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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宇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五届七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是基于公司2020年6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事宜,该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有效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相关事项。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岳国健、陈良华、汪 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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