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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2019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09
证券代码:601788      证券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19-056
债券代码:143326.SH                          债券简称:17 光证 G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
                       2019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0 月 15 日
     债券付息日:2019 年 10 月 16 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发行的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
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期)(品种二)
                                 1
    2、债券简称及代码:17 光证 G4,代码 143326.SH
    3、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16 亿元,期限为 5 年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7〕814 号文件批
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90%,在该品种债券存续
期内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7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5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10 月
16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9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年度的债
                                2
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10 月 15 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9 年 10 月 16 日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10 月 15 日,债券付息日为 2019
年 10 月 16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持
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3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一)点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
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
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
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
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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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二期)(品种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
                                5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
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
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
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联系人:齐雯倩
    联系电话:021-22169716
    传真:021-62155966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松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联系人:孙逸然、江志强
    电话:021-38674904、38032079
                               6
传真:021-38674504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王富利、陈曲
联系电话:010-66568206、83574504
传真:010-66568704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联系人:魏笑娜、杨铃珊
电话:021-20370752,20370733
传真:021-38565797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7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9 日
             8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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