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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3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约人民币19.69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条件不优于本行现有其他非关联公司的条件,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约人民币19.69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具体如下:

1、为关联法人中飞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中飞融资租赁)核定债券包销额度人民币10亿元,期限6个月,信用方式。

2、为关联法人华荃有限公司(简称华荃公司)核定:(1)续作

三年期50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23亿元)承诺性双边循环贷款,由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飞机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出具安慰函;(2)续作一年期1亿美元(约合人民币6.46亿元)承诺性双边循环贷款,由中国飞机租赁及三间持有飞机的特殊项目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出具安慰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上述企业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集团成立于1990年11月12日,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地北京,法定代表人李晓鹏,注册资本7,813,450.368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

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截至 2019年末,光大集团总资产52,104.86亿元,净资产5,268.07亿元,营业收入2,173.82亿元,利润总额473.76亿元。过去12个月内及拟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主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中飞融资租赁成立于2010年12月,注册地天津市,注册资本9.5亿美元,是由中国飞机租赁有限公司100%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要开展飞机经营性租赁业务。截至2020年9月末,中飞融资租赁总资产292.81亿元,总负债225.76亿元,所有者权益67.05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6.77亿元,净利润

2.83亿元。

2、华荃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由中国飞机租赁间接全资拥有,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华荃公司作为中国飞机租赁下属的SPV,是向境外金融机构申请双边流动资金贷款的融资主体,无一般经营收入。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在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下属企业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企业名称交易额度交易时间担保方式
1中飞融资租赁10亿未发生信用方式
2华荃公司(1)0.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23亿元) (2)1亿美元(约合人民币6.46亿元)未发生(1)由中国飞机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出具安慰函; (2)由中国飞机租赁及三间持有飞机的特殊项目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出具安慰函。

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3月13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1年3月12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中飞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华荃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李引泉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1年3月12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中飞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华荃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李引泉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附件3:

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10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于春玲 董 事徐洪才 独立董事冯 仑 独立董事王立国 独立董事邵瑞庆 独立董事洪永淼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7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飞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华荃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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