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人选调整》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1、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邱卫兵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程序合法有效。
2、邱卫兵先生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且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不存在《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邱卫兵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祖国丹 邢冬梅 王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