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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宇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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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62号)核准,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公开发行了1,5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共募集资金1,500,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0,604,717.00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0月28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20)0013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0年10月28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储金额(元)用途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8110501012001631581570,000,000.00智能制造产业园模具工厂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32050162843600003850545,000,000.00智能制造产业园电子工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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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储金额(元)用途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8110501012601631573377,452,830.19补充流动资金

注:上表中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合计1,492,452,830.19元,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所致。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丙方”)、各开户银行(以下合称“乙方”)签订的《监管协议》约定上述相关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的智能制造产业园模具工厂项目、智能制造产业园电子工厂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用途涉及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及本次发行相关发行费用的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除上述约定外,《监管协议》其他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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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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