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该议案中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吴同兴先生的个人履历进行了审查,吴同兴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合规。
2.本次董事会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吴同兴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坚 张继德 卢业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