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沪农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3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相应调整制度名称。原《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已废止。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1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本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本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1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 未弥补亏损达本行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1/2以上且不少于2名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二)项情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期限由本行知道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本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与本行《章程》表述保持一致。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本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一条 ……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本行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本行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三十一条 ……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本行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本行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九十条修改。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 ……删除不适用本行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八条修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条修改。
第四十一条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一条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四条修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四十七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十一条修改。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
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媒体上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 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根据本行实际情况调整。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