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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望参加本次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

一、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大会设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四、股东参加本次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五、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的“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简明扼要,每一股东发言不超过3分钟,发言总体时间控制在15分钟之内;发言时应当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发言顺序为在“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的先后顺序。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公司不能保证在“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

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单扼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六、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对未在表决票上表决或多选的,及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视同弃权处理,其中未提交的表决票不计入统计结果。在计票开始后进场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表决,在开始现场表决前退场的股东,退场前请将已领取的表决票交还工作人员。

七、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或同一股份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均以第一次表决为准。

八、本次会议由计票、监票人进行议案表决的计票与监票工作。

九、公司董事会聘请金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会 议 文 件

目 录

序号议 题页码
1关于续聘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5
2关于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签署日常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7

议案1:

关于续聘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由股东大会决定,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现拟建议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境内外部审计机构,负责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提供相关的境内审计服务。同时,建议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境外外部审计机构,负责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相关的境外审计及审阅服务。

安永在服务上市公司、大型国企和央企方面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自 2016 年起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安永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职责,完成了公司 2020年度境内外准则财务报告、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审计工作。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如下事项:

1.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境内外部审计机构,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提供相关境内审计服务;

2.同意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境外外部审计机构,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相关境外审计及审阅服务;

3.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审计费用及签署相关合同。

附件:拟聘外部审计机构简介及2021年度专业服务范围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1月

附件:

拟聘外部审计机构简介及2021年度专业服务范围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在服务上市公司、大型国企和央企方面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自2016年起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职责。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完成公司2020年度境内外准则财务报告、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审计工作。

安永将提供的2021年度审计及其他专业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公司及八家主要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公司2021半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审阅,2021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专项审计,专项合并资产负债表、专项合并利润表、专项合并净资本计算表、专项合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及专项合并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专项审计,关联交易告慰函,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债券发行会计师承诺书、信息系统建设投入指标的报表商定程序等。随公司业务进一步开展,具体服务范围可能不限于上述内容。

议案2:

关于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签署日常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系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交所及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构成公司的关联(连)方。公司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各项交易应遵守上交所及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有关关联(连)交易的规定。

为提高日常关联(连)交易管理效率,遵循业务合理、公允定价的原则,根据上交所及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光大集团就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日常关联(连)交易签署了《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非金融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并分别设定了2019至2021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的上限。公司及附属企业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在上述年度交易上限内开展日常关联(连)交易,无需每笔交易单独履行审批程序,方便了相关业务的开展。

上述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约定的日常关联(连)交易上限均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为保证日常关联(连)交易的顺利开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拟在优化完善原有框架协议条款的基础上,与光大集团续签《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非金融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并分别设定2022至2024年度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房屋租赁业务及非金融综合服务的相关交易金额上限。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与光大集团签订上述三份框架协议的议案。由于《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证券和产品交易及证券及金融服务交易的2022年至2024年度上限所适用的百分比率最高者超过5%,因此,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该等持续关联(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非关联(连)股东批准的规定。

此外,在《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项下,公司曾向联交所申请豁免就公司需存于光大银行(为公司的关联(连)人士)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上限,并得到其相应许可。该项豁免许可也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已再次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53条所要求设置每日存款最高结余上限的规定。本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取得联交所发出的豁免函,豁免本公司就新光大集团金融产品及服务框架协议设置每日存款最高余额上限的责任。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以下事项:

1.确认及批准公司与光大集团签署《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设定2022至2024

年度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年度上限;

2.确认及批准公司向联交所申请豁免就公司需存于光大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设置2022至2024年度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关联(连)交易部分)上限(联交所已于2021年8月31日授予公司该等豁免);

3.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境内外监管部门的要求(如有)对《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2022至2024年度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年度上限进行相应修改。

以上事项提请公司非关联(连)方股东审议。

附件: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1月

附件: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二零二一年 月 日在北京签署:

(1)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集团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晓鹏先生;及

(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为刘秋明先生。(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各自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A) 股份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及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B)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集团公司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按上市规则定义)。(C) 集团公司成员与股份公司成员在日常经营中需要进行各类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并互相提供证券和金融服务。为此,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保证分别促使其各

自的成员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精神,进行各类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并互相提供证

券和金融服务。

双方兹就前述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提供证券和金融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

协议:

1. 定义和解释

1.1 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下述措词应有下述含义: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营业日”指除中国或香港法定的公共假日和休息日(即周六和周日)以外的任何日期;
“证券交易所”指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与香港上市规则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上市规则”指现行有效且不时修订的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按情况而定;
“上海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指《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有效期限”指本协议第6条所赋予之定义;
“具体合同”指本协议第5.2条所赋予之定义;
“附属公司”与香港上市规则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控制”与上海上市规则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股份公司成员”指股份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控制企业或他们其中的任何一家;
“集团公司成员”指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控制企业或他们其中的任何一家;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指本协议项下第2.1条集团公司成员与股份公司成员在日常经营中进行的各类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活动;
“证券和金融服务”指本协议项下第2.2条及 2.3条集团公司成员与股份公司成员在日常经营中相互提供证券和金融服务的各类交易活动;
“关联交易”与现行有效且不时修订的上海上市规则中的“关联交易”的定义相同;
“关连交易”与现行有效且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关连交易”的定义相同;
“一般商业条款”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含义;及
“市场价格”指依据独立的第三方就相关的相同或类似交易所通常采用的通行市场价格或费率,或者在没有该等通行市场价格或费率时,依据一般的商业交易条件,由交易双方公平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费率。

(a) 一方包括其继承者;(b) 条款即为本协议之条款;(c) 本协议应解释为可能不时经延期、修改、变更或补充的本协议;及(d) 本协议标题仅为方便而使用,并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2. 交易及服务范围

2.1 集团公司成员与股份公司成员在本协议项下在日常经营中按市场惯例及一般商

业条款进行的各类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2.1.1 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基金、信托、理财产品、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转债、债券借贷、结构化产品、互换、期货、远期、期权及其他带有固定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的交易;

2.1.2 固定收益产品相关的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以及信用衍生产品交易;

2.1.3 权益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包括新三板做市交易等)、基金、信托、

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产品、权益类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收益互换、可转化债务)等的交易及/或认购;

2.1.4 资金交易,指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有担保/质押的或者无担保/质押的资

金融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拆借、回购、同业存款、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法人账户透支、质押贷款、相互持有债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收益凭证、次级债及公司债等;及

2.1.5 依法合规开展的其他相关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外汇、

大宗商品交易、期权等。

2.2 集团公司成员在本协议项下向股份公司成员提供的证券和金融服务:

2.2.1 存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a)股份公司商业运作中的结余资金存款,包括日

常经营及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的资金;(b)股份公司客户资金存款;(c)其他存款服务;

2.2.2 代销金融产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金融产品和贵金属提供代理销售;

2.2.3 资金存管、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

份公司非金融机构客户的资金须存放于股份公司在中国有关银行的专门

账户,而集团公司成员就此等账户所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集团公司就股份公司发行的证券和金融产品提供的相关资金托管服务;

2.2.4 贷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日常业务所需资金、营运资金贷款;

2.2.5 其他金融和证券顾问及咨询服务、货币经纪服务、大宗商品服务等;

2.2.6 其他投资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服务;

2.2.7 保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职工保险;

2.2.8 融资租赁金融服务及保理金融服务;及

2.2.9 依法合规开展的其他各类证券和金融服务。

2.3 股份公司成员在本协议项下向集团公司成员提供的证券和金融服务:

2.3.1 承销和保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固定收益产品及结构性产品及其他

衍生产品等发行保荐、承销及持续督导服务;

2.3.2 其他投资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改制、重组及并购等方面的财务顾

问服务,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顾问服务,及咨询服务;

2.3.3 经纪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经纪及相关金融产品服务、国债期货等期货

经纪业务;

2.3.4 代销金融产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金融产品提供代理销售;

2.3.5 受托资产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的委托资产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2.3.6 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其他金融和证券顾问及咨询服务、大宗商品服务等;

2.3.7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金融服务;

2.3.8 融资租赁金融服务及保理金融服务;

2.3.9 托管及外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资产托管、产品估值核算、投

资监督、份额登记、信息披露等服务;

2.3.10保险经纪及顾问服务;

2.3.11 依法合规开展的其他各类证券和金融服务。

2.4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及它们的成员企业在进行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证券和金融

服务时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及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除非获得香港联交所或其他适用监管机构对相关要求的豁免。

3. 交易原则

3.1 一方成员向另一方成员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时应另行订立书面协

议,保证其质量符合标准、价格公平合理并且不低于其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提供金融产品及服务的条件, 如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有特殊规定,应遵从其规定。

3.2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各自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或与第三方进行交

易。倘本协议下一方不能满足另一方对交易或服务的需求,或由第三方提供的条件更为优惠,则另一方有权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或从第三方取得服务。

4. 定价原则

4.1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定价原则

无论是否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本协议项下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该等就该等产品或交易所收取的佣金及收费应参照现行市场费率,或(如为融资交易,则)按类似产品或交易类型一般适用于独立对手方的市场费率按公平协商确定。相关证券和金融产品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则按银行间债券市场所报价格定价;若在中国交易所债券市场,则按相关证券交易所的现行市价。该等交易的定价须接受中国严格监管且须遵守适用中国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4.2 证券和金融服务定价原则

4.2.1 包销及保荐服务—向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所收取的佣金及费率将参照

包括同类型发售项目的现行市场费率或发售所得款项金额规模等因素,经公平协商确定;

4.2.2 证券经纪服务—佣金率参照类似类型及交易规模的证券(就上证A股及

深圳B股交易而言,不得超过所交易证券金额的0.3%或低于向相关证券交易所支付的费用)或期货交易现行市场费率经公平协商确定;

4.2.3 代销金融产品服务及受托资产管理服务—代销金融产品服务收取之佣金

乃经参照现行市场费率、代售产品类型及该名投资者与我们进行交易之次数而厘定;代销金融产品服务之分销费乃经参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代销类似产品之市场费率而厘定。受托资产管理服务收费乃参照包括现行市场

费率、代收产品金额或受托资产规模,以及指定服务的复杂性等因素,经公平协商确定;

4.2.4 顾问及咨询服务—该等服务费参照类似类型及规模的交易的现行市场费

率经公平协商确定;

4.2.5 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中国商业银行同期的同类存款利

率,且不低于集团公司成员向其他同类型客户就同类存款收取的利率,具体以交易双方另行签订的存款协议约定为准;

4.2.6 客户资金存管服务—该等服务费参照现行市场费率经公平协商确定;及

4.2.7 贷款服务—贷款服务收费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贷款利率的指

导下,由交易双方另行签订的贷款协议确定。在确认向集团公司或其成员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定价(或彼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报价)前,股份公司将参照向两名或以上独立第三方就同时间类似数量交易所提供的定价(或彼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报价)(视乎情况而定),以确定由集团公司或其联系人所报(或向其提供)的价格及条款是否公平、合理,且不逊于股份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所报者或不优于股份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所提供者(视乎情况而定)。

5. 运作方式

5.1 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认可并同意,现有协议(指股份公司成员与集团公司成员全

部已签署并仍在履行中的有关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证券和金融服务的协议)项下于适用年度的交易金额应计入下述第6.7条所指的年度交易总金额。

5.2 就本协议下未来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证券和金融服务事宜的具体条款及条

件,股份公司成员与集团公司成员应另行签订具体交易协议(下称“具体合同”),该具体合同的条款及条件均应参照本协议所确定的交易原则、定价原则、协议期限等由交易双方协商后书面确定,并遵守下述第6.7条所指的年度交易总金额(除非香港联交所已就某项交易豁免设定年度交易额的要求,则双方不需为该项交易设定年度交易额)。具体合同应被视为对具体合同签订方有法律约束力之协议。

5.3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并经集团公司成员及股份公司成员同意,可对交

易或服务的具体合同进行调整,届时根据具体情况按一般商业惯例及本协议的规定另行签署协议规范运作,并使其符合本协议的原则以及双方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6. 期限、履行、变更和终止

6.1 本协议应经双方盖章后成立,并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前提是所有适用的

法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内有关要求)均获得满足,并且本协议已经获得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独立股东批准。本协议自生效日期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为止(“有效期限”)。

6.2 在不违反本条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基于具体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签订具体服务

合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合理时间内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提供某项交易的通知(有关交易的相应市场惯例如采用更短的通知期,则应以市场惯例为准)。

6.3 若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被裁定为、或被证券交易所视为不符合上市规则,则双

方应修改协议内容以确保本协议符合上市规则要求。

6.4 若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构成上市规则所述之关连交易/关联交易,且根据上市

规则该等交易需在获得证券交易所豁免或股份公司独立股东的事先批准或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关联交易的任何其它规定后方可进行,则本协议与该等交易有关的履行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给予豁免的条件进行及/或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获得股份公司董事会及非关联/连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事先批准(如适用)及/或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关联交易的任何其它规定为先决条件。

6.5 若证券交易所的豁免是附条件的,则本协议应按所附条件履行。

6.6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证券交易所对本协议下某一项关连交易/关联交易的豁免

被收回、撤销或失效,或其他原因导致该项交易需要但未能符合现行有效且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关联交易的要求,则本协议该项交易有关的履行中止。

6.7 于本协议签订时,双方预计于2022-2024年度,本协议第2.2和2.3条所述之证

券和金融服务所涉及的年度交易总金额的上限列于本协议附件中,为明确起见,现有协议项下交易在2022-2024年度的交易额(如有)亦已计入该年度交易总金额。

6.8 若本协议与所有各项交易有关的履行均按第6.6条中止,则本协议终止。

6.9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以下简称“违约方”),另一方(以下简称“守

约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而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请求赔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6.10 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任何一方的任何根据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或义务。

7. 承诺和保证

7.1 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相互承诺和保证,确保自身并促使其各自成员将按照不低于

市场公允价格或条件,公平合理地向对方成员提供金融产品及服务。

7.2 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相互承诺和保证,其以及其成员已根据其各自注册地法律正

式设立及有效存续,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均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及任何适用法律,本协议是合法、有效且对之有约束力的协议,可根据本协议条款向对方强制执行。

8. 公告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作出或容许他人作出(在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人的范围内)与本协议主体事宜或任何相关事宜有关的任何公告,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香港联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任何其它监管机关规定作出公告、股东通函及其他文件者除外。

9. 保密

除经双方确认并书面同意外,股份公司及集团公司对在依据本协议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获得提供的,或取得的有关股份公司或集团公司或其业务的信息(但不包括任何适用法律规定作出披露或已在公众领域、或非因股份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行为或过错导致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股份公司及集团公司应承担相同的保密责任。

10. 其他规定

10.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10.2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间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则其他条

款不应受其影响而无效。

10.3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须经任何一方按照任何有关的法律

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采取适当的程序批准。经过有效修订的部分条款构成本协议的有效的、不可分割的内容。

11. 通知

11.1 根据本协议而送达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信件经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至

有关方下述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或传真至该方按照本条款向另一方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a) 集团公司:联络人: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 传真:
(b) 股份公司:联络人:赵蕾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电话:+86 21 22169915 传真:+86 21 22169964

双方已于本协议正文文首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协议,兹此为证。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盖章: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附件2022-2024年度本协议项下金融产品及服务所涉及的

年度交易总金额的上限

金融产品及服务费用年度交易总金额上限(亿元人民币)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
金融产品交易流入股份公司的净现金总额5,6006,7008,040
金融产品交易流出股份公司的净现金总额5,6006,7008,040
股份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金融服务而取得的收入11.4513.7417.18
股份公司接受集团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而支付的费用8.4910.1912.7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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