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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农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30

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增加《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作为制度制定依据。
新增条款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法律法规、《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五条新增。
第二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条修改。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例会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2天的时间向本行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本行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经营管理的决策。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本行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经营管理的决策。为保护本行员工的权益,职工监事在注意相关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可采取适当方式就相关议题向本行员工征求意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例会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会议材料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全体监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条修改,与本行《章程》保持一致。

原条款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新增条款第十二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新增。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含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传签方式进行表决。在书面传签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条修改。
新增条款第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监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监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监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本行《章程》规定的因监事与会议提案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在监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根据本行实际情况新增此条,与本行《董事会议事规则》保持一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监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材料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永久。监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材料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一条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根据本行实际情况调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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