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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建:中国交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审议的利润分配、关联方占用资金等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另外,就公司在集团兼职的高管的任职情况进行了考察,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建议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即以2021年年末总股本16,165,711,425股为基数,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每股人民币0.20371元的股息(含税),总计人民币3,293,117,074元。经审议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关于关联方占用资金

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的议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 公司在集团兼职的高管的任职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曾任职公司总裁的王彤宙先生,公司现任总裁王海怀先生、公司副总裁文岗先生和王建先生,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其高管兼职限制。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原总裁王彤宙先生、公司总裁王海怀先生、公司副总裁文岗先生和王建先生在兼任控股股东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期间,严格遵守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等的各项承诺;忠实、勤勉、尽责,优先履行公司总裁职务,集中精力于推动中国交建的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处理好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没有辜负公司董事会和股东的信任,不存在因上述兼职而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要求。

四、 关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中交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都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未发现中交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中交财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存贷款业务风险可控,本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同时,董事会审议表决上述议案的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本议案的审议与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五、 关于《中国交建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独立董事促进上

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国交建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为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符合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要求。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六、 关于对公司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2021年度之前提供的对外担保已经在之前的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为0万元,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为394,022万元。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为2,033,895万元,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6,943,474万元。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为负债比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为3,558,152万元。公司为负债比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经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和上市地交易所关于对外担保的审批要求,不存在违反决策程序对

外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也未发现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公司应继续加强管理,积极监控担保风险,对于新增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继续严格按照担保业务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辉 陈永德 武广齐

周孝文

2022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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