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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服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6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就此我们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

1、公司已经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2、报告期内,公司为所属境外全资子公司COSL Finance (BVI)Limited发行的10亿美元(票面利率3.25%/年)于2022年到期的债券持续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本金、利息及相关合理费用。

3、报告期内,公司为所属境外全资子公司COSL Singapore CapitalLTD.分2笔发行的10亿美元中期票据持续提供担保。第一笔中期票据本金为5亿美元,票面利率3.5%/年、2020年到期,第二笔中期票据本金为5亿美元,票面利率4.5%/年、2025年到期。担保金额为本

金、利息及相关合理费用。 4、报告期内,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同意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可以使用本公司部分授信额度,对外出具银行保函及信用证,用于投标、履约以及付款等日常经营性业务,并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在担保期限内为此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0亿元。

5、报告期内,为满足国际市场开拓及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为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在当地从事油田服务市场开发、投标活动并签署作业合同时提供履约担保,保证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在失去履约能力时由本公司代为履约。公司在担保期限内为此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40亿元。

6、报告期内,为满足国际市场开拓及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同意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在当地从事油田服务市场开发、投标活动并签署作业合同时,本公司为其第三方公司(合作伙伴)提供履约担保,保证上述所属公司及其第三方公司(合作伙伴)在失去履约能力时由本公司代为履约。公司在担保期限内为此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5亿元。

7、报告期内,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境外子公司COSL Middle East FZE 美元贷款并由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 COSL Middle East FZE 作为借

款人向银行办理 4 亿美元循环贷款,同时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笔美元贷款尚未发生,尚未发生担保义务。

8、报告期内,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为境外子公司发行美元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公司拟为境外全资子公司(包括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主体)作为债券发行人发行的不超过8亿美元的境外美元债券提供担保,截至2019年12月31日,尚未发行该境外美元债券,尚未发生担保义务。

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外担保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属实,没有发现公司在报告期内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或违反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程序完善、信息披露合规。

罗康平、方中、王桂壎

2020年3月25日(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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