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9年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截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截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019年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和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其
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19年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19年11月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33名激励对象授予1,603万份股票期权。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1月4日