但不限于监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24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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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履职评价结合监事类型特点及其在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监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一)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内部制度,完善本行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制定并推动实施发展战略,完善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合规、薪酬考核、内外部审计、信息披露等相关机制的情况,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等。(二)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内部制度,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落实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加强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防控、绩效考评管理等情况。(三)对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的科学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与评估。(四)对财务状况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机构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外部审计工作管理情况。(五)对内控合规的监督,尤其是新业务、新产品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关键风险环节和相关信息系统等情况。(六)对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及主要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七)对激励约束机制科学性、稳健性以及具体实施效果的监督。(八)对监管报送数据及时性、真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25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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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和完整性的监督。(九)对落实监管意见以及问题整改问责情况的监督。(十)对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十一)关注和监督其他影响本行合法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事项。(十二)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监事应当承担的其他重要职责。
第三章评价方法第三章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监事履职评价工作可包括监事自评、监事互评、监事会对监事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第二十六条监事履职评价可以包括监事自评、监事互评、外部评价、监事会最终评价等环节。本行应当为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提供充分保障,畅通监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等办事机构间的沟通交流机制。本行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聘请外部专家或市场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协助本行开展履职评价工作本行若连续两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以下,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协助本行开展履职评价工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31条完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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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履职评价涉及本人的,本人应当回避。删除根据本行实际
第十一条监事会应建立监事履职档案,记录监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监事参加监事会及下设委员会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二)监事参加或列席股东大会,以及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三)监事组织或参与监事会检查和调研等监督活动情况;(四)经监事签署的监事会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五)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情况。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负责建立和完善监事履职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监事日常履职情况以及履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监事会负责建立和完善监事履职评价档案。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28条完善表述
第二十四条本行每年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监事,根据其在任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29条新增
第二十五条本行应当优化监事特别是外部监事的履职环境,保障监事履职所必需的信息和其他必要条件。监事认为履职所必需的信息无法得到基本保障,或独立履职受到威胁、阻挠和不当干预的,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提交书面意见,监事会应当将相关意见作为确定监事履职评价结果的重要考虑因素,并将其纳入履职评价档案。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30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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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评价方法可以包括资料分析、行为观察、问卷调查、履职测评、座谈访谈等。资料分析指对监事履职记录、履职档案等进行分析,静态评判监事履职情况。行为观察指根据相关评判人对监事日常履职行为的观察进行评价。调查问卷和履职测评表可以根据本行实际情况设计,监事可通过履职测评表对自身或其他监事履职表现评价打分。座谈访谈指通过与监事及相关人员直接交谈,对监事履职细节进行较为具体深入地了解。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32条新增
第二十九条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评为称职:(一)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议的。(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三)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或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不到位,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四)监事会运作低效,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严重弱化,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动有效整改的。(五)监事会未能按照要求有效履行在经营战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监督职责,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动有效整改的。(六)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34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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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七)知悉或应当知悉符合履职回避情形,而未按规定执行的。(八)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监事未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九)监事个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纪律处分的。(十)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当履职情形。
第三十条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应当评为不称职:(一)泄露秘密,损害本行合法权益的;(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导致本行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本行编造虚假材料的;(五)对本行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六)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导致本行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监事没有提出异议的;(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八)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35条新增
第十二条监事会于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对全体监事进删除删除部分在修订后第4条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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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年度履职评价。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由提名委员会组织实施,并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
第十三条依据评价结果将监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调整为第二十八条
第十四条监事会应对监事履职评价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表决通过。删除根据本行实际
第十五条监事会办公室应于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决议形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通知函送交监事本人。监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提供相关复议材料。监事会收到监事评价复议申请后,于收到复议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召开监事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结果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监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议。第三十一条监事发现本行履职评价工作违反监管规定的,应当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两名以上监事对履职评价程序或结果存在异议并向本行提出书面意见的,本行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作出详细解释。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36条完善表述
第四章评价应用第四章评价应用
第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并通知监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工作建议。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及时将监事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报告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监事本人。对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监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监事会应当为相关监事改进履职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对被评为“不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向其问责。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被评为“不称职”的监事,可由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38条完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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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本行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相应扣减其作为监事的部分或全部薪酬。监事违法违规履职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追偿。监事涉嫌犯罪的,本行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应组织会谈,共同向监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组织培训,帮助监事提高履职能力。如该监事第二年内仍未评为称职,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予以更换。被评为不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及时予以更换。删除删除部分在修订后第32条体现
第十八条监事会按规定于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监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监事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报告银行业监管部门。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39条完善表述
第五章附则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少于”“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45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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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规范监事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事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监事会全体监事,包括外部监事、股东监事、职工监事的履职评价。

第四条监事履职评价由监事会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监事会对本行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第五条监事履职评价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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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基本职责第六条监事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诚信受托义务及作出的承诺,服务于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事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声誉和守法合规记录,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具备与所任职务匹配的知识、经验、能力和精力,保持履职所需要的独立性、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性。

监事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地位谋取私利或侵占本行财产,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利益,不得损害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监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保证严格保守本行秘密,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监事应当恪守承诺。

第九条监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自身本职、兼职情况,确保任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并且与本行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条监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变动情况。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监事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造成不同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监事发现股东、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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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单位、个人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的,应当主动向监事会报告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监事应当持续了解本行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财务会计等情况,依法合规参会议事、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提升监事会监督质效,推动和监督股东大会、监事会决议落实到位

监事应当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持续跟进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

第十三条外部监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监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监事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

前款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的方式召开的会议。

第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六条监事应当不断提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了解掌握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本行组织的培训,不

-243-

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监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关注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关注或审议。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监事,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意见提交监事会。

第十八条监事长应当领导加强监事会建设,切实提升监事会运行质效。监事长除履行监事一般职责外,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其职务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外部监事在监督过程中,应不受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职工监事应当积极发挥自身对经营管理较为熟悉的优势,从本行的长远利益出发,推动监事会更好地开展工作。职工监事应当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主动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在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节评价维度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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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监事履职评价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

履行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监事能够以本行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本行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本行利益的事项,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

履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监事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行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提交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

履职专业性包括但不限于监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监事会有效监督等。

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包括但不限于监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本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

履职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监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督本行守法合规经营等。

第二十二条履职评价结合监事类型特点及其在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监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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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内部制度,完善本行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制定并推动实施发展战略,完善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合规、薪酬考核、内外部审计、信息披露等相关机制的情况,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等。

(二)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内部制度,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落实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加强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防控、绩效考评管理等情况。

(三)对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的科学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与评估。

(四)对财务状况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机构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外部审计工作管理情况。

(五)对内控合规的监督,尤其是新业务、新产品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关键风险环节和相关信息系统等情况。

(六)对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及主要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

(七)对激励约束机制科学性、稳健性以及具体实施效果的监督。

(八)对监管报送数据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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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落实监管意见以及问题整改问责情况的监督。

(十)对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

(十一)关注和监督其他影响本行合法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事项。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监事应当承担的其他重要职责。

第三章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负责建立和完善监事履职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监事日常履职情况以及履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监事会负责建立和完善监事履职评价档案。

第二十四条本行每年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监事,根据其在任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

第二十五条本行应当优化监事特别是外部监事的履职环境,保障监事履职所必需的信息和其他必要条件。

监事认为履职所必需的信息无法得到基本保障,或独立履职受到威胁、阻挠和不当干预的,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提交书面意见,监事会应当将相关意见作为确定监事履职评价结果的重要考虑因素,并将其纳入履职评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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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监事履职评价可以包括监事自评、监事互评、外部评价、监事会最终评价等环节。

本行应当为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提供充分保障,畅通监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等办事机构间的沟通交流机制。

本行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聘请外部专家或市场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协助本行开展履职评价工作

本行若连续两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以下,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协助本行开展履职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评价方法可以包括资料分析、行为观察、问卷调查、履职测评、座谈访谈等。资料分析指对监事履职记录、履职档案等进行分析,静态评判监事履职情况。行为观察指根据相关评判人对监事日常履职行为的观察进行评价。调查问卷和履职测评表可以根据本行实际情况设计,监事可通过履职测评表对自身或其他监事履职表现评价打分。座谈访谈指通过与监事及相关人员直接交谈,对监事履职细节进行较为具体深入地了解。

第二十八条本行依据履职评价情况,将监事年度履职表现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第二十九条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评为称职:

(一)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议的。

(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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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

(三)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或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不到位,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但未进行质询或及时提请监事会关注并予以纠正的。

(四)监事会运作低效,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严重弱化,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动有效整改的。

(五)监事会未能按照要求有效履行在经营战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监督职责,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并推动有效整改的。

(六)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监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七)知悉或应当知悉符合履职回避情形,而未按规定执行的。

(八)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监事未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九)监事个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纪律处分的。

(十)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当履职情形。

第三十条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应当评为不称职:

(一)泄露秘密,损害本行合法权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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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导致本行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

(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本行编造虚假材料的;

(五)对本行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六)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导致本行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监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

(八)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三十一条监事发现本行履职评价工作违反监管规定的,应当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两名以上监事对履职评价程序或结果存在异议并向本行提出书面意见的,本行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作出详细解释。

第四章评价应用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及时将监事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报告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监事本人。

对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监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监事会应当为相关监事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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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向其问责。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被评为“不称职”的监事,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本行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相应扣减其作为监事的部分或全部薪酬。监事违法违规履职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追偿。监事涉嫌犯罪的,本行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监事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报告银行业监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少于”“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紫金农商银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紫银监〔20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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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九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自律约束,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本行拟修订《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1.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修订对照表

2.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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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原条文新条文修改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紫金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董事履职行为,保护股东、本行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紫金农商银行章程》、《紫金农商银行监事行为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自律约束,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董事会全体董事,包括执行董事、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根据实际完善条款,明确评价对象
第三条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第四条本行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在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定期对董事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由监事长召集,监事会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监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4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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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第五条董事履职评价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6条修订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五条对全体董事履职评价基本内容:(一)是否在任职前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恪守承诺,勤勉履职。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推动本行履行社会责任;(二)是否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是否保守本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合法利益;(四)是否如实告知本行本职、兼职情况,保证所任职务与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五)是否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是否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六)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每年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因故删除删除部分在修订后第23条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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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出席,是否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七)是否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八)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对本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本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本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本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本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本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本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等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九)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行利益的各项行为;(十)监事会要求董事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时,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是否予以配合。
第六条对独立董事评价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是否在15个工作日(含)以上;(二)是否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并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三)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对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造成本行重大删除删除部分在修订后第20条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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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事项、可能损害存款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予以特别关注,并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四)在监督评价期内是否存在因任职变动等情况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况。
第七条对执行董事评价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完整、真实、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及其成员充分了解本行运行状况;(二)是否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是否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删除删除部分在修订后第19条、21条体现
第八条对非执行董事评价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做好本行与股东的沟通工作,是否将自身利益置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二)是否重点关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在本行审慎监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或近期可能出现偏差时,是否支持本行及时整改;(三)是否关注股东与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支持本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删除删除部分在修订后第21条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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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对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评价还应包括以下内容:是否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删除删除部分在修订后第17条体现
第十条对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成员评价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积极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二)是否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本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删除删除部分在修订后第17条、23条体现
第六条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诚信受托义务,服务于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7条新增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声誉和守法合规记录,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具备与所任职务匹配的知识、经验、能力和精力,保持履职所需要的独立性、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性。董事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地位谋取私利或侵占本行财产,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利益,不得损害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8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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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保证严格保守本行秘密,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应当恪守承诺。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9条新增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自身本职、兼职情况,确保任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并且与本行不存在利益冲突。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10条新增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变动情况。董事应当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规定。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11条新增
第十一条董事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造成不同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董事发现股东、其他单位、个人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或向监管部门反映。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12条新增
第十二条董事应当持续了解本行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财务会计等情况,依法合规参会议事、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提升董事会决策质效,推动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落实到位。董事应当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持续跟进监管部门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13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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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监督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14条新增
第十四条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董事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前款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的方式召开的会议。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15条新增
第十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的,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16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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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董事应当不断提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了解掌握与银行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本行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17条新增
第十七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关注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关注或审议。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意见提交董事会。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及时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18条新增
第十八条董事长应当领导本行加强董事会建设,切实提升董事会运行质效。董事长除履行董事一般职责外,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其职务所要求的其他职责。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20条新增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维护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的核心地位,支持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工作,确保董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落实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制度,支持董事会其他成员充分了解本行经营管理和风险信息,推动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执行和及时反馈。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21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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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在决策过程中,应不受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讨论事项,尤其是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董事的提名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以及薪酬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22条新增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应当积极发挥自身对经营管理较为熟悉的优势,从本行的长远利益出发,推动董事会更好地开展工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23条新增
第二节评价维度和重点
第二十二条董事履职评价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履行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以本行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本行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本行利益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履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行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24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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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专业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董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等。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本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履职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督本行守法合规经营等。
第二十三条董事履职评价结合董事类型特点及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董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一)制定并推动实施战略规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25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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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十七)确保监管报送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十八)推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决策机制,规划和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十九)推动监管意见落实以及相关问题整改问责、接受监事会监督情况;(二十)关注和依责处理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的事项,特别是对存款人、中小股东、合作机构等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二十一)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应当承担的其他重要职责。
第三章评价方法第三章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通过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了解董事的履职情况,也可通过资料分析、行为观察、问卷调查、履职测评、座谈访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情况。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32条新增
第二十五条履职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本行董事的履职档案、个人工作总结、自评、互评、董事会评价以及本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内容。监事会也可根据需要,就所关心的内容要求董事会及时提供。根据本行实际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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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董事履职评价工作可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对董事评价及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第二十六条履职评价工作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外部评价、监事会最终评价等环节,其中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工作由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组织实施,监事会全程监督整个评价过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31条完善表述
第十二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做好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跟踪记录,完善董事履职档案。董事履职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董事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独立发表的意见、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等;(二)经董事签署的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三)董事自评、董事互评情况;(四)《紫金农商银行监事会工作制度》第六条需报送的相关资料;(五)其他有利于了解董事履职情况的资料。删除根据本行实际新增
第十三条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第二十八条在董事会评价的基础上,本行监事会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董事,监事会将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完善表述
第十四条监事会按照本办法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评价,评价要素以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为基准。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将组织专门会议,对每一位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最终评价结果,并提交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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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履职评价,并形成上一年度履职评价报告。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三个月内完成对本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工作,并将履职评价报告提交监事会。完善表述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4月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材料的查阅条件。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查董事会提交的年度履职评价材料的完备性。如果提交材料不完备,应通知董事会最多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监事会办公室审查提交材料完备后,应将确认结果向监事会报告。删除根据本行实际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董事履职评价档案由提名委员会负责建立和管理,日常工作可由监事会办公室维护。董事履职评价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董事会移送的相关董事履职档案;(二)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材料;(三)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的实际情况;(四)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的会议材料及议决情况;(五)其他有利于监事会了解董事履职情况的资料。删除根据本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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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监事会依法通过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年度专项审计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可通过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情况。删除删除部分在修订后第24条体现
第十九条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的基础上,结合监事会日常监督记录,于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对全体董事进行年度履职评价。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由提名委员会组织实施,并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删除删除部分在修订后第4条体现
第二十条依据评价结果将董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第三十条本行依据履职评价情况,将董事年度履职表现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完善表述
第二十一条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第三十一条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评为称职:(一)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的。(二)董事会审议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事项,董事投赞成票的。(三)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审议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董事会运作低效,出现长期未换届、长期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问题,董事未能及时反映情况并推动纠正的。(五)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严重违规,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明显漏洞,董事未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34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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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六)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七)知悉或应当知悉符合履职回避情形,而未按规定执行的。(八)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董事未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九)董事个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纪律处分的。(十)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当履职情形。
第二十二条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第三十二条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应当评为不称职:(一)泄露秘密,损害本行合法权益的;(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导致本行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本行编造虚假材料的;(五)对本行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六)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导致本行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八)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35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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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应对董事履职评价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表决通过。删除根据本行实际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办公室应于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决议形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通知函送交董事会及董事本人。董事会或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提供相关复议材料。监事会收到董事评价复议申请后,于收到复议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召开监事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结果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监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议。第三十三条董事发现本行履职评价工作违反监管规定的,应当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两名以上董事对履职评价程序或结果存在异议并向本行提出书面意见的,本行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作出详细解释。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36条完善表述
第四章评价应用第四章评价应用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通知董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工作建议。第三十四条本行监事会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及时将董事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报告股东大会,及时将董事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董事会,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董事本人。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参与董事会组织会谈,共同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督促董事会组织培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及时予以更换,董事会应当向其问责,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本行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相应扣减其作为董事的部分或全部薪酬。董事违法违规履职给本行造成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38条完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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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本行应当追偿。董事涉嫌犯罪的,本行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参与董事会组织会谈,共同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督促董事会组织培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如该董事第二年内仍未评为称职,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予以更换。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及时予以更换。删除删除部分在修订后第34条体现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按规定于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董事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报告银行业监管部门。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39条完善表述
第五章附则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少于”“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45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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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自律约束,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董事会全体董事,包括执行董事、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

第四条本行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在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定期对董事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由监事长召集,监事会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监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第五条董事履职评价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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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一节基本职责第六条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诚信受托义务,服务于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声誉和守法合规记录,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具备与所任职务匹配的知识、经验、能力和精力,保持履职所需要的独立性、个人及家庭财务的稳健性。

董事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地位谋取私利或侵占本行财产,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利益,不得损害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保证严格保守本行秘密,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应当恪守承诺。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自身本职、兼职情况,确保任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并且与本行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变动情况。董事应当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董事在履行职责时,特别是在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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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同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董事发现股东、其他单位、个人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董事应当持续了解本行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财务会计等情况,依法合规参会议事、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提升董事会决策质效,推动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落实到位。

董事应当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持续跟进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监督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董事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前款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的方式召开的会议。

第十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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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的,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

第十六条董事应当不断提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了解掌握与银行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本行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关注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关注或审议。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意见提交董事会。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及时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董事长应当领导本行加强董事会建设,切实提升董事会运行质效。

董事长除履行董事一般职责外,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其职务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维护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的核心地位,支持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工作,确保董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落实高级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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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报告制度,支持董事会其他成员充分了解本行经营管理和风险信息,推动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执行和及时反馈。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在决策过程中,应不受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讨论事项,尤其是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董事的提名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以及薪酬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应当积极发挥自身对经营管理较为熟悉的优势,从本行的长远利益出发,推动董事会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二节评价维度和重点

第二十二条董事履职评价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

履行忠实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以本行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本行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本行利益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

履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行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

履职专业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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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董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等。

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本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

履职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督本行守法合规经营等。

第二十三条董事履职评价结合董事类型特点及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董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

(一)制定并推动实施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二)制定和推动执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审查重大投融资和资产处置项目,特别是非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事项;

(四)推动加强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五)制订和推动执行利润分配方案;

(六)推动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落实;

(七)推动本行完善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架构,加强股权管理,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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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升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要求;

(九)提升董事提名和选举流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十)选任、监督和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加强与高级管理层的沟通;

(十一)评估和完善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原则、授权范围和管理机制;

(十二)推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本行和股东长期利益保持一致,且符合监管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求;

(十三)推动协调各治理主体运作,加强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平衡各方利益;

(十四)促进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和关联交易管理的规范性;

(十五)提升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六)提升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十七)确保监管报送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十八)推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决策机制,规划和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九)推动监管意见落实以及相关问题整改问责、接受监事会监督情况;

(二十)关注和依责处理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的事项,特别是对存款人、中小股东、合作机构等合法权益产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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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的事项;

(二十一)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应当承担的其他重要职责。

第三章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通过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了解董事的履职情况,也可通过资料分析、行为观察、问卷调查、履职测评、座谈访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情况。

第二十五条履职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本行董事的履职档案、个人工作总结、自评、互评、董事会评价以及本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内容。监事会也可根据需要,就所关心的内容要求董事会及时提供。

第二十六条履职评价工作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外部评价、监事会最终评价等环节,其中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工作由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组织实施,监事会全程监督整个评价过程。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三个月内完成对本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工作,并将履职评价报告提交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在董事会评价的基础上,本行监事会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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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超过半年的董事,监事会将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将组织专门会议,对每一位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最终评价结果,并提交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本行依据履职评价情况,将董事年度履职表现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第三十一条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评为称职:

(一)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的。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事项,董事投赞成票的。

(三)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审议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董事会运作低效,出现长期未换届、长期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问题,董事未能及时反映情况并推动纠正的。

(五)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严重违规,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明显漏洞,董事未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六)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七)知悉或应当知悉符合履职回避情形,而未按规定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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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监管发现并指出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董事未依责推动有效整改的。

(九)董事个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纪律处分的。

(十)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当履职情形。

第三十二条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应当评为不称职:

(一)泄露秘密,损害本行合法权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导致本行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

(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本行编造虚假材料的;

(五)对本行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六)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导致本行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

(八)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三十三条董事发现本行履职评价工作违反监管规定的,应当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两名以上董事对履职评价程序或结果存在异议并向本行提出书面意见的,本行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作出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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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评价应用

第三十四条本行监事会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及时将董事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报告股东大会,及时将董事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董事会,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董事本人。

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参与董事会组织会谈,共同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督促董事会组织培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

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及时予以更换,董事会应当向其问责,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本行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相应扣减其作为董事的部分或全部薪酬。

董事违法违规履职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追偿。董事涉嫌犯罪的,本行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董事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报告银行业监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少于”“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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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紫金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紫银监〔20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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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十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评价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本行拟修订《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1.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修订对照表

2.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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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修订对照表

原条文新条文修改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紫金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评价作用,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促进本行高级管理层规范、高效运作,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紫金农商银行章程》、《紫金农商银行监事行为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评价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本行行长、副行长。删除删除内容在修订后第2条、第3条体现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顺序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行长、副行长、根据章程第10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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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本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在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由监事长召集,监事会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监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4条修订
第三条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6条修订
第四条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删除完善文字表述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善意、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不得怠于履行职责或越权履职。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7条修订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本行经营管理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根据本行实际
第三章评价方法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十条监事会通过列席高级管理层有关会议了解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也可通过资料分析、行为观察、问卷调查、履职测评、座谈访谈等方式,了解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根据本行实际
第十一条履职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工作总结、董事会评价以及本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内根据本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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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监事会也可根据需要,就所关心的内容要求高级管理层及时提供。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工作可包括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评价及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第十二条履职评价工作包括董事会评价、外部评价、监事会评价等环节,其中董事会评价工作由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组织实施,监事会全程监督整个评价过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31条修订
第八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做好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各项履职跟踪记录,完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档案。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召开的会议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发表的意见、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等;(二)经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三)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评价情况,包括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完成情况及履职情况;(四)《紫金农商银行监事会工作制度》第六条需报送的相关资料;(五)其他有利于了解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资料。删除根据本行实际
第九条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履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高级管理层分工发生变化的人员,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第十四条在董事会评价的基础上,本行监事会按年度对所有在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履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将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29条完善文字表述
第十条监事会按照本办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做出评价,评价要素以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为基准。删除根据本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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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三个月内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履职评价,并形成上一年度履职评价报告。第十三条董事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三个月内完成对本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工作,并将履职评价报告提交监事会。完善文字表述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4月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材料的查阅条件。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查董事会提交的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评价材料的完备性。如果提交材料不完备,应通知董事会最多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监事会办公室审查提交材料完备后,应将确认结果向监事会报告。删除根据本行实际
第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档案,记录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档案由提名委员会负责建立和管理,日常工作可由监事会办公室维护。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董事会移送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档案;(二)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材料;(三)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督的实际情况;(四)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会议材料及决议情况;(五)其他有利于监事会了解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资删除根据本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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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第十四条监事会依法通过列席高级管理层有关会议、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年度专项审计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可通过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删除删除内容在修订后第10条体现
第十五条监事会在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基础上,结合监事会日常监督记录,于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对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履职评价。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由提名委员会组织实施,并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第十五条监事会将组织专门会议,对每一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最终评价结果,并提交年度履职评价报告。完善文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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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情节严重的,应提议董事会解聘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及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和声誉风险的;(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超越董事会授权办理相关事项的;(三)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上级监管部门或董事会要求进行有效整改的;(四)未能被董事会确认为基本完成下达的当年度经营目标考核任务的;(五)监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履职评价为不称职:(一)泄露秘密,损害本行合法权益的。(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高级管理人员地位谋取私利的。(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导致本行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本行编造虚假材料的。(五)对本行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六)行办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导致本行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及时终止执行的。(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八)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35条新增
第十八条监事会办公室应于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决议形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通知函送交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提供相关复议材料。监事会收到评价复议申请后,于收到复议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召开监事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结果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监事会有权做出维持删除根据本行实际

-289-

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议。
第四章评价应用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按规定于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报告银行业监管部门。完善文字表述
第五章附则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少于”“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45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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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评价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本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在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由监事长召集,监事会提名与履职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监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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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善意、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不得怠于履行职责或越权履职。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本行经营管理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基本内容:

(一)是否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是否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是否持续了解和关注本行情况,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是否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职责分工、受权开展工作以及分管工作的履职成效;

(五)是否按照《紫金农商银行监事会工作制度》第六条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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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送监督资料,以及监事会采取监督措施时是否予以配合;

(六)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损害本行利益的各项行为。

第九条对兼任本行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按照《紫金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评价。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十条监事会通过列席高级管理层有关会议了解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也可通过资料分析、行为观察、问卷调查、履职测评、座谈访谈等方式,了解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十一条履职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工作总结、董事会评价以及本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内容。监事会也可根据需要,就所关心的内容要求高级管理层及时提供。

第十二条履职评价工作包括董事会评价、外部评价、监事会评价等环节,其中董事会评价工作由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组织实施,监事会全程监督整个评价过程。

第十三条董事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三个月内完成对本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工作,并将履职评价报告提交监事会。

第十四条在董事会评价的基础上,本行监事会按年度对所有在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履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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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将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监事会将组织专门会议,对每一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最终评价结果,并提交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本行依据履职评价情况,将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表现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第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履职评价为不称职:

(一)泄露秘密,损害本行合法权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高级管理人员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本行进行不当干预,导致本行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

(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本行编造虚假材料的。

(五)对本行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六)行办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导致本行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及时终止执行的。

(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

(八)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十八条评价意见以适当的形式告知被评价人。被评价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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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行监事会提出书面意见。监事会有权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

第四章评价应用

第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被评为基本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应参与董事会组织会谈,共同向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督促董事会组织培训,帮助其提高履职能力。如该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年内仍未评为称职,监事会应向董事会建议予以解聘。被评为不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应向董事会建议及时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报告银行业监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少于”“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紫金农商银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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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紫银监〔20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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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十一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拟对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因对原制度框架结构改变较大,故此次不再提交修订对照表。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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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文件,以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本行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本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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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本行应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三条本行对关联方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类确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应规则下的关联方范围和关联交易内容,分类识别相应规则下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并按照相应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本办法中除特别说明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或《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外,其他条款适用于所有关联方。

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一)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2.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风险管理与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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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控制委员会的工作。;

3.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不得由控股股东提名、推荐(独立董事除外)或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担任。

4.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相关职责:

1.审查重大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审批,接受一般关联交易备案。

2.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检查、监督本行的关联交易的控制情况,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执行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办法的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3.收集、整理、审定本行关联方名单、信息。

4.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三)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负责本行关联方的汇总、相关系统的维护、对监管部门的有关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监事会承担关联交易管理的监督责任。

第六条本行高级管理层具体负责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实施,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高级管理层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务,牵头部门为风险管理部,成员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计划财务、董事会办公室、业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对关联交易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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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关联交易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报告全行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提出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的优化及完善需求等。

第八条全行各相关部门、各分(支)行,作为关联方信息收集、关联交易的办理机构或部门,负责本单位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识别、信息收集及报告,主动穿透识别关联交易,建立和更新关联方与关联交易档案,发起或审核(批)权限内关联交易定价优惠,履行回避义务,动态监测交易资金来源和流向,及时掌握基础资产状况,动态评估对风险暴露和资本占用的影响程度,采取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及时调整经营行为。

其中,授(用)信审查审批部门,包括授信审批部等,负责在授(用)信审查时,对核实客户(交易对手)是否属于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定价进行审查,对需要回避的应履行回避义务。

利率定价归口管理部门,包括业务部门、计划财务部等,负责审核关联交易定价,并提交有权人(机构)审批(查)。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在本行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渠道披露关联方、关联交易相关情况。负责本行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及主要股东关联方信息的收集、审核,并在关联交易管理系统中进行维护。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本行股权监事、外部监事关联方信息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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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审核,并在关联交易管理系统中进行维护。

私人银行部、金融市场部、资产保全部、行政保卫部等相关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关联方识别、信息收集,关联交易的办理、统计、报告以及档案管理等。

金融科技部负责关联交易管理相关系统的维护、优化及完善等。

合规管理部负责就关联方识别认定、关联交易管理的合规性、公允性、必要性等提出相关意见。

第九条审计稽核部负责每年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本行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章关联方

第十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十一条本行的关联方分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及《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关联方具体界定标准见本办法附件1。

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是指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定义的关联方。

第十三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是指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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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等监管法规定义的关联方。

第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定义的关联方。

第十五条关联方的识别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

总行风险管理部可以结合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实际,参考本办法关于关联方认定的标准,要求其他关联人报告相关信息,并提交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认定。

第十六条本行关联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等不当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的赔偿。通过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录入关联信息的,视同已经书面承诺其所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特殊原因导致部分信息无法提供的,有关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及时书面向本行说明情况,并视为履行了上述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本行董事、监事、总行和重要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自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关联方情况,并在关联交易管理系统中维护。

持有本行5%以上股权,或持股不足5%但是对本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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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持股达到5%之日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关联方情况,并在关联交易管理系统中维护。

前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更新关联方情况,并在关联交易管理系统中维护。

第十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将汇总的关联方名单提交风险管理与管理交易控制委员会认定,并按季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本行工作人员在日常办理业务或交易时,应通过关联交易管理系统查询和核实客户(交易对手)是否为本行关联方,并在相关材料中如实揭示。客户是本行关联方的,应说明客户(交易对手)与本行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定价情况等。

本行相关审查人员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如核查后属于本行关联方的,应在审查意见中对相关情况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对关联方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及本行机密的,本行工作人员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无关人员公开。

第四章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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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本行将关联交易划分为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及与《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办法附件2。

第二十四条本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对于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五条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本行与关联方开展同业业务应当同时遵守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本行与境内外关联方银行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可不适用本条第一款所列比例规定和第二十五条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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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及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应同时符合监管部门及本行对授信限额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本行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累计达到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本行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原则上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四)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第二十八条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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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进行“提供担保以外的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已经按照第二十九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进行上一款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第二十九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九条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标准: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一般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报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一般关联交易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审议。一般关联交易可以在会计报表中合并披露。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经由风险管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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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涉及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会计报表中逐笔披露。

(二)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下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需要及时披露或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和披露:

1.本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关联交易(本行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2.本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含)以上的关联交易(本行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3.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含)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4.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含)以上的关联交易(本行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本行义务的债务除外),应当经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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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并及时披露。本行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评估报告。对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5.符合相关规定的,本行可以向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6.本行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本行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7.本行拟放弃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关于审议额度的规定。本行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导致本行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审议额度的规定。

8.本行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关于审议额度的规定。

9.本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关联方提供商业银行正常业务范围之内的担保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认定并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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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下适用不同审批及披露程序的,需同时满足不同口径下的审批及披露要求。

第三十条本行与同一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生的,需要反复签订交易协议的服务类及其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关联交易,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一条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统一交易协议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进行审查、报告和披露,但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执行情况。统一交易协议应当明确或预估关联交易金额。

第三十二条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提供意见,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在关联交易的业务申请、业务审批、业务进行和业务管理过程中,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业务部门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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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第三十六条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本行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本行不得接受以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关联交易。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本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提供审计、评估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对于向关联方提供的授信,应当加强跟踪管理,监测和控制风险。

第三十九条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可对部分关联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年度预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并披露;年度预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含)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并披露。预计额度如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且涉及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提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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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有效期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授信类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应经过授信有权部门审查后,提交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提交董事会审议。超出董事会权限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实际执行中如超出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交易按照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交易按照第二十九条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

第四十条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的年度日常预计额度内的关联交易,由经营管理层审批,并报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

第四十一条关联交易的办理机构或部门为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单位。

本行通过关联交易管理系统抓取关联交易数据,对不能通过系统获取的关联交易信息,由业务经办部门在关联交易管理系统中填报并维护数据,填报时限为业务发生、余额变化或终结5日内。

第四十二条授信类关联交易由统一授信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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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数据、用信数据,在季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风险管理部。主要内容包括: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本行存在的关联关系)、定价政策、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报告期内最高风险净额、表内外授信情况、季度内关联交易用信情况等)。其他授信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配合完成数据统计工作。

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数据,由行政保卫部负责统计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关联交易数据;资产保全部负责抵债资产的接受和处置关联交易数据;金融市场部、资产保全部分别负责统计各自经办的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关联交易数据。上述部门在季后8个工作日内将前一季度发生的相关数据报送风险管理部。主要内容包括: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本行存在的关联关系)、定价政策、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服务类关联交易数据,由行政保卫部负责统计财产租赁关联交易数据,由私人银行部负责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交易数据,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审计服务、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等关联交易数据由各相关部门汇总统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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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后8个工作日内将前一季度发生的相关数据报送风险管理部。主要内容包括: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本行存在的关联关系)、定价政策、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计划财务部负责本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中关联方贷款利息收入、关联方投资收益,关联方存款与存款利息支出的统计和报告。

其他未列明的关联交易数据由办理机构或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各业务或交易审查审批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私人银行部、金融市场部、授信审批部、资产保全部、风险管理部、行政保卫部等,应于季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前一季度关联交易报告。关联交易报告应当包括: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本行存在的关联关系)、定价政策、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审查审批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各业务或交易审查审批部门在签订以下交易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逐笔向风险管理部报告,风险管理部汇总后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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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

(三)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第四十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按季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行关联交易情况报告,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季度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本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审计和信息披露

四十七条总行审计稽核部每年至少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本行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总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规定的方式与途径及时进行披露,并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风险管理部负责按照要求收集、汇总需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

第四十九条本行应当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需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按交易类型合并披露。

逐笔披露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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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的关联关系。

(三)定价政策。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七)银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合并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相应监管比例执行情况。

第五十条根据本行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

(二)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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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活期存款业务;

(四)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银行保险机构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的交易;

(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六)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本行关联交易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可以向银保监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二条对于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方、违规开展关联交

易等情形,本行合规管理部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并将问责情况报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董事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本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和承诺的;

(二)做出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回避的;

(四)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规定发表书面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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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本行相关从业人员或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可以按照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或进行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回避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提供审计、评估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的。

第五十五条本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参照《紫金农商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紫金农商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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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十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2024年资本规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行资本管理,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管理质量,加快三年战略规划落地并满足股东回报要求,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本行未来发展战略及业务规划,特制定《2022-2024年资本规划》。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2024年资本规划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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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2024年资本规划

一、资本规划的整体原则

(一)审慎预估内外部经济环境新冠疫情反复冲击下,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2021年全国经济会议指出,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同时,金融监管政策保持高压态势,对农商行回归本源、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此,资本规划需要合理预估未来三年业务发展速度、盈利留存等内生资本的可获得性,兼顾考虑短期、中期、长期资本需求。

(二)落实监管要求,提升资本实力本行以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为指导原则制定资本规划,并严格按照江苏银保监局的监管指导意见调整资产结构。考虑到外部资本监管要求日益严格、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对资本充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未来资本需求呈提升态势,本行应通过多渠道优化资本结构,逐步提升资本实力和充足率水平。

(三)结合发展战略,统筹资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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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本行战略转型,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资本规划应结合本行实际,确保资本实力与三年战略规划的方向要求相一致,推动本行资本充足水平的提高和资本使用效率的提升。

(四)风险管理能力与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

在通过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确定资本附加要求的基础上,本行应确保规划期间的资本充足率与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相匹配,并据此拟定资本管理措施,为资本管理和充足率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保障,进一步推动资本管理手段方法的优化升级。

二、资本规划目标

结合上市农商行资本充足平均水平及本行经营管理现状,本行2022-2024年间资本充足率目标如下: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10.5%,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3%,确保未来几年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水平,以提高本行风险抵抗能力,为本行持续稳健发展提供支撑。如果经济金融形势出现较大波动,监管机构调整商业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本行的资本充足率目标应随监管机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三、资本规划考虑要素

(一)宏观经济环境

近年来,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金融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银行业经营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本行须积极抢抓战略机遇,加速转型升级,坚持创新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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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风险底线,着力推进高质量发展。

在战略转型的关键时期,资本实力对本行发展前景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升本行的资本充足水平,进而满足各项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和资产规模适度扩张的资本需求,对本行提升竞争力水平、提高盈利能力、实现业务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内外监管环境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和中国银保监会2012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监管层大幅提高银行同业资产风险权重,增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等要求,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评估也加大了资本充足水平对广义信贷增速的约束作用。

(三)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本行始终坚持支农支小市场定位,充分发挥地方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规模连年提升。保持合理的资本充足水平,有利于本行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撑,有利于本行把更多的金融资源配置到三农、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有利于加快培育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

(四)本行战略发展需要

本行作为一家上市银行,目前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为实施新一轮发展战略规划,扎实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切实提升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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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发展质效,实现业务的高质量发展,都将加大资本金的消耗。及时补充资本,对提高风险抵御能力,资产规模适度扩张的资本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对中国银行业发展趋势的总体判断并结合本行实际,本行除自身收益留存积累外,仍需要考虑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对资本进行补充,为本行未来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本基础,提升本行整体竞争能力。

四、未来三年资本补充方案

(一)未来三年的资本补充压力

截至2021年末,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63%、10.63%、15.22%。近三年,本行的业务发展稳中有进,但鉴于日趋严格的监管要求、逐步缩窄的息差利差,仅依靠内源性资本补充难以维持健康、可持续的资本要求,未来几年本行将面临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

(二)未来三年的资本补充规划

本行资本补充以满足未来三年(2022-2024年)发展战略和资本监管要求为目标,并遵循以下原则:

1.以内源补充为主。本行将通过积极推进业务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优化升级,提升自身盈利能力,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稳健的现金分红政策,在积极回报股东的同时,保持较强的内生增长能力。

2.适时补充一级资本。本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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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在未来加快推进45亿元可转债转股,适时发行永续债、优先股等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本工具补充一级资本,增强本行的风险抵抗能力。

3.择机补充二级资本。本行将在监管许可的范围内,通过择机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等方式补充二级资本,在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完善资本结构。

4.拓展创新融资渠道。本行将根据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合理选择其他创新融资方式,提升本行资本充足水平。

五、资本管理措施

(一)科学补充资本,调整资产结构

按照现行监管政策和市场情况,通过内源性和外源性等方式适时补充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本行首先考虑通过内源性资本补充途径,主要方法包括:调整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资本使用效率、严控资产风险质量提高盈利留存能力等。当内源性资本补充方式无法满足资本需求时,本行将采取合适的外部融资渠道补充资本金,确保资本充足率保持在适当的水平并维持较高的资本质量。

(二)优化资本配置,加大资本考核

持续完善资本配置,着力提升资本使用效率,大力拓展低资本消耗业务,持续压降高资本消耗资产,推动本行向“轻资本、高收益”的资本节约型业务转型。强化考核引导,坚持“效益优先、资本约束”的考核导向,不断深化以RAROC和EVA为核心的经营管理考核体系,完善资本约束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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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资本管理,提高资本效率充分应用资本管理系统,积极引导各级机构合理使用资本,贯彻落实本行经营战略和风险偏好,加强对资本总量和结构进行动态有效管理,合理进行资本供需分析,全面推行资本预测、分配和使用,确保资本充足水平与外部经营环境、业务发展战略和风险水平相匹配,重点处理好资本节约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实现资本使用效率的最大化。

(四)强化风险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本行需要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坚持创新驱动、严守风险底线,实现各项业务高质量发展。为强化风险管理,实现稳健发展,本行将加强建设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提高对风险的防范能力,并确保风险得到准确计量。进一步完善前中后台一体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使风险管理工作既能有效支撑业务开展,又能积极防范业务风险,从而推动本行业务的积极发展。

(五)统筹发展规划,合理分配利润本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将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明确持续、稳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在确保盈利和资本充足率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积极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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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一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2021年度,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建言献策。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现将2021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2021年度,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13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5名,分别为王怀明先生、蒋志芬女士、余新平先生、张洪发先生、曹晓红女士。2021年11月15日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了余新平、张洪发、曹晓红、刘志友、周芬等5位同志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独立董事曹晓红女士于2021年12月9日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并确认与本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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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无不同意见。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上述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简历如下:

王怀明先生,1963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教授。曾任职于南京农业大学党委办公室、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现任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8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蒋志芬女士,1958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教授。曾任职于江苏银行学校、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现任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教授,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2015年5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余新平先生,1957年出生,本科学历,副教授,资深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南京财经大学副教授、会计系副主任。现任江苏众天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南京天启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天启会计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江苏财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5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洪发先生,1964年出生,本科学历,正高级会计师。曾任职于江苏省广播电视大学、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现任江苏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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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评估协会秘书长,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江苏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审计厅特约审计员,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2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曹晓红女士,1963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民四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现任南京德睿邻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咨询师,2020年4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独立董事在各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下设5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与普惠金融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独立董事任职情况如下:

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主任委员
战略与普惠金融委员会张小军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张洪发、曹晓红张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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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蒋志芬、王怀明蒋志芬
审计委员会余新平、王怀明余新平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王留平

(二)参加会议情况2021年,公司召开股东大会3次,审议通过21项议案;召开董事会会议7次,共形成决议65件;召开各专门委员会会议18次,共审议通过议案75项。公司独立董事能够在会前认真阅读会议资料,详细了解议案情况;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出席会议,并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

公司独立董事与会情况如下:

股东大会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王怀明2/34/53/42/3
蒋志芬2/35/54/4
余新平3/37/73/3
张洪发3/37/75/5
曹晓红3/36/65/5

注:表中显示的是“亲自出席会议次数/应出席会议次数”。

(三)参加培训、调研情况2021年,全体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党建与公司治理、

会议名称独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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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实务、董事履职能力提升、洗钱风险管理、上市公司再融资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王怀明先生、蒋志芬女士、余新平先生、张洪发先生、曹晓红女士均参加了上市公司协会“空中讲堂—股票交易类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及反洗钱专题培训等。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促进了独立董事全面把握经济金融形势,加深了对监管法规的理解,不断开拓履职视野,提升履职能力;多次前往先进同业考察,赴公司深入调研,实地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就洗钱风险管理、薪酬管理、内部控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切实有效的管理建议,全年共形成调研报告5篇。

(四)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情况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2021年,公司独立董事共对关联交易、聘任外部审计机构等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声明5项,对编制年报、利润分配、聘任高管、关联交易等若干重大事项发表了共23项独立意见。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关联交易的会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同时定期听取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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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报告。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是在日常及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和委员均回避表决。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问询,认为公司严格执行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适用。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拟选举赵远宽、朱鸣、孙隽、张丁、薛炳海、侯军、余新平、张洪发、曹晓红、刘志友、周芬等11位同志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其中选举余新平、张洪发、曹晓红、刘志友、周芬等5位同志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人选已经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成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赵远宽同志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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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程乃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2020年度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考评办法》,采取由被考评人述职,董事会对考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确定结果,实现考核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将考评结果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挂钩,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有效促进了公司的经营业务发展。同时,独立董事审阅了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了2020年度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六)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经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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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汇报情况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经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总股本3,660,888,889.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66,088,888.90元。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独立董事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均切实履行了承诺。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报告期内,公司共披露临时公告98份、定期报告4份,切实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独立董事积极关注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发挥了应尽的监督审核职责。

(十)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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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推进内部控制工作,并定期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评价过程中未发现内部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十一)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5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与普惠金融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报告期内,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充分发挥了各专门委员会的专业力量和董事会的科学决策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1年,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勤勉、恪尽职守,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努力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2年,公司独立董事将根据监管要求,继续秉承诚信、勤勉的原则,深入了解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及内部管理情况,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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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与协作,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围绕董事会重点工作,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建议,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为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作出贡献。

特此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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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二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三农金融服务情况报告

各位股东:

2021年为我行“党建强化年”和“转型攻坚年”,按照《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办公室关于2021年银行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苏银保监发〔2021〕115号)文件要求,我行积极对相关监管要求进行研读,并制定了相关工作举措,切实落实监管要求,结合目标积极开展各项金融服务工作。现将本行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业务情况

截至2021年末,我行涉农与小微贷款余额777.51亿元,较年初增加144.2亿元、增速为22.77%,高于全行各项贷款增速6.82个百分点。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29.48亿元,较年初增加4.51亿元,增速为18.06%,高于全行各项贷款增速2.11个百分点。

二、具体工作措施

(一)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

积极对接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应贷尽贷的要求,给予全面支持,针对南京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本市(不含高淳、溧水)2147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分支行客户经理对照名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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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走访营销,加大“金陵惠农贷”投放力度,2015年末至2021年12月末,我行累计发放“金陵惠农贷”3021户、金额39.65亿元,2021年当年投放7.2亿元,户数826户,贷款余额7.3亿元,目前在南京市排名第一。同时我行加强与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力度,累计发放“惠农快贷”834户、金额8.23亿元。

(二)开展涉农社区整村授信为精准对接农户、农企、农产业融资需求,推动“三农”工作的良好发展,紫金农商银行坚定“服务三农、服务中小、服务城乡”的市场定位,2021年成功推出针对农户的创新贷款产品——金陵惠农小额贷。该产品以整村授信为模型,依靠社区(村组)背对背评议,向符合“四无一有”要求的农户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消费资金需求信用贷款产品,产品最高30万元。截至12月末,已完成465个村社整村授信,建档52.53万户,给予37.71万户农村家庭贷款授信381.98亿元,户均10万元,截至12月末,累计实现用信3249户,用信金额2.5亿元;有余额户2613户,贷款余额1.98亿元。

(三)开发“乡村振兴”系列信贷产品在前期已落地的“金陵惠农贷”、“惠农快贷”等支农惠农信贷产品的基础上,今年我行又陆续推出了针对农村民宿翻建的“民宿贷”,为农民自建房提供信贷支持的“乡村农居贷”,支持农民购买农机农具的“农具贷”,针对农民日常消费推出了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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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的“乡村振兴卡”。在开展产品研发的基础上,我行持续加强宣传推广,力争把合适的产品送到有需求的农民手上。

(四)强化重大项目对接为了进一步加大本市农业农村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助力本市乡村振兴发展,我行通过“万企联万村、共走振兴路”服务平台及时了解最新村企联建项目,制定服务方案,并督导各分支行,安排专人做好对接和营销工作。目前我行已累计走访对接万企联万村项目107个,支持项目20个,已发放贷款8.86亿元。

跟进对接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农业农村重大建设项目,目前已对接16个(其中政府投资类4个、非政府投资类12个),提供信贷资金总金额4.2亿元。2021年,我行陆续参加了七场由市农业农村局主办的“科金兴农”创新式服务专项对接活动,通过市农业农村局牵线搭桥,我行对接产业链主导龙头企业3户,信贷支持0.57亿元,清单内其他企业68户,信贷支持4.82亿元。

(五)建设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

为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障碍,让农民不出村、不出社区就能享受取款、转账、缴费等基础金融服务,我行今年起推进涉农社区(村组)的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建设,截至目前已完成152家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建设,累计为农民办理10.51万笔业务。同时,我行利用服务点资源,大力开展金融知识方面的宣传,如反电信诈骗、反假币宣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三农贷产品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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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设涉农村社资金监管平台为协助政府部门贯彻村级资金阳光监管,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32号)等管理文件的要求,提升资金管理平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及时性。我行协助开发“村银直联”系统,平台集成了资金支付、流程审批、公务卡报销等功能。截至目前,已累计覆盖南京市社区委员会账户、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381户,累计提供转账服务6.4万笔、金额14.7亿元。

(七)选拔金融骨干赴农村挂职本行创新开展党建工作,通过实施党建引领,推动各基层党组织与村(社区)党组织全面开展结对共建,推荐党员干部或业务骨干到村组对接金融需求,推动共建工作,促进金融资源、金融人才与驻地经济发展,2021年我行派出挂职共计96人,其中在街道、社区及行政村挂职66人,占外派挂职人员的69%。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下一步,我行将以更高的站位,更宽的视野,更大的格局,更强的决心,更牢的定力和更坚实的措施,推进金融支持三农工作开展。主要工作方向有以下四点:

(一)坚守主业,保持战略定力2022年作为我行“转型深化年”“基础强化年,我行紧扣“抓战略、重创新,守定位、调结构,夯基础、控风险,强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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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工作主线,严格贯彻落实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坚持立足“服务三农,服务中小、服务城乡”的市场定位,进一步强化支农支小定位,优化资金投向。

(二)强化考核,促进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我行将在2022年保持涉农与小微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160亿元,占各项贷款增长比重80%,2022年保持涉农与小微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比重较2021年提升3个百分点,同时确保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全行贷款平均增速。同时在考核上,进一步提高支农支小业务指标的考核权重,并将考核结果与高管和中层干部的履职评价与任用提拔挂钩。

(三)下沉服务,重点支持农民生产经营根据三农金融需求特点,提升服务匹配度和有效性,按照“一年开展试点、二年全面推进、三年完善提高”的要求,一是在今年完成465个村社整村授信37.71万户的基础上,加大金陵惠农小额贷用信推广力度,计划用信户数较上年度增加12000户。二是持续加强对新型农业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新型农业主体客户全走访和建档,以“金陵惠农贷”“惠农快贷”“苏农贷”等产品为载体持续做好金融供给,做好南京、镇江和扬州地区9671户苏农贷入库名单的走访和营销工作。

(四)依托平台,精准服务乡村振兴重大项目一是依托省农担平台,打造“主体直报需求、农担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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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银行提供信贷支持”的三农“信贷直通车”体系,持续与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发放贷款。二是加大重点项目对接力度,持续跟进对接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农业农村重大建设项目。做好南京地区173个重大农业农村项目的融资需求对接。三是围绕南京市农业农村局《南京市推进农业主导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做好8大产业链160个核心企业的传统授信和上下游不少于1000家产业链授信工作。

特此报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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