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关于香港子公司租赁办公用房的议案》所涉及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审阅,认为该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将《关于香港子公司租赁办公用房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勇、浦伟光、任永平、殷俊明、刘运宏
2023年1月19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香港子公司租赁办公用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关于香港子公司租赁办公用房的议案》所涉及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审阅,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香港子公司租赁办公用房的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香港子公司租赁办公用房的议案》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王勇、浦伟光、任永平、殷俊明、刘运宏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