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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19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9

证券代码:601788 证券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9-052债券代码:143652.SH 债券简称:18光证G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9月25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9月26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发行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9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及代码:18光证G3,代码143652.SH

3、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8亿元,期限为3年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7〕814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30%,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8年9月26日至2021年9月25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26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3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9月25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9年9月26日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9月25日,债券付息日为2019年9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9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一)点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周健男联系人:齐雯倩联系电话:021-22169716传真:021-62155966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联系人:孙逸然、江志强

电话:021-38674904、38032079传真:021-38674504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法定代表人:陈共炎联系人:王富利、陈曲联系电话:010-66568206、83574504传真:010-66568704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联系人:魏笑娜、杨铃珊电话:021-20370752,20370733传真:021-38565797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联系人:徐瑛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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