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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农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7

证券代码:601825 证券简称:沪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1-027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12/22021/12/32021/12/3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644,444,44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7,555,555.7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12/22021/12/32021/12/3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元。待持有公司A股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有公司A股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8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4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元。

(2)对于持有公司A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4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4

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普通股(“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4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A股普通股的股东(含限售和流通),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1899333

特此公告。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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