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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19
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21-11-19 来源: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不审慎、风控措施执行不到位。2020年9月,你公司大幅上调多名客户的两融授信额度,但未对大额资金来源合理性、客户风险承担能力和违约可能性予以充分评估;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关于压降高风险标的股票两融负债的要求未被有效执行。二是风险全覆盖存在不足。你公司尚未实现对光大资本、光大发展、光大租赁3家子公司及香港子公司的系统对接。三是风险数据不准确,信息录入缺乏复核勾稽。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对融资融券信用风险敞口数据采集不准确,场外衍生品合约的名义本金数据存在人工录入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九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反映你公司信用业务风险管控流于形式,对境内外子公司风险管控不到位,信息技术系统保障不足。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你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提升风控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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