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议发行有担保票据的公告
绪言
本公司董事会宣布,发行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子公司)建议根据证券法S规例以离岸交易的方式就票据向美国境外的专业投资者进行国际发售。票据预期将由本公司无条件及不可撤回地担保。票据将不会在香港向公众提呈发售。建议发行能否完成须视乎市况及投资者的兴趣而定。截至本公告日期,票据的条款(包括本金总额、发售价、分派率及到期日)尚未厘定。
建议发行的理由
本集团拟根据适用中国法律及规例将所得款项净额主要用作偿还其现有债务及一般企业用途。
上市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批准票据以仅向专业投资者(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37章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根据该条例作出的任何规则)发行债务证券的方式上市及买卖。本公司已接获联交所有关票据符合上市资格的确认。票据于联交所上市不应被视为发行人、本公司或票据之商业价值或信
用质量的指标。
一般事项
由于截至本公告日期尚未就建议发行订立任何具约束力的协议,故建议发行未必会落实。潜在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倘认购协议已获签立,本公司将于必要时就建议发行另行刊发公告。
释义
除非另有界定,否则本公告内的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本公司」 | 指 |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1808),而其H股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883); |
「本集团」 | 指 |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
「香港」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发行人」 | 指 | COSL Singapore Capital Ltd.,一间于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子公司; |
「票据」 | 指 | 建议由发行人发行及本公司担保的债券;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建议发行」 | 指 | 发行人建议发行票据之事项; |
「证券法」 | 指 | 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 |
「联交所」 | 指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认购协议」 | 指 | 拟由发行人、本公司与认购协议所列经办人就建议发行订立的认购协议;及 |
「美国」 | 指 | 美利坚合众国,其领土、属地及受其司法权区管辖的所有地区。 |
特此公告。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